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和《关于交通行业开展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交海发〔2008〕81号)精神,做好2008年“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我部决定,继续深入开展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为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在2007年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和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进一步突出重点,深入排查治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的事故隐患,实现 “两项达标”,做到“四项严禁”,基本建立“五项制度”(详见交质监发〔2007〕145号文);进一步加强施工安全监管体制和机制建设,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逐步建立隐患治理长效机制。
二、排查治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四)《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
(五)《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076-95);
(六)《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水运工程);
(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
(八)《关于交通行业开展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交海发〔2008〕81号)。
三、排查治理原则
按照“排查要认真、整治要坚决、成果要巩固、杜绝新隐患”的总体要求,务求实效,不走过场;坚持统一部署与分级实施相结合、督查与自查相结合、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相结合、短期治理与长期规范相结合;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治理不留后患。
四、排查治理范围
凡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均应纳入排查治理范围;凡参与上述在建工程的管理、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从业单位均应参加排查治理活动。排查治理应突出“六个重点”,即:
(一)近三年发生较大以上事故2次以上的地区;
(二)近年来事故频发、安全经费投入不足的项目及从业单位;
(三)易受台风、风暴潮、暴雨、洪水、暴雪、雷电等极端天气以及地质灾害影响发生事故的在建项目和施工驻地;
(四)去年排查出的重大隐患;
(五)高速公路中1000m以上的隧道,墩高在10m以上且单孔跨径40m以上的桥梁,20m以上的高边坡和道路交叉工程,以及农村公路建设中的大桥、长隧道和10m以上的高边坡;
(六)万吨级及以上沿海港口码头、500吨级及以上内河港口码头、航电枢纽、船闸以及山区航道整治工程等。
五、排查治理内容
排查治理要突出“两查”,即:查制度措施制定与落实情况,查风险较大工程隐患防范情况,具体包括:
(一)制度措施制定与落实情况。
1.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2.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政策的执行情况;
3.隐患排查治理的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
4.设计文件中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技术措施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5.风险性较大工程施工专项方案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6. 施工设备、机具检测检验情况;
7.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8.安全教育培训,特别是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以及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的持证上岗执行情况;
9.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二)风险较大工程隐患防范情况。
1.隧道工程坍塌、涌水突泥、瓦斯爆炸等事故隐患防范情况;
2.桥梁工程支架垮塌、高处坠落、基础塌陷、吊装设备失稳等事故隐患防范情况;
3.高边坡工程坍塌、高处坠落等事故隐患防范情况;
4.边通车边施工的工程、交叉施工的工程等衍生事故隐患防范情况;
5.港口工程及通航建筑物的结构或岸坡的坍塌、滑移,基础塌陷,吊装设备失稳,高处坠落,淹溺等事故隐患防范情况;
6.航道工程施工船舶倾覆、碰撞、吊装设备失稳、人员落水等事故隐患防范情况;
7.爆破工程引发的事故隐患防范情况;
8.施工临时用电使用不当引发的事故隐患防范情况;
9.施工驻地选择不当引发的事故隐患防范情况。
六、组织机构和工作分工
交通部成立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组织对部分项目和单位督查。
各省交通主管部门要成立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落实有关工作,指导自查。
凡列入排查范围的在建项目,建设单位应成立隐患排查治理小组,负责本项目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有关工作并组织自查。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工作领导小组组成:
组 长:冯正霖
副组长:李彦武 李 华 肖大选 成 平
成 员:彭思义 胡 滨 张德华 李永恒 解曼莹 丁彦昕。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部质监总站,联系人:陈萍,桂志敬,电话:010-65292952,65292971(传真);邮箱:anquanchu@moc.gov.cn。
七、排查治理方法
排查治理工作要坚持“四个结合”:一是与施工安全专项整治结合起来,狠抓薄弱环节,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二是与日常安全生产监管结合起来,完善应急体系,建立长效机制;三是与安全生产督查结合起来,联合安全监管部门开展抽查、互查,加强督促指导;四是与强化企业安全管理和技术进步结合起来,强化安全标准化制度化建设,夯实安全管理基础,提升本质安全度。
