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完整、准确。包括:项目审批文件和年度投资计划文件,设计(含工艺、设备技术)、施工、监理文件,招投标、合同管理文件,基建财务档案(含账册、凭证、报表等),工程总结文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证书,工程竣工图。
第二十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总体完成情况。包括: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质量、建设投资、建设工期等是否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建设完成。
(二)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包括:资金到位及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投资、财务管理的规定。包括中央投资、地方配套及自筹资金到位时间、实际落实情况,资金支出及分项支出范畴及结构情况,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包括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入账手续及记账凭证真实完整、支出结构合理性等),材料、仪器、设备购置款项使用及其他各项支出的合理性。
(三)项目变更情况。包括: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是否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四)施工和设备到位情况。包括:各单位工程和单项工程验收合格记录,建筑施工合格率和优良率,仪器、设备安装及调试情况,生产性项目是否经过试生产运行,有无试运转及试生产的考核、记录,是否编制各专业竣工图。
(五)执行法律、法规情况。包括检查整个建设过程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以及招投标、政府采购和工程监理等执行情况。环保、职业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并合格,建筑抗震设防是否符合规定。
(六)投产或者投入使用准备情况。包括:组织机构、岗位人员培训、物资准备、外部协作条件是否落实。
(七)竣工财务决算情况。包括:是否按要求编制了竣工决算,出具了合格的审计报告。
(八)档案资料情况。包括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施工管理文件、监理文件、竣工文件及各项技术文件是否齐全、准确,是否按规定归档。
(九)项目管理情况及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报批手续,并根据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对工程项目超出批准概算的,应当写出报告,报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核后,方可办理竣工决算报批手续。
对项目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未经项目原审批部门审批同意,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用途或擅自处置。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提出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按规定将全部档案移交有关部门。
第三十条 项目建成运行一年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及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开展项目后评价,必要时应当参照初步设计文件的相关内容进行对比分析,加强和改进项目管理,提高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
第四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司局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项目监督检查,各相关行政事业单位应依法加强项目管理,并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管理和投资计划执行刚性激励约束机制,在安排投资计划时,优先考虑项目管理良好与计划执行较快的单位。项目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视情节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收回投资、停止安排新建项目等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要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项目审批和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对年度投资计划执行不力,不履行建设程序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标准或者投资规模、改变建设地点、建设性质或者建设内容的。
(五)转移、侵占、挪用、截留或者滞留建设资金或不落实配套资金的。
(六)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七)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的。
(八)不按国家规定履行招标程序的。
(九)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对勘察及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督,对其违反国家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取消其参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央预算内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资格。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关执法部门建议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撤销资质等。
第三十四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项目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以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项目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或者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参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的非隶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的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对数字进行表述时,“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规划〔2007〕12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试行)》(安监总规划〔2009〕1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