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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施工机械设备事故调查处理规定[1996]

2006-07-28   电建[1996]381号   |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和保值,增值提高电力建设施工机械设备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电力建设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电力建设施工机械设备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  发生机械设备事故应立即进行调查分,调查分析应实事求是、科学、严肃、认真,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施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第四条  各级领导是安全第一责任人,也是机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对贯彻执行本规定负责,各有关专业部门应按本规定有要求做好本职工作。

  第五条  发生机构设备事故,凡涉及机构设计制造、安装(拆卸)、修理、使用、检测等有关企业和个人者,均应通过事故调查分析,研究有关事故责任。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电国电力建设施工企业机构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章  机构设备事故划分

  第七条  凡由施工机械设备原因引起的机械设备损失、人员伤亡或其它灾害造成机械设备损失,均定为机械设备事故。

  第八条  施工机械设备事故按其损失价值大小程度划分为:

  1.机构设备记录事故:直接妆经济损失2000~50000元以下的事故或经济损失不足以上数额性质严重的未遂事故。

  2.一般机械设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00~1500000元以下的事故或经济损失不足以上数额15天内不能修复的事故。

  3.重大机械设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500000~10000000元以下的事故或经济损失不足以数额30天内不能修复或原机械设备修复后不能达到原来铭牌出力的安全水平的事故。

  4.特大机械设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0000元及以上的事故。

  5.机械设备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不足上述规定,但事故性质恶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也可定为重大机构设备事故或特大机构设备事故。

  6.关于机械设备事故涉及人身伤害程度划分按电力工业部有关规定划分。

  第三章  机构设备事故调查报告程序

  第九条  机械设备事故由机械管理部门归口负责事故调查分析和提出整改处理意见;涉及人身伤害的由安监部门配合参加事故调查分析;无机构听见失只有人身伤害或其它灾害损失的由安监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机构设备事故报告应由机构管理部门归口统计上报。

  第十条  机构设备事故的调查:

  1.特大机构设备事故应由电力工业部负责组织乾地调查分分,根据事故情况也可由电力工业部委托主管局(企业主管单位)组织调查分析;调查组中应包括有关主管局(或企业主管单位)的领导及基建部门(机械管理部门)、安监部门和科研、设计、制造有有关部门参加。

  2.重大机械设备事故应由发生事故单位组织进行调查分析;事故单位的分管领导任调查组组长,调查组中应包括机械管理部门、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工地(工区、队、站)的负责人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主管局(或企业主管单位)应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人员参加;事故笥质严重或涉及多个单位的事故,主管局(或企业主管单位)的分管领导应亲自或授权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分析。

  3.一般机构设备事故应由发生事故单位的分管领导组织进行调查分析;调查组中应包括机械管理部门、安监部门和有关工地(工区、队、站)的负责人及有关专业人员参加;情节简单的下故可由机械管理部门或指定发生事故的工地(工区、队、站)的领导组织进行调查分析;事故性质严重的或涉及多个单位的事故,主管局(或企业主管单位)应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人员参加或组织调查分析。

  4.机械设备记录事故应由发生事故单位机械管理部门组织调查分析;调查组中应包括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及有关专业人员参加;情节简单的事故可由发生事故的工地(工区、队、站)的领导或指定发生事故班组的领导组织进行调查分析;事故性质严重或涉及多个工地(工区、队、站)的事故,机械管理部门和安监部门应派有关专业人员参加组织调查分析。?

  第十一条  机械设备事故的上报:

  1.特大机械设备事故和重大机械设备应当日上报主管局(或企业主管单位)在24小时内上报电力工业部,《事故报告》于次月10月前报主管局(企业主管单位),20日前主管局(或企业主管单位)报电力工业部;《机械设备事故调查报告》应分别在60天内和45天内上报电力工业部,遇特殊情况,经主管局( 企业主管单位)和电力工业部同意,上报时间可分别延长玻90天和60天;特大机械设备事故结案时间最迟不得超过150天。

