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2月13日 能源部颁发)
第一章 总 则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下称能源部)《海上石油天然气生产设施检验规定》(下称《油(气)生产设施检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工业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海上固定平台安全规则》(下称本《规则》)。
1.2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大陆架及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资源管辖海域内建设和使用的海上固定平台(下称平台)以及平台作业者和油(气)生产设施发证检验机构(下称发证检验机构)。
1.3平台设计、建造、安装和试运转等各个阶段及生产作业中都必须执行本《规定》的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以保障平台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和人员生命、财产的安全以及防止造成海域环境污染。
1.4对于张力腿式、牵索塔式、混凝土重力式等其他类型平台下部结构的安全规则另行规定。在该规则颁发之前,可采用所用的规范、标准,但其上部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和试运转及生产作业必须符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1.5平台废弃与拆除的有关规定另行颁发。
1.6本《规则》颁发前已投入使用的平台其技术条件应符合原来采用的规范、标准的要求、但其修理、改装、改建和平台作业中的检验,应执行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1.7本《规则》为平台安全的主要规定,本《规则》未做规定的内容可使用规范、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1.8本《规则》解释权和修改权属能源部。
1.9本《规则》自1992年5月1日起施行。
1.10本《规则》用语含义:
“安全办公室”系指能源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
“发证检验机构”系指能源部认可的油(气)生产设施发证检验机构。
“所用规范、标准”系指符合《油(气)生产设施检验规定》第十二条要求,由平台作业者在平台设计、建造、安装、生产作业中和发证检验机构在实施发证检验中所应用的技术规范、标准。
第二章 平台布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1.1平台应在油(气)田开发工程设计条件、钻井、修井工艺设计和(或)油(气)田生产总工艺流程设计及油(气)田开发工程设施总体布置(下称总体设计)的基础上进行设计,确定平台方位、尺度,对生产区、公用设施区、生活区进行合理布置,保证生产作业、人员生命及财产的安全,并力求经济合理。
2.1.2总体设计前,平台作业应提出本章第二节所列的设计条件,并由具备资格的单位提供平台所在海域环境条件等方面的资料。设计采用的环境条件的重现期应由作业者根据油(气)田生产寿命、平台的重要性和环境条件资料的可靠性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评价后确定,并编入《油(气)生产设施检验规定》第二十一条第2款要求的(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安全分析报告)中。
第二节 总体设计
2.2.1设计条件
油(气)田开发工程的主要设计条件为:
2.2.1.1油(气)田地理位置;
2.2.1.2油藏特性及开发方案;
2.2.1.3油藏流体物理性质及化学成分;
2.2.1.4钻井方案、完井方式及修井方式;
