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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建设工程安全文明生产管理规定[2000]

2007-03-16   -   |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为加强水电工程建设安全文明生产管理,明确职责,保障国家财产和劳动者的安全,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电建设行业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水电工程建设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制度。

  第3条水电工程建设施工安全管理要坚持“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和“谁建设谁主管,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建设项目法人组织、协调,设计、监理、施工各负其责的管理体制。各单位的各级行政正职是本单位的安全文明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文明生产负全面的领导责任。

  第4条水电工程建设必须坚持文明施工,为安全生产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第5条水电工程建设必须从设计到施工实施全过程安全技术控制。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不断提高设计、施工水平和预防事故的能力。

  第6条坚持有效实施全过程安全目标管理,努力创建“安全文明工区”和“安全文明生产企业”。

  第7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及其子公司控股的水电建设项目和国家电力公司从事水电建设的企业。国家电力公司及其子公司参股的水电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8条国家电力公司对本公司所属水电工程建设的安全文明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成立水电安全专家组提供技术支持。其主要职责:1、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

  2、制定、修订、颁发水电建设系统安全管理办法和规定;

  3、督促、检查水电系统安全文明生产情况,协调、解决安全文明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组织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协调或组织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9条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支持各有关单位开展安全文明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行业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项目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文明施工规划;监督落实或帮助解决施工过程中必须的安全文明生产措施经费;

  3、负责审核承包单位资质和安全文明生产工作体系;

  4、积极为施工企业创造安全文明生产必要条件,在分标和现场施工布置时,应充分考虑施工干扰等不利的安全因素;

  5、牵头组织各施工、监理和设计等有关承包单位参加的建设项目安全文明生产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安全文明生产工作;

  6、与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联系,取得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

  7、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和施工企业对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8、负责建立工程建设项目事故档案,定期向有关部门提供统计分析资料。

  第10条工程监理应配备专业安全监理工程师,并根据项目法人的委托,在现场负责安全文明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1、负责安全文明生产技术措施的审批并监督其实施,督促隐患的整改;

  2、负责或参与协调和处理施工过程中急需解决的安全问题,并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

  3、当施工单位安全文明生产严重失控时,有权责令停产整顿;

  4、协助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11条设计单位要把工程安全文明生产贯穿于设计工作的全过程,努力为安全文明生产创造条件,提供技术保证,其主要职责:

  1、工程设计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部颁规程、规范、规定,选择、推广、应用有利于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2、对施工风险较大部位的设计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充分考虑施工条件和技术措施,并坚持设计交底;

  3、对施工中可能遇到的与设计有关的安全险情,必须按规定做好检测、预报工作,并及时向项目法人提出相应的有效技术防护措施;

  4、协助对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12条施工企业是安全文明生产的主体,承担本企业和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安全责任,其主要职责:1、认真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各项安全文明生产法规、规定;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设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能胜任、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人员;

  3、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并不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

  4、实施安全文明生产目标管理,层层签订安全文明生产责任书,并坚持定期考核,奖惩兑现;5、根据承包工程的实际组织项目经理部,选派合格的项目经理和管理人员;6、编制承包项目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7、坚持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文明生产工作;

  8、认真抓好文明施工,努力创建安全文明企业和“安全文明工区”;

  9、开展三级安全教育、经常性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转岗轮训,保证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

  10、严格现场安全管理,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整改隐患,不断完善和规范安全防护设施;

  11、对使用的临时工和分包单位进行安全资质的审查,对其施工安全监督、指导、管理;

  12、组织或协助事故的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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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安全文明生产技术措施经费

  第13条项目法人和设计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和发包合同时,要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提出安全文明生产的具体要求,有关专项经费应列入工程造价。根据水电建设项目安全文明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项目法人应设立安全文明生产技术措施补助费(简称安措补助费),用于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合同未涉及到的劳动条件改善和安全文明生产环境的治理等,其费用按建安工程量的5-7‰控制,由项目安全文明生产领导机构掌握使用。

  第14条施工单位要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建设项目施工实际的需要,编制安全文明生产技术措施计划,其费用列入投标报价,并不得挪作他用。施工单位应根据当年的生产任务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编制年度安全文明生产技术措施计划,与生产经营计划同时下达。所需的资金确保到位。

  第四章 安全监察与监督

  第15条各企业、项目应按国家电力公司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监察、监督机构,归口管理本企业、项目的安全文明生产工作,充分发挥安全监察体系的作用。

