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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的汽车召回法规

2004-03-24   -   |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中国质量报

  加拿大:重视汽车安全设备

  加拿大与美国有6000多公里的边境线。两国的管理体制互相影响极为相似。2002年加拿大共销售汽车 49万辆。汽车竞争市场已经发展得很成熟了,汽车进入市场之前无需检查,厂家对政府关于环保和安全的要求了如指掌,完全服从。消费者有权报告车的缺陷。因为消费者也比较成熟,在报告汽车缺陷之前都已到经销商那里去过了,经销商为了保护  
经销商品牌利益和汽车品牌的声望早就把缺陷的报告压在萌芽之中。

  被动地进行缺陷报告,即由调查员调查,再通知生产厂家实施召回的事件极少发生。加拿大政府交通局网站(w ww.tc.gc.ca)是世界各国政府学习的榜样,有关消费者报告的流程一目了然,条理分明。加拿大政府对汽车安全设备比较重视,用大量的材料教育人们如何安全使用汽车,如何正确使用汽车。

  澳大利亚:提供召回申请表

  2002年澳大利亚销售汽车82万辆。澳大利亚自1986年立法规定(贸易实践条例):“在境内销售的汽车(包括进口车)和轮胎若含有涉及安全的缺陷,规定要求厂家召回产品”,交通和地方服务局负责监督厂家召回的行为。交通和地方服务局不负责汽车消费者与经销商协商有关退赔,而由各州或地区消费者事务机构负责。交通和地方服务局把有关召回公布在网站上,汽车消费者可以在网上下载召回报告申请表。

  法国:鼓励厂商主动召回

  法国由“公平贸易、消费和欺诈监督总局”具体负责汽车生产安全标准。欧洲风险预防中心也协调汽车召回的有关事宜。许多新闻媒体也建立网站及时报道有关召回的信息。汽车召回与其他商品召回一样,按照法国消费法的L22 1-5条款执行。公平贸易、消费和欺诈监督总局负责督促检查并可能发出强制召回通知。

  公平贸易、消费和欺诈监督总局很少通过发布政令的方式来进行强制性的商品召回,而是鼓励生产厂商自行进行商品召回。只有当有问题的商品对消费者构成严重威胁,或生产厂商对存在的安全问题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时,当局才会通过法律手段强制生产厂商实行召回。

  日本:三大法规监督召回

  日本是一个汽车生产大国和消费大国,在世界前20位品牌汽车制造商中就有8个是日本公司。1969年,日本政府针对汽车安全问题建立了《道路运输车辆法》、《道路运输车辆安全标准》和《机动车车型款式制定规则》等法规,严格规定了召回的程序、范围和处理方式等,并由国土交通省负责监督执行。

  《道路运输车辆法》规定了汽车制造商和进口商主动向国土交通省报告有关汽车在结构、装置或性能不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安全标准》的情况,提出符合安全标准的必要改善措施,并应将已投放到市场的车辆收回并免费进行维修处理。

  日本设立召回制度的目的是为事先避免因汽车安全隐患问题而引起的事故、故障,以及由汽车尾气、噪音等造成的公害问题。自1969年建立召回制度,日本汽车生产厂家向国土交通省汇报登记在案召回的国产汽车已达到了33 00万辆。

  与上述的有关网站一样,客户可以输入汽车的制造年代、制造商、车型等详细的信息,查询“国土交通省”所设立的政府网站,及最近10 年来有关汽车召回的数据:如最近有哪些厂家在什么时间内,召回了哪年生产的哪种型号的汽车,这些被召回的汽车在哪些设备上出现了哪些问题,可能造成什么样的后果,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等等。2002年10 月1 日,日本丰田公司宣布因“变速器及制动装置等部位存在安全隐患”,将召回已出售的6万多辆汽车。10月15日,日本五十铃汽车公司宣布因 “发动机电线存在安全隐患”向日本国土交通省提出将在2000年2月3日至2001年 10月30日生产的1762辆汽车召回维修。绝大多数制造商在发现问题的初期就主动将车辆召回,以避免造成品牌形象的损失和消费者起诉所带来的巨额罚款和索赔。

  在日本,还有许多被召回的汽车实际上并不存在行驶方面的安全隐患,召回是为了改进车的机动性能和配置,目的是让汽车的质量更好,让消费者更加满意,以利于增强人们对厂商的信任度和忠诚度。(边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