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械工业局1999—10—08批准 2000—03—01实施
前言
电火花成形机使用的可燃性工作液,工作时有发生火灾的危险,因此要求机床应具备防火、灭火功能。GB 13567—1998《电火花加工机床 安全防护技术要求》中明确规定:“采用可燃性工作液的电火花加工机床应配备灭火器并预留自动灭火装置接口……”。随着生产的发展,要求电火花成形机的防火、灭火功能越来越完善,安装了自动灭火器,使机床的防火、灭火能力大大加强。但同时也提出了自动灭火器本身是否安全、可靠的问题。本标准旨在规范自动灭火器的设计和制造,使之真正发挥防火、灭火的作用,并不致出现附加危险,以提高电火花成形机的安全水平。本标准是GB 13567的相关标准。
本标准由全国特种加工机床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电加工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蒋亨顺、纪人兴。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用于电火花成形机的自动灭火器的型号与规格、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与使用说明书、包装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可燃性工作液的电火花成形机用自动灭火器(以下简称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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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9l一199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2423.3—1993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Ca:恒定湿热试验方法
GB/T 2423.10—1995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Fc和导则:振动(正弦)
GB/T 2828—1987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T 2829—1987 周期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生产过程稳定性的检查)
GB 4716—1993 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GB 4717—1993 火灾报警控制器 通用技术条件
GB 5099—1994 钢质无缝气瓶
GB 5100—1994 钢质焊接气瓶
GB/T 5226.1—1996 工业机械电气设备 第一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GB 9969.1—1998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
GB/T 13306—1991 标牌
GB 13567一1998 电火花加工机床 安全防护技术要求
JB/T 8356.1—1996 机床包装 技术条件
JB/T 8356.3—1996 机床包装用中、小木箱
JB/T 9875—1999 金属切削机床 随机技术文件的编制
GN 11一1982 消防产品 型号编制方法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贮液瓶
贮存灭火药剂的钢瓶(即灭火器瓶)。
3.2感温火灾探测器
能迅速感受火灾发生时产生的温升,在温度达到预定值时输出信号,以进行火灾报警或同时启动灭火器的器件。
3.3 试验油槽
用于试验自动灭火器灭火功能等的专用钢制油槽。
3.4 基本功能
自动灭火器所必备的探测、报警、灭火、断电等功能。
3.5 检查功能
自动灭火器通电工作后,对电路和报警系统的自检功能。
3.6监视工作状态
自动灭火器处于检测并能发出报警信号的工作状态。
4 型号与规格
4.1 型号
灭火器的型号编制方法按GN 11的规定。
标记示例:
4.2 类型
灭火器的类型为1211,代号Y。
4.3 规格
灭火器按充装药剂的量划分规格。系列规格分2,3,4,6kg等。
4.4 型式
灭火器有多种型式,如A一单喷嘴型,B一多喷嘴型等。
4.5 主要指标
灭火器的主要指标见表1。
5 技术要求
5.1 功能
5.1.1 灭火器应具备下列基本功能:当机床工作液起火时,能直接收到由探测器发出的信号,并自动打开贮液瓶,向起火点喷射灭火剂,将火扑灭。同时应能发出切断机床总电源的信号及报警信号。
5.1.2 灭火器应有“检查按钮”,能随时方便地检查其电路的通断和报警功能的可靠性。检查时,报警器应报警,但贮液瓶不得启动。
5.1.3 在交流电网供电电压波动幅度不超过额定电压的一15%或+10%,频率偏差不超过标准频率的±1%时,灭火器应能正常工作。
5.1.4 灭火器还应具备手动灭火功能。
5.2 主要部件性能
灭火器的主要部件应采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定型产品,并应分别满足5.2.1~5.2.3的要求。
5.2.1 探测器
灭火器使用的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响应时间及其他性能指标应符合GB 4716的规定。
5.2.2 贮液瓶
灭火器的贮液瓶的性能指标应符合GB 5099或GB 5100的规定。
5.2.3 电器装置
灭火器的电器装置应符合GB/T 5226.1的规定。
5.3 外观及装配质量
5.3.1 灭火器的外表应平整、光滑,涂层无剥落及起泡现象,无明显划痕、裂痕、毛刺等机械损伤。
5.3.2 灭火器的紧固件应紧固可靠,紧固部分应无松动现象。
5.3.3 灭火器的控制及执行机构的动作应灵活、可靠。
5.4 在机床上的配备要求
5.4.1 灭火器应按电火花成形机工作液槽的面积确定需配备的贮液瓶容量。
5.4.2 灭火器应固定在机床上。喷嘴及探测器的安装可参考6.2.2b)和6.2.2c)进行,探测器应尽量靠近放电部位。
