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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2014]

2014-10-08   收藏   发表评论 0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 文 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9号
【发布日期】2014-09-29
【实施日期】2014-09-29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已经2014年9月2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杨栋梁

2014年9月29日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

  一、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二、必须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严禁通风、检测不合格作业。

  三、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

  四、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严禁教育培训不合格上岗作业。

  五、必须制定应急措施,现场配备应急装备,严禁盲目施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