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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2014]

2014-04-25   收藏   发表评论 0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发 文 号】安监总厅安健〔2014〕39号
【发布日期】2014-04-14
【实施日期】2014-04-14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技术服务档案应依法定期限进行保存。技术服务档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技术服务委托文件(合同、协议或委托书);

  (二)合同评审记录;

  (三)评价、检测的方案、计划及审核记录;

  (四)相关原始记录(现场调查记录、采样记录、实验室分析记录及原始谱图等);

  (五)技术服务过程影像资料;

  (六)技术服务所需的技术资料(设计文件、类比检测资料等);

  (七)技术报告及审核记录;

  (八)其他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的记录、资料。

  第二十三条 对技术服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技术服务机构应积极帮助被服务单位做好整改工作,指导被服务单位落实各项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