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尾矿库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我局组织编制的《尾矿库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部门预案已经国务院审查同意。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一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尾矿库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为预防和减少尾矿库事故,规范尾矿库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建立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反应快捷的应急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环境,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尾矿库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启动Ⅰ级响应的事故(响应分级标准见7.1);
(2)跨省级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事故;
(3)国务院领导同志有重要批示,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
(4)需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处置的重大事故。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预防和减少尾矿库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并发挥其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国务院及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安委会)统一领导下,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指导、协调特别重大尾矿库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尾矿库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尾矿库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发生事故的单位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信息报告,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协助做好救援工作,协调调动社会资源参与救援。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先进技术,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提高应急处置技术和水平。依据有关规章规范应急管理和救援工作,增强应急处置方案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好应对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工作准备。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将日常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做到常备不懈。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协调指挥机构与职责
安全监管总局成立尾矿库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在国务院及国务院安委会统一领导下,负责统一指导、协调特别重大尾矿库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应急指挥中心)具体承办有关工作。领导小组的组成及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组长:安全监管总局局长
副组长:安全监管总局分管调度、应急管理和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的副局长
成员单位:办公厅、政策法规司、安全生产协调司、调度统计司、监督管理一司、应急指挥中心、机关服务中心、通信信息中心。
(1)办公厅:负责应急值守,及时向安全监管总局领导报告事故信息,传达安全监管总局领导关于事故救援工作的批示和意见;向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报送《值班信息》,同时抄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简称环保总局);接收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指示,迅速呈报安全监管总局领导阅批,并负责督办落实;需派工作组前往现场协助救援和开展事故调查时,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等通报情况,并协调有关事宜。
(2)政策法规司:负责事故信息发布工作,与中宣部、国务院新闻办及新华社、人民日报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等主要新闻媒体联系,协助地方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3)安全生产协调司:根据安全监管总局领导指示和有关规定,组织协调安全监察专员赶赴事故现场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调度统计司:负责应急值守,接收、处置各地、各部门报送的事故信息,按照《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处置办法》,及时调度事故基本情况,传送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监督管理一司和应急指挥中心,并跟踪调度事故发展和救援情况。
(5)监督管理一司:提供尾矿库事故单位相关信息,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应急指挥中心:根据安全监管总局领导指示和有关规定下达有关指令,协调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应急救援建议方案,协调有关救援力量参加救援工作;协调组织专家咨询,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跟踪事故救援情况,及时向安全监管总局领导报告。
(7)机关服务中心:负责安全监管总局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后勤保障工作。
(8)通信信息中心:负责保障安全监管总局外网、内网畅通运行,及时通过网站发布事故信息及救援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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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特别重大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成立,总指挥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照事故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调动装备资源,统一指挥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安全监管总局报告事故及救援情况;需要本行政区域以外力量增援的或波及到本行政区域外的事故,报请安全监管总局协调,并说明需要的救援力量、救援装备、波及范围等情况。现场救援指挥由熟悉事故现场情况的有关领导干部具体负责。
2.3 尾矿库应急救援专家组及职责
安全监管总局设立尾矿库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尾矿库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尾矿库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名单及联系方式见附件2。
尾矿库应急救援专家组的职责是:
(1)参与尾矿库事故应急救援方案的研究;
(2)研究分析事故信息、灾害情况的演变和救援技术措施,为应急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3)提出事故防范措施的建议;
(4)为恢复生产和事故调查提供技术支持。
3 预防与预警
3.1 尾矿库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定期对尾矿库进行安全评价,完善应急预案和管理制度,建立尾矿库档案,并将有关材料根据尾矿库的等别,报送省或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备案;针对尾矿库事故与洪涝灾害密切相关的特点,密切关注气象变化,加强对汛期尾矿库的管理,加大对尾矿坝的监测监控与预警,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对确定为危库、险库和病库的,按照《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进行处理。
3.2 信息监控与报告
(1)安全监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尾矿库重大事故的接收、报告和信息处理工作,制定相关工作制度。
(2)安全监管总局建立全国尾矿库基本情况和重大灾害事故数据库。
(3)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应急指挥机构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辖区内重点尾矿库进行跟踪管理,掌握重点尾矿库变化情况,及时分析监控信息。
(4)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应急指挥机构掌握辖区内的尾矿库分布、等别等基本状况,建立辖区内尾矿库基本情况和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同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应急指挥机构备案。
(5)生产经营单位应经常对尾矿库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需当地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报告。
3.3 预警预防行动