2.2.1.5井口流压、静压、井口流体温度、油气比、油水比、油田生产压降;
2.2.1.6油田生产寿命,逐年油、气、水产量及注水量;
2.2.1.7单井最大油、气、水日产量;
2.2.1.8工程地质;
2.2.1.9海水水质资料;
2.2.1.10环境条件
(1)平台设计所需要的环境条件系指所有影响平台强度、稳定、建造、发装和使用的环境条件。对平台有显著影响的环境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水深、潮汐、风、波浪、海流、冰、地震、海生物、空气和海水温度等。
(2)用以确定设计环境条件的原始资料必须可靠、连续和有代表性。推算设计环境条件的方法应是公认的。
2.2.2钻井、修井工艺设计
若采用平台钻井装置、修井装置进行钻井、修井作业、应根据油藏数据、油(气)田生产井布置和本章第二节所列2.2.1.1、2.2.1.2、2.2.1.4、2.2.1.5的内容和钻井、修井设备布置的要求做出优化的钻井、修井工艺设计。
2.2.3油(气)田生产总工艺流程设计
应根据油藏数据、油(气)田生产井布置、注水和机械采油方式及本章第二节所列2.2.1.1、2.2.1.2、2.2.1.3、2.2.1.4、2.2.1.5、2.2.1.6的有关数据,并使用公认的计算机程序进行物、热平衡计算,做出油(气)田生产总工艺流程的优化设计。
2.2.4油(气)田开发工程设施总体布置
应对油(气)田开发工程方案进行筛选和优化,做出包括油(气)田开发工程全部设施的总体布置。
第三节 平台布置的主要内容及危险区划分
2.3.1确定平台平面布置及甲板尺寸的原则应根据下述原则确定甲板上钻井、修井设备和(或)油(气)生产设备、公用和生活设施的布置,并确定甲板尺寸:
2.3.1.1满足生产作业的需要;
2.3.1.2满足维修及事故处理的需要;
2.3.1.3满足安全、防火、消防、人员逃生和救生的需要;
2.3.1.4满足结构合理性的需要;
2.3.1.5满足经济效益的需要。
2.3.2平台甲板高程
平台最下层甲板应处于极端环境条件时潮汐与波浪最不利组合情况下的最大波峰高程以上,并留有适当间距,以保证下层甲板的安全。
2.3.3平台方位
应根据风向、流向、流冰方向及使用安全要求,确定平台方位。
2.3.4甲板通道和甲板间梯道
平台应根据尺度大小、生产作业和人员逃生的需要设置两处或多处甲板通道和甲板间梯道。脱险通道的设置应符合本《规则》第十三章第二节有关规定。
2.3.5井口区布置
2.3.5.1井口区应布置在有良好自然通风的区域,若不可能,也可设于围蔽区内,但应按所用规范、标准的要求,设置必要的通风设施。
2.3.5.2油、气井应设置与油藏压力相适应的井口装置,气井、自喷井、自溢井应设井上安全阀和井下安全阀。
2.3.6危险区分类
平台危险区分以下三类
2.3.6.1 0类危险区:在正常操作条件下,连续地出现达到引燃或爆炸浓度的可燃性气体或蒸气的区域;
2.3.6.2 1类危险区:在正常操作条件下,断续地或周期性地出现达到引燃或爆炸浓度的可燃性气体或蒸气的区域;
2.3.6.3 2类危险区:在正常操作条件下,不大可能出现达到引燃或爆炸浓度的可燃性气体或蒸气,但在不正常工作条件下,有可能出现达到引燃或爆炸浓度的可燃性气体或蒸气的区域。
2.3.7危险区划分
应按照本章第三节2.3.6和所用规范、标准中关于危险区划分的规定,做出危险区划分图。
2.3.8防火隔壁和甲板的设置平台布置中可考虑设置防火隔壁和甲板,以隔离危险区,防护安全区,或必要时在危险区内形成安全处所。防火隔壁和甲板的设置原则和要求应符合本《规则》第十三章的有关规定。
2.3.9若平台群中没有无人驻守作业平台,则平台布置还应考虑:
2.3.9.1在平台上设有对应于中心平台对其进行遥控、遥测的可靠设施以及遥控、遥测失效时的安全设施;
2.3.9.2不需设置生活区,但应设有简易休息处所,供维修人员不能返回中心平台时临时使用;
2.3.9.3设置安全可靠的登平台设施,保证维修人员上下平台的安全;
2.3.9.4设置监视和防止外部人员登上平台的装置,保护平台的生产不因外部人员的登入而意外中断;
2.3.9.5控所用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相应减少设施的配置(如救生装置等)。
