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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矿山开采基本的安全要求

2004-11-24   -   |   收藏   发表评论 0

  矿山一般须经过正常的基本建设,达到设计的要求,并通过竣工验收,在安全上做到“三同时”,才投入正常生产。矿山在建设和开采过程中生产的各个系统,生产作业环境,生产设备和设施以及与生产相适应的管理组织技术措施,应能满足矿山开采的安全需要,不能导致人员伤害,发生疾病死亡或造成设备财产破坏和损失。为此,《矿山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安全规程对矿山建设和矿山生产安全生产都作了一系列的规定。要求地下矿山必须具备矿山安全开采的条件,归纳起来地下开采矿山的安全条件主要有以下几条:

  1.地下开采矿山的井口和平相及其构筑物的位置,应不受地表塌陷、山洪爆发和雪崩的危害;

  2.主要井巷的位置,应布置在稳定的岩层中,避免开凿在含水层和受断层破坏的岩石中,特别是岩溶发育的地层和流砂中;

  3.每个生产矿井,必须有两个独立的能上下人的直达地表的安全出口,各个生产中段(水平)和各个采区、采场必须要有两个能上、下人的安全出口与直达地表的出口相通;

  4.选用适应顶板特点的支护形式和器材,井下巷道断面的宽度和高度应满足生产和行人的要求;

  5.矿井有完整、合理的通风系统,采用机械通风;新矿井、新水平(区段)、新采区的开采应按设计的要求形成通风系统,井下通风构筑物设施、设备的设置和质量以及通风的风质、风量、风速符合要求;

  6.矿井开采的防排水、防尘、供水、供电、照明等系统已形成并安全可靠;

  7.提升、运输的安全保护和信号装置、齐全可靠,其设备的选择、安装试运转符合要求;

  8.按规定选择机电设备、仪器仪表,其安装和保护装置,在试运转中符合要求并安全可靠。

  9.有自燃发火的矿井有防灭火系统,消防器材、材料配置及数量符合要求;

  10.按规定建立矿山救护组织和按规定装备救护工具与器材;

  11.对开采中产生的噪音、振动、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有预防措施;

  12.水文、地质及有关图纸等技术资料齐全,有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1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按要求设置安全机构和配足安全人员,对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14.采矿方法和开采顺序合理并符合要求,采空区处理和尾矿系统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