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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T90—2004

2004-12-30   HJ/T90—2004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前   言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36条“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声屏障的声学设计和声学性能的测量方法。

  本规范的附录A、B是规范性附录。附录C是资料性附录。

  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中国科学院声学研究所、同济大学声学研究所、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

  参加单位:青岛海洋大学物理系、北京市环境监测中心、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上海申华声学装备有限公司、上海市环保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宜兴南方吸音器材厂、北京市政工程机械厂。

  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本规范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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