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工作,总局制定了《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试行),自2003年6月1日起实施。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附件: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00三年四月十七日
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加强压力管道安全监察、规范在用工业管道检验工作,确保在用工业管道的安全运行,保障公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 本规程是在用工业管道检验、安全状况等级(划分方法见附件一)评定和缺陷处理的基本要求,有关单位制订的实施细则,应满足本规程的要求。
第3条 本规程适用于《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适用范围的在用工业管道及附属设施,但不包括下列管道:
(一)公称直径小于25mm的管道;
(二)非金属管道;
(三)最高工作压力大于42 MPa或小于0.1MPa的管道。
第4条 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在用工业管道的级别划分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1级:
(一)输送现行国家标准《职业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 中规定的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
(二)输送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 及《建筑防火规范》GBJ16 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并且设计压力≥4.0MPa的管道;
(三)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4.0MPa,并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四)输送流体介质并且设计压力≥10.0MPa的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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