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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12]

2012-09-17   安全文化网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发布单位】农业部
【发 文 号】农发〔2012〕2号
【发布日期】2012-03-13
【实施日期】2012-03-13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农垦总局: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减轻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危害,规范事故应急处置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业部农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最大限度地减轻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危害,确保应急处置工作高效、有序,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业部农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情形的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1)使用农药造成的农作物药害事故;

  (2)使用农药造成的水生生物、蜜蜂、蚕等有益生物死亡事故;

  (3)在农药使用环节发生的人畜中毒事件。

  1.4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科学处置;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管理、条块结合;规范有序、快速高效。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组织机构

  农业部成立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全国范围内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司长担任,副组长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所长、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主任、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主管副司长担任,成员由农业部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组成。

  农业部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办公室主任由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主管副司长担任,副主任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主管副所长、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主管副主任担任。

  地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成立应急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负责本辖区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2 领导机构职责

  (1)指导处置农药使用安全事故。

  (2)确定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控制级别,部署应急处置措施。

  (3)向社会发布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信息或公告。

  (4)确认处置结果,决定解除警情。

  2.3 工作机构职责

  (1)受理、收集、整理农药使用安全事故信息,向领导机构报告农药使用安全事故有关情况。

  (2)组织专家对农药使用安全事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级别建议。

  (3)组织开展事故技术鉴定,提出补救措施,查缴涉案农药产品。

  (4)监督、检查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5)汇总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处置结果,提出解除警情建议。

  (6)对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备案和管理。

  (7)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相关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工作。

  (8)领导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3 监测和预防

  3.1 监测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预防预警监测机制。建立农药信息监测点,定期对农药产品质量、使用状况等进行调查分析。

  3.2 应急准备措施

  (1)建立完善农药监督抽查制度,及时公布农药质量状况信息。

  (2)建立农药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强化信息交流。

  (3)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者的培训,保障农药使用安全。

  (4)对农药质量、使用状况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防范农药使用安全事故措施。

  4 应急处置

  4.1 应急事件分级

  根据人畜伤害、经济损失、受害面积、社会影响和控制难易程度,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4.1.1 Ⅰ级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使用安全事故:

  (1)农作物药害面积在5万亩以上或者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2)家禽、水生生物、蜜蜂、蚕等有益生物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3)发生100人以上中毒或者5000头(只)以上牲畜中毒;

  (4)其他需要认定为Ⅰ级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

  4.1.2 Ⅱ级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使用安全事故:

  (1)农作物药害面积在1万亩以上或者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2)家禽、水生生物、蜜蜂、蚕等有益生物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发生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者1000头(只)以上、5000头(只)以下牲畜中毒;

  (4)其他需要认定为Ⅱ级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

  4.1.3 Ⅲ级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使用安全事故:

  (1)农作物药害面积在1000亩以上或者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2)家禽、水生生物、蜜蜂、蚕等有益生物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3)发生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者300头(只)以上、1000头(只)以下牲畜中毒;

  (4)其他需要认定为Ⅲ级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

  4.1.4 Ⅳ级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使用安全事故:

  (1)农作物药害面积在200亩以上或者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

  (2)家禽、水生生物、蜜蜂、蚕等有益生物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

  (3)发生5人以上、30人以下中毒,或者100头(只)以上、300头(只)以下牲畜中毒;

  (4)其他需要认定为Ⅳ级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

  4.2 信息报告

  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同时上报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初次报告后,密切跟踪事态发展,及时报告最新动态。特殊情况下允许越级报告。

  特别重大、重大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小时内向农业部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同时抄报农业部办公厅;情况紧急时,可先通过电话等方式报告,随后补报书面报告。农业部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2小时内通过《农业部值班信息》报告国务院。

  4.3 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调查,采取积极措施防止事态扩大,避免造成次生灾害,同时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事故等级建议。

  4.4 分级响应

  根据事故的等级,由相应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启动应急响应。发生Ⅰ级使用安全事故,农业部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启动全国应急响应;发生Ⅱ级使用安全事故,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指挥领导机构启动省级应急响应;发生Ⅲ级使用安全事故,地(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指挥领导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发生Ⅳ级使用安全事故,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指挥领导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4.5响应措施

  (1)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形势,研究落实应急措施。

  (2)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发生地慰问受害群众,核查情况,指导开展处置工作。

  (3)组织技术鉴定,分析事故原因,研究制定补救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4.6 指挥与协调

  (1)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处理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督导,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协助应急处置,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区域通报情况。

  (2)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启动本级预案时,由于能力和条件不足等特殊原因不能有效处置农药使用安全事故时,可请求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启动相应级别的预案,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由其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7 信息发布

  根据分级响应机制,相应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区分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不同情况,按照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的统一部署,及时、客观、准确地发布信息。

  4.8 应急结束

  根据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的决定,公布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结束,解除警情。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1)善后保障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保障本行政区域内因农药使用安全事故致病、致残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保障事发地区日常生活必需品的供给。

  (2)减少损失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农民积极恢复生产,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5.2 评估总结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析、评价农药使用安全事故产生的原因和造成的损失,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并形成案例报告。

  6 保障措施

  6.1 资金保障

  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应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6.2 技术保障

  部、省、市(地)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农药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承担农药应急处置农药产品质量的检测工作。

  农业部和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处置技术专家库,负责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技术支持。

  6.3 信息保障

  农业部建立农药监管网络信息平台,收集、分析和公布农药产品质量、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等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6.4 人员保障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队伍,负责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7 监督管理

  7.1 应急预案演练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开展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2 宣传教育与培训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人员以及辖区内有关人员进行农药使用安全事故救助知识的培训,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农药安全使用及事故处置知识。

  7.3 监督检查

  Ⅰ级使用安全事故的处置情况,由农业部组织监督检查。Ⅱ级和Ⅲ级使用安全事故的处置情况,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监督检查。Ⅳ级使用安全事故的处置情况,由地(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监督检查。

  7.4 奖惩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预案要定期评估,并根据农药使用安全事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地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报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8.2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因农药残留超标引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按照国家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规定办理。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