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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大型起重机械的选型、安装和拆卸管理规定[1996]

2006-07-28   电建[1996]381号   |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电力建设大型起重机械的选型、安装和拆卸管理,并结合电力建设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电力建设的火电、送变电施工企业。

  第三条  大型起重机械系指起重量30吨及以上的各类起重机械和设备。

  第四条  各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可根据本规定,结合丁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实施细则。

  第二章  选 型 管 理

  第五条  大型起重机械(包括引进国外的大型起重机械)的选型,应根据施工企业的技术装备规划和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经本企业研究确定后,报经上一级机械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六条  起重量50吨及以上的塔式起重机和起重量100吨及以上的流动式起重机(包括引国外引进的大型起重机械)的选型,应由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主管机械管理的专业部门组织考察、调研和技术经济论证后,方可购置。外商也应与中国厂商一样取得电力部门的安全认证。

  第七条  企业对一种新型式的大型起重机械的选型,必须报电力工业部建设协调司备案并附安全技术论证报告。

  第八条  选型步骤:

  1.至少收集两个制造厂家及以上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比较分析;

  2.在分析比较技术资料的基础上,要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研究工作:

  (1)对已使用过和正在使用该机型的单位,进行调查和了解该机的技术性能、安装和拆卸要点、安全运行状况,常见故障和排除方法,以及厂家培训和保障等有关事项;

  (2)对制造厂家主要考察和了解其工艺水平、质保体系、制造设备一整机配套能力,及其业绩等有关情况;

  3.在收资调研和询价的基础上,至少要有两个及以上的方案,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做出最优选型方案;

  4.本企业已经使用过的定型产品,可以简化选型步骤。

  第九条  选型原则:

  1.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机械装备的技术政策;

  2.必须按照企业机械装备的发展规划要求;

  3.必须遵照技术先进、工程适用、安全可靠、经济耐用、维修方便,易于操作、服务周到的原则。

  第十条  选型注意事项:

  1.无国家有关部门资质认证企业的产品严禁选型;

  2.产品未经国家有关部门鉴定、检验的产品严禁选型;

  3.无出厂合格证和无安全技术监督合格证的产品严禁选型;

  4.无售后服务的产品不宜选型;

  5.说明书内容不完整、不全面的产品不宜选型。

  第三章  技术经济论证的内容

  第十一条  技术论证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生产性:主要指机械的工作效率的高低;

  2.可靠性:主要指运行性能的稳定程度;

  3.安全性:主要指整机安全及各种安全防护装置的齐全和可靠度;

  4.节能性:主要指对能源消耗大小;

  5.维修性:主要指易修和可修的维修度,以及备品配件来源渠道的可靠性;

  6.环保性:主要指机械产品对周围环境和人员的污染度;

  7.耐用性:主要指机械产品及其零部件的自然寿命周期;

  8.成套性:主要指机械产品附属装置、工器具的单机配套度,以及机种、机型之间的配套度;

  9.灵活性:主要指机械产品以不同工况使用要求的适应性;

  10.机动性:主要指机械产品的安装、拆卸、运输、行驶速度、通能力的方便度;

  11.其它特殊要求:如耐高寒、耐高温、耐腐蚀、防大风、地处高原等等适应特殊环境使用的能力。

  第十二条  经济论证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投资费用:它主要指形成机械固定资产的全部价值大小;

  2.运行费用:它主要指保证机械安全可靠运行过程中的投入费用,通常以最小费用度评价;

  3.修理费用:它主要指机械产品全寿命过程中的维护修理费用,通常以最小维修率评价;

  4.机械收益:它主要指机械固定资产创造企业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大小,通常以企业利润、机械固定资产创净产值率、机械固定资产创利税率和工程投产进度提前时间来评价。

  第十三条  技术经济论证既要有定性的内容,也要有量的内容;两个及以上方案的比较分析,要遵照使用价值的可比性、相关费用的可比性和时间因素的可比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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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谈判和合同签订

  第十四条  在选型工作的后期即可进行技术谈判和商务谈判阶段。进口机械的谈判一般均由受用户委托的外贸公司组织,商务谈判一般以外贸公司为主,用户为辅,技术谈判基本以用户为主,外贸公司为辅。

  第十五条  签订订货合同的注意事项:

  1.订货合同必须符合国家的经济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及有关政策法规;

  2.除订货合同的必备正规条款以外,尤其要考虑下列内容:

  (1)制造厂应家提供所在国家对大型起重机械的安全规范中的主要要求;并取得中国的安全认证;

  (2)制造厂家应提供的大型起重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可靠应和整机有相同的质量保证;

  (3)制造厂家应提供安装、拆卸、操作以及简单调整和维修的培训工作;

  (4)制造厂家应提供的说明书除对整机性能说明外,要对操作、安装、拆卸、维修、调整和安全注意事项做详细说明;

  (5)制造厂家应提供保修期,并保证10年同类机型的配件供应渠道;

  (6)制造厂家应提供该机型首次进入现场的安装、试验的技术指导;

  (7)大型起重机械的试验应按国际GB5031—85和GB5905—86的规定进行,试验合格后,要认真填写试验报告;

  (8)现场试验后,制造厂家和用户要对整机进行全面检查;

