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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2013]

2013-07-25   收藏   发表评论 0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 文 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
【发布日期】2013-07-10
【实施日期】2013-09-01

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第二十条 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从鉴定机构名单中除名并公告:

  (一)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的;

  (三)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对于用途相似、组分接近、物理危险性无显著差异的化学品,化学品单位可以向鉴定机构申请系列化学品鉴定。

  多个化学品单位可以对同一化学品联合申请鉴定。

  第二十二条 对已经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发现其有新的物理危险性的,化学品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