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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中毒窒息十条规定[2004]

2006-01-19   -   |   收藏   发表评论 0

  1.对从事有毒、有窒息危险作业的人员,应接受防中毒、急救安全知识教育。

  2.工作环境(设备,容器,井下,地沟等)氧含量必须达到20%以上,有毒有害物质浓度符合国家规定时,方能进行工作。

  3.在有毒场所作业时,必须佩戴防护用具,并有人监护。

  4.进入缺氧或有毒气体设备内作业时,应将与其相通的管道加盲板隔绝。

  5.对有毒或有窒息危险的工作场所,应制定急救措施、并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和器具。

  6.对有毒有害场所的有害物浓度,应定期检测,使之符合国家标准。

  7.对各类有毒物品和防毒器具必须有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

  8.涉及和监测毒害物质的设备、仪器应定期检查,保持完好。

  9.发生人员中毒、窒息时,处理及救护应及时、正确。

  10.健全有毒有害物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长期达不到规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应停止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