生产经营单位应同当地人民政府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对尾矿库可能存在的危害性、预防知识和紧急情况下避险知识进行宣传,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告知尾矿库事故可能危及区域的群众;雨季前,应对尾矿库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雨季期间,加强对尾矿库的日常检查,同时与气象部门保持经常联系,及时掌握气象信息;事故可能发生时,通过预先确定的报警方法第一时间告知事故可能涉及的群众。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应急指挥机构应定期分析、研究辖区内可能导致尾矿库事故的信息,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针对性的预防措施。
尾矿库坝体出现管涌、流土等现象,威胁坝体安全时;尾矿库坝体出现严重裂缝、坍塌和滑动迹象,有垮坝危险时;尾矿库库内水位超过限制最高洪水水位,有洪水漫顶危险时;在用排水井倒塌或者排水管坍塌堵塞,丧失或者降低排洪能力时,生产经营单位要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应急救援,防止险情扩大,避免人员伤亡。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尾矿库事故险情,进行事故预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时组织群众疏散转移,实施救援。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报告与处理
(1)尾矿库发生事故时,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单位负责人,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立即开展现场自救、互救。
(2)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尽快确定事故影响(或波及)范围、人员伤亡和失踪情况以及对环境的影响,迅速组织抢救,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中央企业在向当地人民政府上报事故信息的同时,应当上报安全监管总局、环保总局和企业总部。
(3)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逐级上报,并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至省(区、市)人民政府,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事故灾难发生地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特别重大事故信息报告后2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同时抄送安全监管总局和环保总局。
(4)安全监管总局调度统计司接到重大(Ⅱ级)尾矿库事故灾难报告后,要立即传送办公厅值班室、应急指挥中心、安全生产协调司和监督管理一司。接到特别重大(Ⅰ级)尾矿库事故灾难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和分管副局长,通报应急指挥中心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办公厅通过值班信息系统及时向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报送事故信息,并抄送环保总局等相关部门。
4.2 分级响应
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其所在地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事故等级及时上报。
发生Ⅰ级事故,启动本预案及以下各级预案。Ⅱ级及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发展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应急指挥机构。
4.3 响应程序
发生II级尾矿库事故时,省级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安全监管总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入预备状态,并做好如下应急准备:
(1)调度统计司接到重大事故信息后要立即转送办公厅值班室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跟踪调度事故救援进展情况,重要情况及时报告领导小组组长,按照领导指示,向事故发生地传达领导小组关于应急救援的指导意见。
(2)应急指挥中心及时掌握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汇报。
(3)应急指挥中心根据事故类别、事故地点和救援工作的需要,通知尾矿库应急救援专家组、有关救援基地等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4)根据需要派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工作。
发生I级尾矿库事故时,安全监管总局启动本预案,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调度统计司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通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到调度统计司值班室研究处置意见。
(2)调度统计司、应急指挥中心和监督管理一司要进一步了解事故情况,整理事故相关资料和信息等,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基础资料。
(3)领导小组研究、决策救援方案,确定委派现场工作组和救援专家组人选,组成工作组赴现场指导救援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应急救援方案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4)应急指挥中心根据救援工作的需要,协调调动有关应急救援力量和装备。
(5)办公厅及时通过值班信息系统向中办、国办报送有关事故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政策法规司适时向媒体公布。
4.4 指挥与协调
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当地人民政府成立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照应急预案统一组织指挥事故救援工作,有关部门协作配合。
省级人民政府实施Ⅱ级以上应急响应行动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向安全监管总局报告事故和抢救工作进展以及事故可能造成的影响等信息,及时提出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和提供援助的报告。
安全监管总局根据现场救援工作需要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的布局,协调调集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和物资,协助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及时通知环保总局。同时调集有关专家、尾矿库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方案论证,提出应对方案;必要时,协调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加应急救援。
4.5 现场紧急处置
尾矿库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事故抢救,防止事故扩大,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并通知有关专业救援机构;当地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协助救援。
针对尾矿库事故的特点,在对事故实施抢险救援的过程中,要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迅速组织事故发生地或险情威胁区域的群众撤离危险区域,维护社会治安,做好撤离群众的生活安置工作;
(2)封锁事故现场和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同时设法保护周边重要生产、生活设施,防止引发次生的安全或环境事故;
(3)事故现场如有人员伤亡,立即动员调集当地医疗卫生力量开展医疗卫生救援;
(4)按照事故应急救援装备保障方案紧急调集相关应急救援设备;
(5)掌握事故发生地气象信息,及时制定科学的事故抢救方案并组织实施;
(6)做好现场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防止救援过程中发生二次伤亡;
(7)保护国家重要设施和目标,防止对江河、湖泊、交通干线等造成影响。
4.6 信息发布
安全监管总局负责事故灾难和应急救援的信息发布工作。必要时,政策法规司参加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工作,及时通报事故救援情况,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做好事故现场新闻发布,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4.7 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或已经采取了必要的措施保护公众免受危害,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核算救灾发生的费用;整理应急救援记录、图纸,写出救灾报告。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完成事故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安全监管总局,由省(区、市)人民政府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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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省(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当地有关部门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伤亡救援人员、遇难人员亲属的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和事故累及人员医疗救治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现场清理与处理等事项;负责恢复正常工作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
5.2 保险