第三章 平台结构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1.1平台结构系指平台下部结构(包括桩基和导管架)和上部结构。
3.1.2结构设计
结构设计必须以可靠的计算分析为基础。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应是公认的,或是发证检验机构同意的。所有计算分析和设计使用的方法必须符合所有规范、标准的要求。
3.1.3结构建造
结构的建造应根据加工设计进行。建造工艺、建造过程中所需要的计算、所有用于建造和装配的设备的能力和精确度以及人员的资格应满足所用规范、标准的要求。
第二节 环境条件
按本《规则》第二章第一节和第二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地基及场地调查
3.3.1必须对平台安装位置进行地基和场地调查(工程地质调查和海床地貌调查)。
地基和场地调查的范围、深度和精确度取决于平台结构的尺度、预期的目的、重要性、场地土的均质性和海底状况等。
3.3.2地基和场地调查报告至少应包括:
3.3.2.1调查范围及钻孔座标;
3.3.2.2调查内容;
3.3.2.3调查时间和调查者;
3.3.2.4使用的方法和设备的描述;
3.3.2.5调查结果和分析;
3.3.2.6适用范围和可能的误差分析。
第四节 荷载及荷裁组合
3.4.1结构设计荷载应包括结构在建造、安装和工作期间可能遇到的所有荷载。这些荷载可以分为:固定荷载、活荷载、环境荷载和施工荷载。此外,在特殊情况下还应考虑可能发生的事故荷载。
3.4.2荷载组合的基本原则应是以在结构使用期间可能出现的最不利的荷载条件进行组合。在组合中,应合理地选择各种环境条件同时出现的概率。
第五节 结构分析
3.5.l结构分析包括总体分析和局部分析。结构的总体分析应包括静力分析和动力分析。在需要的情况下,结构的局部分析应包括局部振动分析。
3.5.2波浪作用分析
对于波浪作用分析,应根据结构的自振周期选择分析方法。在结构自振周期小于和等于3s时,可仅进行静力分析;在结构的自振周期大于3s时,应同时进行静力和动力分析。
3.5.3海冰作用分析
使用静力方法进行冰对结构作用的分析。对于可能产生冰激振动的结构,应考虑冰引起的结构的动力响应。
3.5.4地震作用分析
对位于地震活动区域中的结构,应进行地震作用的分析。
3.5.5施工期的结构分析
施工期的结构分析包括本章第九节和本《规则》第五章所规定的有关结构分析。
第六节 钢结构设计
3.6.1钢结构设计一般采用许用应力法,或采用所用规范、标准中的其它方法。
3.6.2在使用许用应力法时,应按照所用规范、标准确定或计算基本许用应力以及在采用极端环境条件荷载组合条件下或地震荷载条件下基本许用应力的增加。
3.6.3钢结构设计应包括构件应力校核、构件连接设计、上部结构和下部结构之间过渡锥体的设计。必要时,在管节点设计中进行疲劳分析。深水平台的计算疲劳寿命应高于平台的设计使用寿命。
第七节 桩基础设计
3.7.1校基础设计包括桩的轴向承载能力和侧向承载能力的确定。此外,桩基础设计还应包括打桩期间接桩长度和应力计算,以及桩可打入性分析。
3.7.2桩的轴向承载能力
桩的轴向承载能力计算应按所用规范、标准进行。在确定桩的轴向承载能力时,应考虑沉桩方法、桩体构造和场地土壤情况。
3.7.3校的侧向承载能力
桩的侧向承载能力可由考虑非线性基础的结构总体分析得到;也可在进行等效线性基础的结构总体分析后、由考虑非线性的单桩分析得到。
3.7.4桩基础模拟
在结构的总体分析中,可根据设计要求和采用的方法使用线性基础或非线性基础。
在使用线性基础时,应保证线性基础等效于实际的桩—土系统。
在使用非线性基础时,应能够模拟一土系统的侧向荷载一变位特性(P—Y曲线)和轴向荷载——变位特性(T—Z和Q—Z曲线)。
3.7.5群桩效应
在桩的间距小于8倍桩径时,应考虑群桩效应。群桩效应的计算应按照公认的方法进行。
第八节 材 料
3.8.1用于建造平台的各种材料必须满足设计要求。
3.8.2用于建造平台的钢材必须具有合乎要求的出厂证书(包括钢材炉罐号、批号、化学成分、机械性能等)和(或)具有由平台建造单位复验并经发证检验机构认可的试验报告,在钢材端部表面应有持久、明显的标记。钢材的化学成分和机械性能(包括:拉伸性能、弯曲性能、在低温下使用时的低温冲击性能和在特殊部位使用时的Z向拉伸性能等)应满足设计要求。不符合要求的钢材不得使用。