  (9)整机全面检查合格后,双方签署交接验收书。

  第十六条  大型起重机构在交付使用单位和保修期间,企业的机械管理部门和安监部门应监控使用,使用单位的日常运行和检查要随时做出详细记录,机械管理部门要随时注意把机械运行状况以及故障、缺陷,及时反馈给制造厂,保修期后机械进入正常使用管理阶段。

  第五章  安装和拆卸管理

  第十七条  使用大型垆 理机械的企业,必须取得电力工业部起重设备设计、制造资质审查领导小组签发的起重机械安装维修资质证后,才能安装和拆卸大型起重机械。

  第十八条  大型起重机械的安装和拆卸,必须由企业的韦业安装队耻进行作业,非专业队伍严禁进行安装和拆卸作业。

  第十九条  大型起重机械的专业安装队耻中的指挥人员、操作人员、机械工(钳工)、起重工、架子工、电工、焊工、技术人员、安监人员、检验人员,必须配套齐全,主要安装骨干除取得各专业的上岗证书外,还必须经过电力工业部起重机械培训中心的培训考核,并取得大型起重机械安装维修资格证,要持证上岗。

  第二十条  大型起重机械的专业安装队伍中,应不少于30%经电力工业部起重机械培训中心培训过的持证人员做骨干,在电力工业部起重机械培训中心尚未成立和未及培训的人员,应由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培训考核并代发临时资格证。

  第二十一条  大型起重机械的安装和拆卸作业指导书(包括安全保证措施),必须按制造厂说明书中详细的说明,结合现场的吊装机具和场地等实际情况,由专业安装队伍中的工程师负责编写。

  第二十二条  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作业指导书(包括安全保证措施),要经机构管理部门、工程技术部门和安监部门共同会审签字,并经企业总工程师签署批准。

  第二十三条  在大型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 由安装队伍主持人组织交底工作,作业指导书(包括安全保证措施)的具体内容由专业队伍的工程师进行交底,交底后,要履行交底手续签字,交底人和被交底人要全部签字,安监部门和机械管理部门要存档留用,至此全部交底工作结束,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之后,方可实施安装或拆卸作业。

  第二十四条  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要严格按作业指导书(包括安全保证措施)分步有序进行,在实施过程中由企业机械管理部门和安监部门监督实施。

  第二十五条  新购置的大型起重机构进行第一次安装和拆卸时,必须按照订货合同要求,由制造厂家负责指导安装和拆卸,并负责培训用户有关人员,安装和拆卸程序仍按上述要求进行,但作业指导书(包括安全保证措施)的全部内容,必须征得制造厂人员的同意签字后,方可实施;制造厂家有权修改和完善作业指导书(包括安全保证措施)。

  第二十六条  大型起重机械第一台样机在工程现场进行首次安装和拆卸,应由制造厂家对安全技术全权负责,用户单位配合;安装和拆卸作业指导书(包括安全保证措施),由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提出工程现场所要求的使用条件后,由制造厂家负责编写制定。

  该项目负责人主持交底工作,由制造厂家进行技术和安全以及作业程序的交底,并履行交底签字手续,安装和拆卸工作由企业机械管理部门和安监部门监督执行。

  第二十七条  大型起重机械在安装过程中发现一般性缺陷和问题,要做好详细记录,以待备查及反蚀制造厂;凡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重大缺陷和问题,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防止留有事故隐患,确保使用安全。缺陷和问题处理后,要经企业专业检验部门进行全面检验并做好记录,确认可以投入使用,并经安监部门同意,检验部门和安监部门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程序。检验记录必须按电力工业部起重机检验报告书进行,并认真填写后存档。

  1.大型起重机械凡安装完成后,必须由专业检验部门自检合格并按本机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性能试验,试验程序按国标GB5031—85和GB5905—86进行;

  2.试验合格后,应由专业安装队伍的工程师填写试验报告,样机由制造厂家填写试验报告(一式两分),供制造厂家和用户机械管理部门存档。

  3.起重量50吨及以上的凡属于电力工业部施工机械质量检测中心在《关于起重机械安全使用证发放管理的通知》中规定的必须检测的起重机械,安装后经企业自检合格后,还应通过部认可的检测中心(站)检测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该机的性能试验可只做一次。

  第二十八条  大型起重机械的样机在出厂前,未能进行检测和应力测试的,必须由制造厂负责进行检测和应力测试合格后,用户单位方可使用。

  样机在投入工业性试验前,试用单位与制造厂要签订必要的协议,协议中要明确:试用单位平时使用样机,要对运行台班、起重负荷、机构技术状况以及出现的故障和问题做详细记录;要明确安全操作和事故防范措施的要点;同时还必须明确在试用期间,由于设计、制造、使用中造成的设备人身事故的责任划分等。

  第二十九条  所有的大型起重机构安装、试验和检验完成后,交付使用单位前,都需安装方和使用方签署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大型起重机械拆卸注意事项:

  1.大型起重机械拆卸前要经过企业专业检验部门进行详细检验,对危及安全或可能引起拆卸事故的部位,要采取先期消除隐患和相应防范措施后,方可按拆卸作业指导书(包括安全保证措施)进行。

  2.由于拆卸工况为非理想工况,制定拆卸作业指导书(包括安全保证措施)时,更要注意安全事帮的防范,要根据情况采取针对性的防范措施,保证拆卸安全。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