5.5 试验检验
灭火器应能经受第6章规定的电瞬变试验、恒定湿热试验、振动(正弦)试验、抗干扰试验及电压波动试验,并应在试验后满足本标准规定的全部技术要求。
6 试验方法
6.1 检查功能试验
试验方法:将灭火器的电源接于220V、50Hz交流电源上,试验“检查按钮”功能。
试验结果:应符合5.1.2的规定。
6.2 基本功能试验
6.2.1 试验条件
环境温度:15~35℃
相对湿度:45%~75%
气 压:86~106 kPa(650~800mmHg)
试验一般在室内进行。
6.2.2 试验准备
a)试验油槽:模仿电火花成形机的工作液槽,用钢板制造,壁厚不得大于3 mm,沿口加强边宽度不得大于30mm。内腔尺寸依贮液瓶容量而定(见表2.)。
油槽内放煤油。油面高度应不低于油槽内腔高度的1/2。为保证槽内油面高度符合要求,可加入清水,但油层厚度不得小于30mm。
b)喷嘴安装:用支架将喷嘴固定在油槽角部,喷嘴中轴线与油槽上沿平面对角线(上)相交于L/5处(约向下倾斜50°),喷嘴的安装高度(//)约为(0.1~0.2)L,见图1。
c)探测器安装:用可调支架将感温探测器固定在试验油槽上方空间的适当位置,距油面高度为200 mm。
6.2.3 试验步骤
引燃油槽内煤油,当探测器周围温度达到60C土5℃时,灭火器的报警器应迅速发出报警信号,并断开容量为3A/380V的接触器;同时贮液瓶的阀门打开,灭火剂喷出,将火扑灭。
6.2.4 试验评定
a)火焰熄灭,1 min内不出现复燃,且油槽内有剩余煤油,则为灭火成功。
b)连续试验2次,均灭火成功可判为合格。
6.3 电瞬变试验
6.3.1 试验目的
检验灭火器抗电源瞬变干扰的能力。
6.3.2 试验要求
按表3的规定进行试验。
6.3.3 试验步骤
a)将灭火器与电瞬变器连接,接通电源,并使灭火器处于监视状态;
b)开启电瞬变器,按“断电(1s)—通电(9s)”的固定程序连续通断500次。
6.3.4 试验评定
a)试验过程中灭火器不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b)试验后按6.1的规定进行“检查功能试验”,应符合5.1.2的规定。
6.4 恒定湿热试验
6.4.1 试验目的
检验灭火器在相应湿热条件下的性能稳定性。
6.4.2 试验要求
按表4的规定进行试验。
6.4.3 试验步骤
6.4.3.1 灭火器的贮液瓶按设计的最大充装量充装氮气或二氧化碳气体,达到相应于20C时的工作压力水平,并在正常大气条件下放置2~4h。
6.4.3.2 将灭火器放人恒定湿热试验箱内,接通电源,使其处于监视状态。调节试验箱温度为40C士2C,相对湿度为90%~92%(先调节温度,待温度稳定后再加湿)。保持24 h后取出,立即进行“检查功能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5.1.2的规定。
6.4.3.3 “检查功能试验”后,使灭火器在正常大气条件下处于监视状态1~2 h。
6.4.4 试验评定
a)灭火器在试验过程中不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b)按6.1和6.2进行试验,应符合5.1.1和5.1.2的规定;
c)试验后检查外观及紧固部位,应符合5.3的规定;
d)贮液瓶内灭火剂的净重损失不应超过充装量的0.5%,压力降低不应超过充装压力的l%。
6.4.5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符合GB/T 2423.3—1993中第2章的规定。
6.5 振动(正弦)试验
6.5.1 试验目的
检验灭火器在规定振动条件下的性能稳定性。
6.5.2 试验要求
按表5的规定进行试验。
6.5.3 试验步骤
6.5.3.1 同6.4.3.1。
6.5.3.2 按GB 4717—1993中附录L中第L2章的规定。
6.5.4 试验评定
同6.4.4。
6.5.5 试验设备
振动台及夹具应符合GB/T 2423.10的规定。
6.6抗干扰试验
6.6.1 试验目的
检查灭火器的控制系统工作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6.6.2 试验要求
连接探测器,接通电源,使灭火器处于监视工作状态。
6.6.3 试验步骤
灭火器安装在具有100A脉冲电源的电火花成形机上,电火花成形机在脉宽ti≤10/2s、频率fp≥25kHz、功率管全部开通及100 A工作电流条件下,分别放电加工,探测器不应输出报警信号。
6.7 电压波动试验
6.7.1 试验目的
检验灭火器对供电电源参数变化的适应性。
6.7.2 试验准备
接通电源,用调压器将输入灭火器的电网电压分别调至187 V和242 V,使灭火器处于监视工作状态。
6.7.3 试验步骤
同6.6.3或6.3.3。
6.7.4 试验评定
a)又寸于6.3.3,应按6.3.4进行;
b)对于6.6.3,探测器不得输出报警信号。
7 检验规则
7.1 产品出厂应由制造单位检验,保证其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7.2 试验的取样及结果评定应按GB/T 2828或GB/T 2829的规定。
7.3 灭火器的检验项目及检验类型应按表6的规定。
8 标志与使用说明书
8.1 灭火器应有符合GB/T13306及GB 4717—1993中6.1和6.2规定的标牌和指示操纵、安全等的标牌或标志。
8.2 标牌或标志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a)探测器型号;
b)探测器的感应温度值;
c)灭火器的贮存温度。
8.3 灭火器的随机技术文件应包括:使用说明书、合格证明书、装箱单。
8.4 随机技术文件的编制方法应按GB 9969.1和JB/T 9875的规定;电气系统的随机技术文件应符合GB/T 5226.1的规定。
8.5 使用说明书中应提供全面的信息,包括灭火器的使用、安装、运输、贮存、维修、保养以及灭火剂的再充装等内容。
8.6 使用说明书必须阐明有关安全内容,包括灭火器本身易引发的事故、使用中应注意的安全事项等。
9 包装与贮存
9.1 灭火器的包装应符合JB/T 8356.1和JB/T 8356.3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 191的规定。
9.2 灭火器贮存的防锈期限不得低于一年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