3.8.3钢材的替代
经平台作业者的同意和发证检验机构认可,可以使用化学成份和机械性能相当、满足设计要求的其它牌号的钢材替代设计单位指定牌号的钢材。
3.8.4材料跟踪
建造单位应编制材料跟踪程序。
第九节 建 造
3.9.1平台结构的建造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应进行建造过程中必要阶段的结构分析,并编制建造程序,当结构构件不满足要求时,应采取临时加固措施。
3.9.2钢材准备
在切割下料前,钢材应予以矫正,以符合下料要求,所有准备好的钢材,均应妥善地保管和运输。
3.9.3构件切割和加工
钢材的切割和加工应使用适当的工艺和方法进行。所有切割产生的缺口和毛刺,均应打磨去除。
所有加工后的钢材,庆保持原机械性能,不允许用锤击等方法损伤钢结构表面。
3.9.4构件组对和结构总装
3.9.4.1构件组对之前,应检查每个单件是否符合设计图纸和组对工艺的要求。未达到要求的单件,不得使用。组对过程中被损伤的构件应予以修复,严重者应予以替换。
3.9.4.2结构总装前,建造单位应检查组对构件是否符合设计图纸及总装工艺要求。在总装过程中应满足设计对结构强度及总装精度的要求,总装场地必须具有足够的支撑能力,其变形不得影响结构强度和建造精度。
第十节 焊 接
3.10.1焊接质量保证
3.10.1.1平台的焊接施工应按设计要求进行,焊接施工前应编制焊接程序和检验程序。
3.10.1.2所有使用的焊接设备必须具有足够的稳定性和灵敏性,并应具有焊接设备年检证明。
3.10.1.3参加焊接工作的焊工必须取得发证检验机构授予或认同的相应级别的资格证书。焊工所承担的焊接工作必须与所用规范、标准要求具备的资格相适应。不具备资格的焊工不准参加平台结构的焊接工作。
3.10.4.4无损探伤人员必须取得发证检验机构授予或认同的资格证书,不具备资格的人员不得担任探伤工作。
3.10.1.5在建造过程中进行化学分析、机械性能试验、计量标定等所用的设备须具有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书,试验人员须持有资格证书,否则不得进行试验。
3.10.2焊接材料
3.10.2.1焊接材料应符合设计指定标准的规定。焊接材料应由发证检验机构认可的厂家生产,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产品说明书。
3.10.2.2焊接材料应按产品说明书规定的条件和焊接要求保管和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焊接材料不准使用。
3.10.3焊接准备
3.10.3.1焊接前,应按照设计要求检查焊件的加工质量和尺寸公差。
3.10.3.2临时固定焊和定位焊应按正式焊接要求由合格焊工进行作业。
3.10.4焊接
3.10.4.1焊接作业应在规定的环境条件下按焊接工艺程序进行。
3.10.4.2有预热要求的焊件,应按预热程序进行预热。
3.10.4.3对要求进行焊后热处理的焊缝应按热处理程序进行焊后热处理,但热处理不得改变母材的性质和焊件形状。
3.10.5修补
修补包括对焊缝和母材的修补。修补可以采用研磨、车削和焊接等方法。任何修补工作都必须保证焊缝以及母材的性能要求。
焊接修补,应按修补程序进行。经平台作业者和发证检验机构批准方可进行大面积的修补和(或)超过二次以上的修补。
3.10.6检验
3.10.6.1建造单位应在开工前,技设计要求对所用的各种无损检验方法逐个编制无损检验程序。
3.10.6.2检验应先外观检验,后无损检验。外观检验合格后才可按程序进行无损检验。
第四章 防腐蚀
第一节 一般规定
4.1.1平台防腐蚀包括平台钢结构、管路系统和设备等的防腐蚀。
4.1.2钢结构防腐蚀
4.1.2.1钢结构所处的海洋环境划分为:海洋大气区、飞溅区、潮汐区、全浸区和海泥区5个区域。应根据结构构件所处海洋环境区域的不同,采用相应的防腐蚀措施。
4.1.2.2结构构件表面的防腐蚀
(1)海洋大气区中的结构构件,一般采用涂层防腐蚀。对涂装有困难的小型复杂构件,可用镀层防护。
(2)飞溅区中的结构构件,一般采用涂层或包覆层防腐蚀。此外,还应考虑在壁厚上增加一定的腐蚀裕量。
