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安全评价机构:
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编制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可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下载),自2008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试行期满前将修订公布正式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8年1月1日前,已经编制但尚未作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材料提交给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报告,请按照本通知要求修改和完善。
二、请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区内(或者所属)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企业,从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以及有关安全评价机构。
在试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函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化司,并提出修改意见及其理由。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