各地可采用问卷调查、座谈交流、现场观摩、公告公示等不同形式,摸清底数,建立本地区事故隐患数据库,区分隐患性质与程度,梳理归类,实施动态监控。部制定《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公示销号实施要点》(见附件1)供各地参考执行。
各地要逐级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制度,每个时段最后一周内将本地区工作进展情况(含电子稿)报部领导小组办公室。
[NextPage]
八、重点时段
第一时段(2月至4月):围绕确保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做好安排部署和排查治理工作。
(一)做好部署工作。各省交通主管部门在接到本实施意见后,应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细则。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出具体安排和明确要求,制定督查计划,量化督查标准,各项工作环节均应明确责任人,3月底前报部备案。各地已做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安排的,可根据本意见进行调整充实。
(二)对2007年未通过“两项达标、四项严禁以及五项制度”达标验收的项目实施“回头看”。3月底前列出计划,并督促其整改到位,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
(三)针对低温雨雪等极端天气可能引发的灾害或造成的隐患,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安全评估,掌握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复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检查,办理复工报告报项目质监机构,并作为交竣工验收原始资料保存。建设各方要做好岩土体冻结深度状况及建(构)筑物冻胀变形等调查,对现场的建筑物、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设施等进行检查,对脚手架做好沉降观测,对电源、电器设备(包括线路)、开关的损坏情况进行检查,对不具备安全条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项目,要坚决停工整顿,消除事故隐患后再办理复工申请。
第二时段(5月至9月):围绕汛期安全做好排查治理工作。
(一)针对这一时期为施工旺季事故多发易发的特点,加强“反三违”宣传,做到“两项达标”、“四个严禁”,防止“六大伤害”,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各地应督促项目自查,对自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要求参建单位明确责任人和监督人,挂牌督办,跟踪监控治理,逐项销号。同时,各地应组织省内督查,对存在较多事故隐患、无针对性防范措施的建设项目或标段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隐患且难以及时整改到位的项目或标段,立即停工并严肃追究责任。9月15日前,各地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结果汇总表》(附件2)报部。这一时段部将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组织抽查。
(二)针对这一时段台风、雷雨、洪水、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多发易发的特点,结合工作实际,切实做好相应预案。各地应将周围存在山体滑坡威胁或易被洪水冲刷的施工工地、驻地及设备、物资场地,高填深挖路段,以及台风季节沿海港口建设工地和施工作业船舶等作为排查治理重点,建立灾害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体系,落实防洪防汛、防坍塌等各项措施,严防事故灾难发生。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及时治理或防范,确保安全渡汛。
第三时段(10月至12月):针对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特点和冬季雨、雾、雪天气多发的特征,深入推进排查治理工作。
(一)各省交通主管部门继续督促指导各项目做好本时段隐患治理工作。处理好进度与质量、安全、费用的关系,采取措施,防止因赶工而忽视安全生产的情况。督促参建单位认真防范整改各类事故隐患,落实防火、防爆、防灾害天气的措施,防止出现重特大事故。
(二)我部将组织或会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对部分省份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专项抽查。
(三)认真总结评估,及时报送信息。各地应认真总结“隐患治理年”工作成果和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总结评估报告主要包括本地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工作经验与存在问题、评估结果及建议等内容,于12月20日前报部。部对2008年工作进行总结评估,评估结果将予以通报。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省交通主管部门要深刻认识做好隐患治理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精心组织,把工作做深做细。
农村公路施工安全“隐患治理年”活动以各地市级(或县级)交通主管部门为主展开,各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
长江干流航道工程“隐患治理年”活动由部设在长江干流的航务管理机构负责组织。
(二)落实治理责任。
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和各从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真正做到对本地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各地要将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基层,确保责任到人、工作到位。凡是由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认真、疏漏重大事故隐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突出重点。