(3)潮汐区中的结构构件,一般采用和飞溅区相同的防腐蚀措施。由于阴极保护措施对潮汐区的构件有一定的保护作用,因此潮汐区中构件的腐蚀裕量,可较飞溅区的小些。
(4)全浸区中的结构构件,一般采用阴极保护措施防腐蚀。如果经济上合理或有其它必要的原因,也可以采用阴极保护与涂层联合防护。
(5)海泥区中的结构构件,一般采用阴极保护措施防腐蚀。
4.1.2.3结构构件内表面的防腐蚀
暴露于流通空气或流动海水中的结构构件的内表面,应采用涂层、阴极保护或二者联合的防腐蚀措施,与新鲜空气和流动海水隔绝的构件内表面,一般不采取防腐蚀措施。
4.1.3管路系统防腐蚀
4.1.3.1管路系统的外表面,应采用涂层防腐蚀。直径较小的管路,可用镀层防腐蚀,也可使用耐蚀金属管材。
4.1.3.2输送有腐蚀性介质的管路系统内表面,根据介质腐蚀性的不同,可相应地采用涂层、镀层或在介质中添加缓蚀剂等措施防腐蚀,并可考虑在壁厚上增加一的腐蚀裕量。
4.1.4设备的防腐蚀
设备的外表面,应采用涂层防腐蚀。小型零部件的外表面,可用镀层保护。与腐蚀性介质接触的设备内表面,如海水罐、热交换器等,可采用涂层、明极保护等措施防腐蚀,或考虑在壁厚上增加一定的腐蚀裕量。电气设备的防腐蚀还须符合本《规则》第九章第一节9.1.4.10有关规定。
4.1.5平台在海上安装期间,为了防止杂散电流腐蚀,使用的焊接设备应在被焊接结构上接地。
第二节 涂层及镀层
4.2.1应按所用规范、标准的要求进行涂层设计。涂层系统应与被涂表面所处的环境、操作条件和使用年限相适应。应选用发证检验机构认可的涂料,底漆和面漆(包括中间层漆)应相互配套。
4.2.2为了操作安全与装饰,并表明不同结构、管路系统和设备的功用,涂层系统的表面层必须规定明确的颜色,颜色的规定应符合所用规范、标准的要求。
4.2.3涂装
4.2.3.1承担涂装作业的单位在施工前应编制表面处理程序、涂装工艺程序及涂装检验程序。
4.2.3.2涂装前应对被涂工件表面进行表面处理。表面处理的方法和等级,应与所选择的涂料相适应,并符合所用规范、标准的规定。
4.2.3.3涂装工艺应符合涂料生产厂的产品使用要求,包括:涂料的混合、稀释、涂装作业方法以及环境条件等方面的要求。
4.2.3.4涂层检查
(1)为了保证涂层质量,必须对每道涂层和最后表面进行检验。检验应由有资格的检验员使用符合规定的检验工具进行。
(2)涂层检验内容包括:使用的涂料的正确性、膜厚、固化或干燥时间、色标、漏涂或针孔等。检验为不合格的涂层应修补或重涂。
(3)所有检验工作都必须有完整的记录。
4.2.4涂层修补
4.2.4.1所有检验不合格或施工中损坏的涂层,均应进行修补。
4.2.4.2需要修补的涂层,修补前应对表面进行适当的处理,达到涂装要求。
4.2.4.3修补用的涂料,应与原有涂层材料相配套,飞溅区海上现场修补用的涂料,应具有快干和湿固化特点。
4.2.5镀层
4.2.5.1复杂的型材、结构件、输送腐蚀性介质的管线的内表面、设备的零部件和连接螺栓、仪表壳等,在难以用涂层保护或环境条件和操作条件需要时,应采用镀层防腐蚀。需要并可能时,可在镀层上覆盖涂层保护。
4.2.5.2应按所用的规范、标准选用镀层材料和制定施工工艺。
第三节 阴极保护
4.3.1平台阴极保护系统可以采用牺牲阳极或外加电流系统,也可采用二者联合的系统。
4.3.2阴极保护系统的设计
4.3.2.1应根据钢结构所处海洋环境条件、所用的钢材类别及钢结构构件表面状况选定其保护电位、保护电流密度值及计算保护面积,并确定辅助阳极和牺牲阳极的数量、重量及安装位置。
4.3.2.2辅助阳极和牺牲阳极的安装设计应满足外部荷载和电连接的要求。同时,还应尽可能减小屏蔽效应。
4.3.2.3阴级保护系统的设计年限一般应与平台的使用年限相同。在维护和更换工作容易进行且经济上合理时,阴极保护系统的设计年限也可以短些。
4.3.3阴极保护系统的安装
4.3.3.1应采用经发证检验机构认可的牺牲阳极、辅助阳极和电源设备。
4.3.3.2辅助阳极和牺牲阳极支架与钢结构的焊接应符合本《规则》第三章第十节有关规定。
4.3.3.3外加电流系统中的电源设备安装及电连接应符合所用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牺牲阳极产品如需做化学分析,应由与制造厂无关的单位来完成。
