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建设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根据劳动部颁发的《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条款,结合电力建设的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电力建设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安装(拆卸)、修理、使用和检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电力建设起重机械”是指火电、送变电电力建设施工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械、升降机、提升装置和电梯、牵张设备等。
第四条 电力工业部机械局是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起重机械设计、制造归口管理的主管部门,电力工业部机构局安监机构是电力工业部起重设备设计、制造资质审查领导小组的常设办公室,负责日常有关事务。
第二章 设 计 与 制 造
第五条 电力建设起重机械的设计单位必须取得电力工业部起重设备设计、制造资质审查领导小组颁发的相应设计资质证书,才具有设计相应起重机械的资格,并获得安全认可。
设计单位及设计人员应对所设计的起重机械的安全性能负责。设计图上应有设计负责人和审核人签字,设计总图上应加盖审批单位公章。
起重机械设计总图、安全装置和主要受力构件安全可靠计算等主要安全技术资料,报上级主管部门和电力工业部机械局备案。
第六条 电力建设起重机械的制造单位必须取得电力工业部起重设备设计、制造靠资质审查领导小组颁发的相应制造资质证书,才具有制造相应起重机械的资格,并获得安全认可。
设计、制造资质证书每三年复审一次。
第七条 起重机构制造单位对其产品的技术性能自检各格后,应向电力工业部机械局安监机构申请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并将取得的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督合格证列入随机文件。
第八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设计、制造非定型起重机械的单位,必须先将设计方案、主要构件图纸等安全技术资料和安全、质量保证措施,报经企业主管部门,并向电力工业部机械局履行审批手续。
第九条 开发研制新产品及填补国内空白的新型电力建设起重机械的单位,将各机构和系统的装配图、电气原理图、液压原理图、安全装置及主要受力构件安全可靠性论证等有关资料,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还需经过电力工业部机构局安监机构审查批准,并严格按电力工业部起重机械设计、制造管理程序进行方案和各步设计审查后,方能制造样机;样机自检合格后,必须由电力工业部机械局电站起重机械专业检验站进行安全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工业性试验;样机工业性试验后,还须经电力工业部机械局组织进行产品鉴定(包括出厂评议、技术鉴定、中间试验鉴定、定型鉴定等),并经电力工业部电站起重机构专业检测站进一步检测合格后,颁发安全技术监督合格证。
第十条 电力建设起重机构产品出厂时,必须附有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安全技术监督合格证。
第三章 安装(拆卸)与修理
第十一条 安装(拆卸)、修理电力建设起重机械的单位,必须向电力工业部起重设备设计、制造资质审查领导小组申报,并经按《电站起重设备安装维修资质审查办法》审查合格,取得安装维修资质证书后,方可由该单位的专业安装(拆卸)、修理队伍实施电力建设起重机的安装(拆卸)和修理。
电力建设起重机安装维修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二条 电力建设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要求提高起重机主要技术参数时,如果涉及主要安全参数,应将承担改造和修理任务的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审批的安全技术方案和计算资料,应报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审批,并报电力工业部机构局安监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起重量50吨及以上的电力建设塔式起重机械安装、大修理后,需经施工单位专业检验部门自检合格,并还需电力工业部认可的起重机械检验站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发给部级安全准用证。
其它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装、大修理后,经施工单位专业检验部门自检合格后,符合“挂牌通知”的,按“挂牌通知”办理,不属于“挂牌通知”范围的,由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认可备案并代发省级安全准用证。
第十四条 安装(拆卸)、修理起重机械的技术文件和资料,在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机械管理部门应存入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第四章 使 用 与 管 理
第十五条 电力建设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购置具有设计、制造资质认证厂家的产品,并有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安全技术监督合格证。
第十六条 电力建设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先具备下列条件:
一、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应经检验合格,大型起重机械应取得部级安全准用证;一般起重机械应取得省级安全准用证。电力绩设起重机械都必须具有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安全技术监督合格证。
二、电力建设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持有上级机械管理部门考核后签发的安全操作证。大型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修理、操作、技术等有关人员应到电力工业部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修理、操作、技术等有关人员应到电力工业部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修理、操作、技术等有关人员应到电力工业部起重机械培训中心接受正规培训考核。
三、建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操作人员守则;
2.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3.起重机械维修保养制度;
4.起重机械安全检查和检验制度;
5.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6.起重机械操作和维修人员安全培训和考核制度。
第十七条 电力建设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内容包括;
一、设备出厂技术文件。
二、安装(拆卸)、修理和验收资料。
三、使用、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
四、安全技术监督检验报告。
五、设备和人身事故记录。
六、设备的问题及评价。
第十八条 电力建设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按制度经常检查起重机械的技术性能和安全善,包括年度检查、每月检查和每日检查。
一、每年对在用的起重机械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其中载荷试验可以结合吊运相当于额定起重量的重物进行,并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回转、变幅行走等机构安全性能检查。
二、每月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
