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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08年第1号)

2008-01-24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08年第1号)   |   收藏   发表评论 0

  依据《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安监总办字〔2005〕211号),经审核,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救护大队等7个单位取得矿山救护队一级资质,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矿山救护队等27个单位取得矿山救护队二级资质。现将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取得一级、二级资质矿山救护队名单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