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派员开展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灾单位及人员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5.3 工作总结与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地方人民政府及事故单位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制定事故防范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过程和应急救援保障等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将总结评估报告报安全监管总局。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有关单位的调度值班电话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有关人员的联系方式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通过有线电话和移动电话等通信手段,保证各有关方面的通信联系畅通。
安全监管总局及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建立与尾矿库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各有关部门、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构和专家组的通信联系;建立尾矿库及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并负责管理和维护;组织制定有关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构事故灾难信息管理办法,统一信息分析、处理和传输技术标准。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构和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处理,并向安全监管总局报送重要信息。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应急救援装备保障
尾矿库所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尾矿库事故应急救援装备。有关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单位、本地区尾矿库事故救援的需要与特点,储备必要的装备,依托现有资源,合理布局并补充完善应急救援力量。应急指挥中心统一登记、建档可供应急响应使用的特种应急救援装备和存放单位,建立完善相应的保障措施。
6.2.2 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尾矿库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以尾矿库所属单位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基础,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应急救援人员、装备,开展培训、演练,做到反应快捷,常备不懈,并与有关施工单位签定协议,必要时,调动其参加救援。
公安消防、武警部队是尾矿库事故应急救援重要的支援力量。
6.2.3 交通运输保障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和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公安机关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确保应急救援车辆优先通行。
6.2.4 医疗卫生保障
事故发生地省、市(地)、县三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要求,分级响应,积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指挥卫生应急队伍和当地医疗卫生机构进入事故现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并根据事故造成人员健康受伤害的特点,组织落实医疗卫生救援物资,安排医疗机构负责后续治疗。
必要时,安全监管总局协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医疗卫生力量实施救援。
6.2.5 治安保障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事故灾难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动员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组织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6.2.6 环境保护保障
事故发生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环境保护保障工作,组织协调各级环境保护机构开展应急监测工作,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6.2.7 气象保障
在应急响应状态下,当地气象部门应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气象保障工作,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所需气象资料和技术支持。必要时,组织协调相关气象部门开展现场监测,提供现场观测资料和气象服务信息,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6.2.8 物资保障
尾矿库所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单位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尾矿库实际情况储备一定数量的常备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响应时所需物资的调用遵循“服从调动、服务大局”的原则,保证应急救援的需求。
必要时,地方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依托中国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安全技术中心尾矿库安全技术信息系统(电话:010-63936859),随时掌握全国在役尾矿库的运行情况和闭库尾矿库的现状。利用现有科研院所的技术人才资源,开发尾矿库事故或险情救援新技术、新设备,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6.4 宣传、培训和演练
6.4.1公众信息交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尾矿库所属单位要按规定向公众和职工说明尾矿库的危险性及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6.4.2 培训
尾矿库所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员工进行应急预案培训;有关应急救援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应急救援队员进行培训教育,负责组织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管理的培训工作。
6.4.3 演练
尾矿库所属单位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应急指挥机构根据本地实际定期组织尾矿库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并在演练结束后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应急指挥机构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6.5 监督检查
安全监管总局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 附则
7.1 响应分级标准
按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尾矿库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Ⅰ级响应:尾矿库发生垮坝事故,已经严重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需要疏散转移1000人以上;或可能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影响重要河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或社会影响特别重大;或事故事态发展严重,且亟待外部力量应急救援。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Ⅱ级响应:尾矿库发生垮坝事故,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10~29人死亡;或危及10~29人生命安全;或需要疏散转移500~1000人;或造成5000~10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或影响河流、城镇主要水源地取水;或社会影响重大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Ⅲ级响应:尾矿库发生垮坝事故,已经危及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9人死亡;或危及3~9人生命安全;或需要疏散转移100~50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社会影响较大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Ⅳ级响应:尾矿库发生垮坝事故,已经危及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等。
7.2 名词解释
尾矿:金属或非金属矿山开采出的矿石,经选矿厂选出有价值的精矿后排放的“废渣”。这些尾矿由于数量大,有些还含有暂时不能处理的有用或有害成分,如随意排放,就会造成资源的流失,大面积覆没农田或淤塞河道,污染环境。
尾矿库:指筑坝拦截谷口或围地构成的,用以堆存金属或非金属矿山进行矿石选别后排除尾矿或其它工业废渣的场所,是维持矿山正常生产的必要设施。由于尾矿库是一个具有高势能的人造泥石流的危险源,存在溃坝危险,一旦失事,容易造成重特大事故。冶炼废渣形成的赤泥库,发电废渣形成的废渣库,也按尾矿库进行管理。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重大缺陷时,应及时进行修订。应急指挥中心定期对本预案组织评审,并及时根据评审结论意见进行修订,报安全监管总局审定。
7.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安全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 附件(略)
上一篇:航道建设管理规定[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