4.3.4每个平台的阴极保护系统投人运行后,都应进行一次初始单位的测量,以例确认平台已经达到保护要求。这种测量对牺牲阳极系统一般在1年内进行,对外加电流系统一般在1个月内进行。
4.3.5平台阴极保护系统应进行定期检测。外加电流系统还应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检查、维护周期不应超过两个月。所有检测和检查、维护均应有完整的记录。
第五章 海上工程作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5.1.1平台的海上工程作业(下称作业)应满足设计对平台海上安装的要求,保证平台结构强度并使安装误差在允许范围内。
5.1.2作业前工作
5.1.2.1按所用规范、标准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制定出作业程序和工艺布置方案。
5.1.2.2所有用于作业的船只、设备和工具,均应仔细检查,以保证作业的安全。
5.1.2.3为校核结构在作业期间的强度和整体安全性,应进行必要的计算分析,计算应以计算机计算为基础。计算机程序应是公认的,或是发证检验机构同意的。
5.1.3作业实施
5.1.3.1应在准确可靠的天气预报和海况预报保证下进行。
5.1.3.2应针对可能的天气和海况变化,做好应急措施的准备。
5.1.3.3由于天气变化等原因停止作业时,若需要,应对被安装的结构采取临时加固和固定等安全措施。
5.1.4作业完成后,所有临时加固和固定的设施、构件均应拆除,任何拆除不得对结构造成破坏和损伤。
第二节 装船及固定
5.2.1结构装船可采用吊装或滑移两种形式。
5.2.1.1吊装装船
按本章第三节有关规定执行。
5.2.1.2滑移装船
滑移装船前应进行必要的分析计算并编制滑移装船程序。
装船过程中驳船的压载系统.在整个装船作业期间对于荷载变化和潮位变化应具有足够的调节能力,以保证岸上滑道和驳上滑道在装船过程中对接可靠,表面齐直平整。
5.2.2固定
被运输的结构物应可靠地固定在驳船上,固定用的垫墩、支座等支撑结构应经过专门设计。
第三节 吊 装
5.3.1在采用吊装形式装船或下水时应尽量使用一艘起重船,若需使用两艘起重船,其动作应协调,保证结构和船舶的发全。
5.3.2在进行吊装作业前,应编制吊装程序并进行吊装分析,吊装分析模型应符合实际的吊装工艺布置。
用于吊点结构设计的荷载应由吊装分析提供,吊装计算及吊点结构的设计均应符合所用规范、标准的要求。
5.3.3吊装索具应按吊装分析结果选择,所有吊装索具的安全系数,均应符合所用规范、标准的要求。
第四节 运 输
5.4.1运输可采用驳运或自浮浮运的方式。
5.4.1.1驳运
用于驳运的驳船应有足够的装载能力、结构强度、完整稳性和破舱稳性。
5.4.1.2自浮浮运
(1)导管架自浮运输时,其浮力系统应有足够的储备浮力。在采用辅助浮筒时,浮筒必须通过刚性结构和导管架连接,整个系统应有足够的稳性。
(2)拖航前,应检查浮力系统的水密性强度和刚度;检查充、排水系统的操作与控制性能。
(3)在自浮浮运的结构上应设置必要的系泊装置,便于临时锚泊和就位作业。
5.4.2拖航
5.4.2.1拖航作业应有详细的拖航计划,拖航计划包括:拖航期间的气象和海况预报、拖航目的地、航线、日程及必要的应急措施。
5.4.2.2拖轮的马力和拖带设施,应能保证在拖航中有效地控制被拖结构,并保持适当的航速。
5.4.2.3拖航器具应有足够的强度,并有充裕的备件。
5.4.2.4拖航应选择最安全的航线,对长距离拖航应预先选择一个或几个避风港。
5.4.3拖航分析
拖航分析包括强度校核和稳性校核。
5.4.3.1强度校核的内容应包括:被拖平台结构、驳船和固定结构的强度校核,并应考虑以下情况:
(1)校核分析中应考虑结构和驳船间的相对刚度影响,对相对小型的结构,可以根据刚体运动理论进行分析;
(2)长距离拖航时,应考虑结构的疲劳强度;
(3)立式装运或拖运的细长构件,应考虑涡旋振动的可能性。
5.4.3.2稳性校核应考虑各种可能的吃水、装载和压载情况。
第五节 下水及就位
5.5.1导管架下水可采用吊装或滑移两种形式。
5.5.1.1吊装下水
按本章第三节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