1.安全装置、制动器、离合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2.吊钩、抓斗等有无损伤;
3.钢丝绳、滑轮组、索道、吊链等有无损伤;
4.配电线路、集电装置、配电盘、开关、控制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5.液压保护装置、管道连接是否正常;
6.顶升机构、主要受力部件有无异常和损伤。
停用一个月以上的起重机构使用前也应做上述检查。
三、每日作业前应检查下列项目:
1.各类极限位置限制器、制动器、离合器、控制器以及电梯门联锁开关、紧急报警装置、升降机的安全钩或其它防断绳装置的安全性能等;
2.轨道的安全状况;
3.钢丝绳、吊索具有安全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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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经检查发现起重机械有异常情况或损伤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
第二十条 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必须按期向电力工业部认可的起重机检验站申请在用起重机构的安全技术检验,更换安全准用证。
第五章 监 督 检 验
第二十一条 电力建设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由各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机械管理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电力建设起重机械设计、制造的监督检查由电力工业部机械局安监机构组织实施。
电力建设系统设置的起重机械检验机构对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及其安全防护装置的安全性能进行监督检验的具体工作。各检验机构的分工如下:
一、电力工业部施工机械质量检测中心(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研究所内)负责电力建设起重机械的安全检验、检测和技术指导工作,并负责颁发电力建设起重机械部级安全准用证。
二、电力工业部机构局发监机构下设的电站志重机械专业检验站负责定型和非定型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出厂前的检验、检测工作,并负责颁发产品的安全技术监督合格证。
三、各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下设的电力建设起重机械检验站(必须经电力工业部主管部门审批认可)负责各地区的电力建设起重机械的安全检验、检测,并受有关机构委托颁发部级安全准用证和颁发省级安全准用证。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负责电力起重机械检验人员,必须经过电力工业部起重机械培训中心或电力工业部施工机械质量检测中心的培训考核,取得起重机检验员证,才可出具检验报告书。
第二十三条 在用的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裁决,电力工业部施工机械质量检测中心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二十四条 在用的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准用证有效期为二年,电梯和载人升降机的安全准用证有效期为一年,到期的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必须重新申请安全检验换取安全准用证。
第二十五条 电力建设起重机械产品出厂的安全监督检验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原材料自检资料。
二、金属结构安全技术要求。
三、电气、液压及控制系统安全技术要求。
四、顶升机构安全技术要求。
五、安全防护装置及主要零件安全技术要求。
六、运行试验和载荷试验(无法在制造厂进行的,可以在安装现场进行)。
第二十六条 在用的电力建设起重机械除应执行定期的安全检验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也需进行安全检验:
一、经过大修、改造和新安装的起重机械。
二、闲置时间超过一年的并准备投入使用的起重机械。
三、已经报废经过整修或改造并准备继续使用的起重机械。
四、经过四级以上地震或九级以上大风后要继续使用的起重机械。
五、出过重大设备事故经处理后要继续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二十七条 电力建设起重机构的安全检验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一般要求:
1.标牌、额定起重量标志:
2.作业环境;
3.档案资料。
二、金属结构安全技术要求:
1.桥架、臂架、塔架、(门形、人字形、三角形)支撑架、顶升框架、支撑销,支撑梁、电梯和升梯机导轨架及主要受力构件及其连接;
2.操纵室;
3.平台、走台、梯子、栏杆;
三、机构及主要零部件安全技术要求:
1.起重机和电动葫芦的起升、运行、回转、变幅、伸缩等机构的安全性能,其中的主要部件包括吊钩、钢丝绳等吊辅具、卷铜、滑轮组、制动器、离合器、联轴器、顶升机构和导向滑轮、开式齿轮、行走车轮、道轨等;
2.电梯和升梯机的机房、轿厢、吊笼、井道、层站、地坑及围栏、对重、曳引装置和钢丝绳、滑轮组、导向装置、缓冲装置、传动系统;
四、液压系统安全技术要求;
1.防止过载和液压冲击的安全装置;
2.平衡阀、溢流阀、液压锁、控制阀等主要阀、管路及其连接;
3.操纵及控制装置。
五、电气及控制系统安全技术要求:
1.集电装置;
2.保护装置;
3.控制装置;
4.导线及其敷设;
5.照明、信号;
6.接地、绝缘。
六、安全防护装置检验重点:
1.各类极限位置限位器、志重量限制器(超载限制器)、力矩限制器、幅度指示器、防止吊臂后倾装置、防止顶升坠落装置、缓冲器、夹轨钳和锚定装置、防倾翻安全钩等;
2.电梯和升降机的超速保护装置,供电系统断相、错相保护装置、撞底缓冲装置,超越上下限工作位置保护装置,对重防止超速或断绳下落装置(井道底坑有通道时),停电或电气系统发生故障时轿厢慢速移动措施或装置,安全窗(门)停止装置,紧急报警装置等。
七、运行试验和载荷试验
在用起重机械的运行试验和载荷试验可只做空载和额定载荷试验,其中额定载荷试验可两个检验周期进行一次,安装和重大修理质量检验,其运行和载荷试验必须有关标准进行。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进行设计、制造、安装、修理和使用电力建设起重机械的单位,电力工业部认可的各起重机械检验站和各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的机械管理部门应及时出安全监察指令书,限期纠正。
第二十九条 对接到安全监察指令书逾期不改者,各检验站或各网、省局、电建局、电建总公司应视其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产、停销、停用等处罚,也可并处罚款。应符合《行政处罚法》即不得超过1000元。
第三十条 因起重机械安全性能不合格,安装、修理质量问题和使用管理不当而造成严重事故的,应吊销其资质证书,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伪造、涂改、转借起重机械资质证书者,撤消其资格、没收其证书,也可并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对在检验、检测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检验人员,应严肃处理,对其行为造成严重事故的,应视其情节给予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各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机构管理部门和各级电力建设起重机械检验站负责监督实施。
第三十四条 各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电力建设起重机构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书(企业自检用)和安全技术档案样本由全国电力施工机械管理协作网统一印制,各检验站的检验报告书(含检验标准)的样本由电力工业部施工机械质量检测中心统一印制。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