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业务合作 | 会员

渤海湾客滚船检验及安全评估具体问题的处理原则[2000]

2006-08-12   -   |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一、检验标准

  1999年9月1日以前建造的客滚船按《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2)及其修改通报(以下简称“92法规”)进行检验,也可按《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进行检验。

  二、破舱稳性

  破舱稳性不满足“92法规”要求的客滚船,不得运载普通旅客。运载车辆时,每车至多可有两名工作人员(含司机)随船。

  三、防火结构

  防火结构不满足“92法规”要求的客滚船可按下述原则进行整改:车辆处所与居住处所的防火分隔,可采用在居住处所地面铺设防火敷料的方法,达到“92法规”规定的相应标准;车辆处所与机舱的防火分隔,可采用在车辆处所进行有效水降温的替代措施,并应保证排水系统畅通,以利于降温水及时排至船外。

  四、核定安全适航风级

  船公司申请核定安全适航风级时,应提交公司关于车辆系固的规定。

  五、加装纵向隔壁或立柱

  大通舱车辆处所加装纵向隔壁或立柱的设计须经中国船级社审核。对于有充足资料证明在核定的安全适航风级的情况下,系固措施能够保证所载车辆稳定,不发生位移的客滚船,经中国船级社核准,可免装纵向隔壁式立柱。

  六、车辆处所固定水灭火系统问题

  车辆处所固定压力水雾灭火系统,应通过现场效用试验,证明能有效灭火,并能保证及时排水。

客滚船码头安全评估具体问题的处理原则

  一、车场

  在车辆装卸时既不影响在客滚船码头上行驶,又不影响有关人员通行的情况下,利用社会停车场可视为等效合格。

  二、安全网

  滚装桥下可不设置安全网。

  三、车辆衡重

  车辆衡重的要求适用与载货上船的货运车辆。通过目测判断明显不超重的车辆,无需衡重。

  四、港口企业从业审批

  港口企业从事渤海湾省际海上旅客运输和港口客运业务的审批手续,待本次客滚船码头安全评估结束后,视情况统一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