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根据原全国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国家经济委员会、劳动人事部全企管(1988)1号《关于企业升级中考评安全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劳动部、国务院企业管理指导委员会劳安字(1989)5号《关于企业升级中安全生产考评工作的补充规定》制定的《轻工行业企业升级安全考评指标》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附:轻工行业企业升级安全考评指标
轻工行业企业升级安全考评指标
一、考评指标
(一)轻工行业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率按下表规定指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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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 人 死 亡 率 | 千 人 重 伤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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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类 型 | 国家 | 国家 | 国家 | 企 业 职 工 | 国家 | 国家 | 国家|
| 特级 | 一级 | 二级 | | 特级 | 一级 | 二级|
| 企业 | 企业 | 企业 | 平 均 人 数 | 企业 | 企业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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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 花 爆 竹 |0.06|0.10|0.20| 0.50|0.70|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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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浆造纸、日用 | | | | | | | |
|机械、日用硅酸 | | | | | | | |
|盐、灯泡及钨钼材| | | | | | | |
|料、日用化学制 | | | | | | | |
|品、制盐、食品饮| | | | 5000人以上 |0.15|0.30|0.40|
|料、皮革、毛皮及|0.03|0.05|0.07|3000—4999人|0.20|0.40|0.60|
|其制品、家具、木| | | | 2999人以下 |0.30|0.50|0.80|
|材加工、文教体育| | | | | | | |
|用品、塑料制品、| | | | | | | |
|金属制品、家用电| | | | | | | |
|器、照明器材、轻| | | | | | | |
|工机械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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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行 业 |0.02|0.04|0.06| 0.15|0.25|0.35|
凡达不到上述安全考核指标的企业,不能晋升为国家级企业。
(二)企业升级考核年度和申报期间发生无伤亡人员的重大经济损失事故,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或发生1万元以上(含1万元)、10万元以下的无伤亡人员的较大经济损失事故二次以上(含二次)的,不能升级。
(三)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护监察机构核实确定,出具证明,可不影响升级:
1.伤亡事故不是发生在生产工作岗位,确属偶然,并非管理不善;
2.甲方企业暂时性派人到乙方企业帮助工作,发生死亡事故,责任不属于甲方,应由乙方负责的。
(四)在五年内,安全生产管理一直很好,但考核年度职工伤亡事故超标的企业,可将其考核年度和申报年度的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率考评指标累计计算,取其平均值。凡平均值未超过考核年度安全考评指标的,经省级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同意,并出具证明,可以申报晋升国家级企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考核年度死亡职工数
考核年度和申报 +申报年度死亡职工数
年 度 累 计=-----------×1000‰
千人死亡率 考核年度平均职工数+申报年度平均职工数
计算结果,小数点以后的数字只取第三位,从第四位数起全部舍去,不采取四舍五入的计算方法。
(五)已进入国家级的企业,发生事故,达不到安全考核指标要求的,由轻工业部提出警告,限期整改,一年内仍达不到指标的,撤销其国家级企业的称号;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一次死伤10人以上(含10人)、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特大事故的,立即撤销其国家级企业的称号。
二、考评办法和要求
(一)有关安全考核指标的审查工作,按劳动部、国务院企业管理指导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二)申报年度系指申报年的1月1日起至批准晋升为国家级企业发文之日的前一日止。
(三)本考核指标适用于轻工行业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四)本考核指标所考核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必须符合国务院发布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及劳动部发布的有关职工伤亡事故统计问题解答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