  第16条各级安全监察、监督机构的业务工作受本企业和上级安全监察、监督机构的双重领导,企业安全监察、监督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征求上级安全监察、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17条安全监察、监督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安全监察、监督机构的安全监察员、监督员应经上级安全监察、监督机构的资格审核,取得《安全监察员证》持证上岗。

  第18条安全监察、监督机构的资源配置必须满足开展实际工作的需要,保持稳定的高素质的安全工作队伍。

  第19条安全监察、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国家、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

  2、组织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安全工作网,开展安全监察,监督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和隐患整改;

  3、协助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对安监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取证;

  4、开展安全检查、考核,并提出奖惩建议;

  5、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审查和完工验收;6、做好事故的统计、分析、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五章 安全文明生产

  第20条水电工程施工必须把“安全文明生产”工作贯穿于施工的全过程。项目法人、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都应创建“安全文明工区”共同努力。

  第21条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安全文明生产领导机构,应根据总体目标,积极组织开展创建“安全文明工区”活动。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措施和《安全文明生产考核细则》,并定期开展检查、考核、评比。

  第22条安全文明生产基本要求:

  1、施工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格遵守安全文明生产纪律,进入施工现场,按劳保规定着装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禁止违章作业;

  2、施工现场入口处必须设置明显的施工企业名称、工程概况、项目负责人、安全文明生产纪律等标示牌;

  3、施工用房和生活用房要严格按规划建造,严禁乱搭乱建;

  4、施工道路平整、畅通,安全标志、设施齐全;

  5、风、水、电管线、通讯设施、施工照明等布置合理,标识清晰;

  6、施工机械设备定点停放、材料工具摆放有序,工完场清,车容机貌整洁,消防器材齐备、通道畅通;

  7、施工用各类脚手架、吊篮、通道、爬梯、护栏、安全网等安全防护设施完善、可靠;安全标志醒目;

  8、积极开展尘、毒、噪音治理,合理排放废渣、污水;

  9、生活区清洁卫生,环境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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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事故报告、统计及调查、处理

  第23条本办法所称事故,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机械设备损坏等生产性事故。

  第24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25条事故等级划分

  1、一般事故:指一次发生死亡1-2人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超过150万元的事故。

  2、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3-49人或死亡与重伤1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不超过1000万元的事故。

  3、特别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5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

  第26条事故快报

  1、凡在生产中发生的各类事故(人员轻伤和重伤事故除外)都必须由项目法人和事故发生单位按隶属关系逐级快速上报。

  2、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的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报国家电力公司和主管单位,并同时报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

  第27条事故调查处理一、人身伤害事故按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组织调查处理。二、机械设备损坏等生产性事故根据事故等级,参照人身伤害事故组织调查组,分别由发生事故的企业、企业主管单位、国家电力公司或国家电力公司授权单位会同有关单位组织调查处理。第28条事故统计及有关材料的报告制度项目法人、施工企业必须认真做好事故统计、报告工作。

  一、统计范围项目法人统计建设项目施工区域内发生的生产性事故。

  施工企业统计本单位员工(包括临时工、民工等)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工程承包联营体发生伤亡事故,由责任方负责统计上报。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的事故,由控股单位归口统计上报。

  劳务和工序分包单位,发生伤亡事故由总包单位负责统计上报

  二、报告内容及时间要求

  1、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和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报告必须报国家电力公司和主管单位。

  2、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包括事故月报、半年报和年报。各单位应在每月五日前、每年七月五日前、每年一月五日前分别将本单位或本工程的上月月报、上半年年报及年度报表报主管单位。

  主管单位应在上述日期后十日内,分别将所属企业或工程的事故统计汇总表报国家电力公司。

  3、项目法人、施工企业应在每年三月底前将年度安全文明生产年度工作总结,报国家电力公司及主管单位。

  第七章 奖惩

  第29条安全文明生产工作必须坚持“重奖重罚”的原则,做到奖惩分明。对安全文明生产做出成绩和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经予奖励;对造成事故的责任者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事故责任单位应根据事故责任和性质给予经济处罚。第30条国家电力公司定期对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和施工企业的安全文明生产进行检查、考核。对安全文明生产取得突出成绩的项目和企业及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通报表彰。

  第31条鼓励项目法人对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文明生产工作进行经济奖惩。

  第32条施工企业要坚持实施安全文明生产与经济分配挂钩的制度。一线施工的单位按安全文明生产考核情况分配的比例,应不少于浮动工资(超额工资或奖金)总额的20%。

  第八章 附则

  第33条本规定由国家电力公司负责解释。

  第34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