  2.一般机械设备事故发生事故的工地(工区、队、站)应当日报企业的机构管理部门,《事故报告》于次月10日前报主管局(企业主管单位),20日前主管局(企业主管单位)报电力工业部;《机构设备事故调查报告》应在30天内报主管局(七企业主管单位)。

  3.机械设备记录事故,发生事故的工地(工区、队、站)应3日内报企业机械管理部门。

  4.《电力工业部施工企业大型起重机械安全月报》于次月10日前报主管局(或企业主管单位),主管局(或企业主管单位)汇总后于15日前报电力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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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机械设备事故责任及处罚

  第十二条  机构设备事故责任的划分:

  1.依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及事故发生的原因按照当事人在事故过程中的作用分析事故责任。

  事故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和次要责任。

  (1)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承担直接责任;

  (2)对事故发生起主要作用的承担主要责任;

  (3)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承担领导责任;

  (4)对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负有责任的承担次要责任。

  2.下列情况靠民事故企业行政正职应负主要责任:

  (1)发布违反安全和机械管理规定和命令,违反规定购置、设计、制造、修理、使用机构设备,违章混乱,强行使用。

  (2)机械管理机构和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上级主管部门提出问题不及时整改,安全装置不完善未采取相应措施,未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试即安排操作,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3.下列情况造成事故由有关人员负主要责任:

  (1)无作业措施或未技术交底就安排就业,谁安排谁负主要责任;

  (2)作业措施不当,措施 经者负主要责任,编制者负直接责任;

  (3)违章指挥,指挥者负主要责任;

  (4)机械设备失修失保、安全设施不全、带病运行、检查施督整改不力,由机械管理部门负主要责任,机械使用部门负直接责任。

  4.下列情况造成事故操作者既负直接责任,又负主要责任:

  (1)不按技术交底作业、违章操作;

  (2)工作责任心不强,精力不集中、工作失职;

  (3)擅自拆除、毁坏、挪用、解除安全装置。

  第十三条  机构设备事故处罚:

  1.事故处罚分为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两种处罚可以并处。

  2.行政处罚按等级分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3.企业发生一般及以上机械设备事故,应中断企业安全生产纪录,视事故性质给企业通报批评、警告、或降低直至取消起重机械有关资质和企业资质的处罚。

  4.经济处罚:

  对发生机械设备事故的企业和有关责任者的经济处罚,由各主管局根据事故性质做出具体规定。

  5.行政处罚:

  (1)机械设备记录事故:视情节给予有关责任者内部通报批评;

  (2)一般机构设备事故:给予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领导责任者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

  (3)重大机械设备事故:给予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领导责任者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给予次要责任者、企业分管行政领导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

  (4)特大机构设备事故:给予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领导责任者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得分、给予次要责任者、企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给予企业主管局主要领导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

  6.对主管局有关领导的处罚由电力工业部负责,对企业及企业领导的处罚由主管局负责,对企业内部有关任者的处罚由企业负责,。对设计K、制造等有关单位责任者的处罚按合同规定追究责任,由主管部门或司法部门裁定。

  7.凡隐瞒事故不报、或有意减轻、推脱、转嫁事故责任者,一经查出从来严处罚。

  第五章  机构设备事故考核统计

  第十四条  下列机械设备事故必须上报考核:

  1.企业自有机构设备、产权属主管局企业有使用权的机构设备从事电力建设施工作业(含装卸运输过程)所发生的事故。

  2.企业内多种经营企业机构设备从事电力建设施工作业,在施工区域内(含修造厂、库房等)发生的事故。

  3.从企业外租赁的机械设备在施工区域内因租用方原因发生的事故。

  4.企业机械设备外租支援其他单位工作,人机同往因出租方原因发生的事故。

  5.企业机构设备从事电力建设施工以外作业,而产值计入企业统计范围的作业发生的事故。

  第十五条  下列机构设备事故可不统计上报考核:

  1.企业机械设备出租给其他单位使用,按合同不负责操作,事故损失由租用单位负责的机构发生的事故。

  2.企业机械设备划归多经企业、不从事电力建设施工作业发生的事故。

  3.机构设备记录事故只作企业内部统计考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电力工业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