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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12]

2013-02-04   收藏   发表评论 0
【发布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0号
【发 文 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0号
【发布日期】2012-12-29
【实施日期】2013-01-01

、一个B级的企业,授予“业绩优秀企业奖”。

  (二)对任期内获得国家级重大科技奖励、中国专利金奖,以及制定重要国际标准的企业,授予“科技创新特别奖”。

  (三)资产负债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工业企业75%,非工业企业80%),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授予“管理进步特别奖”:

  1、效益大幅度增加。

  2、盈利水平显著提高。

  3、价值创造能力优异。

  4、扭亏增效成绩突出。

  (四)对任期内国际化经营成效显著的企业,授予“国际化经营特别奖”。

  (五)对任期内品牌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的企业,授予“品牌建设特别奖”。

  (六)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授予“节能减排特别奖”:

  1、任期末,主要产品单位能耗、污染物排放水平达到国内同行业最好水平,接近或者达到国际同行业先进水平的。

  2、任期内,单位综合能耗降低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降低率在中央企业居于前列的。

  3、任期内,节能减排投入较大,在节能减排技术创新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在推动全行业、全社会节能减排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奖励方式

  任期结束时,由国资委对上述奖项进行评定,并对获奖企业进行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