排查治理要突出“三个时段”安全生产特点,紧紧盯住排查治理“六个重点”,指导从业单位采取有针对性的预测预警措施,狠抓排查治理和监管督查,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同时,要特别关注、跟踪今年气象、地质部门对极端天气、局部地质灾害和台风的预测,加强应急演练,及早采取预防措施,防范由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灾难的发生。
(四)强化监督指导。
各地应进一步细化并督促落实“五项制度”,规范监督检查的方法和程序,充分依靠专家力量,深入施工一线,加强督促指导;要从企业和政府两个层面,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监控机制,实现事故隐患排查登记、公示公告、防范或整改、验收销号的全过程监控;要以“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为主题,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活动;建立监督和激励机制,公布隐患举报电话,强化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对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走过场的企业(单位)予以公开曝光。
(五)加强应急值守工作。
各地要加强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及极端天气多发季节的值班,及时了解和掌握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的进展情况,分析和把握形势,指导和推动“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的开展。
附件1: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公示销号实施要点
一、总体要求
各地应建立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控机制,实施动态监控,挂牌督办,跟踪治理,逐项销号。
(一)按照统一部署,确定本地区事故隐患排查登记、公示公告、防范或整改、验收销号全过程的监控机制,建立数据库,分解责任,明确监督人;
(二)排查治理以项目为单位,由建设单位牵头,施工单位为主体,监理等从业单位共同参与,明确细化各自职责。对排查出来的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二、事故隐患分级
事故隐患是指导致人身伤害、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包括物和环境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按照事故可能造成的人员死伤后果,事故隐患分级见下表:
各地应根据本地实际,确定事故隐患等级评价标准。在制定评价标准时,应考虑不安全状态可能持续的时间、以往事故发生的频度、以及各个工序和多个隐患同时存在从而导致隐患升级的可能性等不同情况,细化评价指标,以便准确评估分级。
三、事故隐患排查登记、公示公告、防范或整改、验收销号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本合同段施工阶段隐患排查治理负全责。对设计中存在的施工安全考虑不足,缺乏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技术措施的,施工单位应及时报监理,由业主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复核,设计单位应提交自查报告。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施工项目中的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领导责任,应审核监控计划,明确时限,落实各环节责任人和监督人,掌握隐患动态。
(一)排查登记。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根据所在省统一的排查要求对各施工工序及设备、危险物品、现场环境与驻地等开展一次全面排查,将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分级建档,登记编号,对重大及特别重大的事故隐患由业主单位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其中特别重大的事故隐患还应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当事故隐患等级可能随时间、外界条件变化时,应注重动态监控并在档案中及时调整其等级,对升级为重大及特别重大的事故隐患予以补报,对降级的事故隐患亦应相应报告。
(二)公示公告。施工项目部应当如实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详细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危险特征及防范措施,由双方签字确认。在作业场所明显部位设置重大及特别重大的事故隐患公示牌;制定应急预案并告知作业人员与现场相关人员,必要时组织演练。
在上述场所应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在无法封闭施工的工地,还应当悬挂当日施工现场危险告示,以告知路人和社会车辆。
建议事故隐患公示牌不宜小于40cm×60cm,版面宜采用黄色底版黑色字体,做到1个隐患1块牌,并根据变化调整,由专职安全员负责动态管理。牌示如下:
(三)防范或整改。施工单位对处在危险区域或有潜在危险的驻地坚决搬迁,对有危险的作业点进行有效防范,对施工机具登记管理,在使用维修前应加强检查,对所有隐患的防范措施应一一审核是否有操作性,是否有效。监理单位应加强对防范整改的监督检查,并对施工单位的整改情况加以书面确认。业主单位应制定奖惩措施,对无防范措施或措施无效及整改不力的施工项目部严格惩处,对仍存在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隐患的场所、部位,立即停工整顿。
(四)验收销号。建设单位应制定本项目隐患排查治理的验收销号标准。当有完善有效的防范措施时可验收,但应确保无隐患或施工完工方可销号。在建设单位组织验收销号前,施工单位应先组织自验,项目验收销号结果应按项目管理的隶属关系报交通主管部门。12月10日前应完成验收工作。对难以按时消除事故隐患的,应制定监控措施,落实责任人和整改时限。
(五)监督检查。省交通主管部门对存在重大及特别重大的事故隐患项目,应纳入重点督查计划,落实现场督导人员和措施;对未通过验收或销号的项目,应督促建设单位查清原因,落实监控和治理措施。
附件2: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结果汇总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