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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考核机构管理办法(试行)[2005]

2006-03-16   -   |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为保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考核机构(以下简称考核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机构管理

  (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司(以下简称危化司)负责对全国的考核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所辖地区的省级考核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三)考核机构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赋予的职责,如有弄虚作假或欺诈行为,由管理机关取消其考核机构资格。

  二、考核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条件;

  (三)有不少于6名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考评员资质的人员,其中专职考评员不少于3名;

  (四)有保证达标考核工作的质量保证体系。

  三、考核机构职责

  (一)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履行的职责

  1.负责一级安全标准化企业达标考核、证书发放工作;

  2.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达标评级情况统计、汇总、公告,定期上报危化司;

  3.负责对省级考核机构的业务指导;

  4.负责对安全标准化相关人员和资质的宣传贯彻、培训工作;

  5.负责建立并维护“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管理系统”。

  (二)考核机构履行的职责

  1.负责本辖区二级安全标准化企业的达标考核、证书发放工作;

  2.负责通过“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管理系统”,对本地区达标考核情况进行管理、统计、上报。

  3. 负责二级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