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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进给纵剖木工圆锯机结构安全JB6110—92

2005-08-01   JB6110—92   |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电子工业部1992—05—16批准    1993—01—01实施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自动进给纵剖木工圆锯机结构安全要求,包括一般要求、安全防护装置的要求、操纵机构的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自动进给纵剖木工圆锯机(以下简称机床)。
  
  本标准不适用于自动进给双圆锯裁边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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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引用标准
  
  GB 10961  木工机床操作指示形象化符号
  
  GB 12557  木工机床结构安全通则
  
  JB 5720  木工机床电气设备  通用技术条件
  
  ZB J65 015  木工机床噪声声压级测量方法
    
  
  3  一般要求
  
  3.1  机床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还应符合GB 12557的规定。
  
  3.2  机床主运动的接通不迟于进给运动,进给运动的断开不迟于主运动的断开。
  
  3.3  机床上必须设置压紧工件的机构。
  
  3.4  机床上的进给一端必须装有止逆器。
  
  3.5  机床的机动进给机构必须灵活、安全可靠。
  
  3.6  机床的锯轴与锯片部分必须设置防护装置。
  
  3.7  机床上必须装有电气过载保护装置。
  
  3.8  锯片的装拆与紧固必须安全可靠。
  
  3.9  激光导向装置应灵敏、可靠。
  
  3.10  机床电气系统应符合JB 5720的规定。
    
  
  4  机床的滚压及其升降机构的要求
  
  4.1  锯轴在工作台上面的机床
  
  4.1.1  压滚采用主滚筒形式,在锯片前和后都应设有不少于1根的主滚筒。
  
  4.1.2  压滚采用主滚筒与拼合滚筒形式,拼合滚筒除在锯片左右的位置不得少于两对外,还应符合第4.1.1的规定。
  
  4.2  锯轴在工作台下面的机床,在锯片前和后都应设有不少于2根的主滚筒。
  
  4.3  滚筒必须能充分压紧工件。
  
  4.4  拼合滚筒与锯片之间的间距应不超过10mm。
  
  4.5  压滚的压簧应有足够的压力防止工件跳动。
  
  4.6  压滚离工作台面高度位置应能调节,并有可靠的锁紧装置,保证进给时不松动。
    
  
  5  压板机构的要求
  
  5.1  压簧应能可调,保证压板压紧工件。
  
  5.2  压簧和压板应有足够的压力防止工件跳动。
    
  
  6  止逆器的要求
  
  6.1  机床必须有止逆器,应具有足够的抗冲击能力。
  
  6.2  止逆器应动作灵敏、可靠,能防止工件回弹。
  
  6.3  止逆器必须有足够的刚度、强度和抗冲击能力。
  
  6.4  启闭止逆器的操纵机构必须有可靠的定位器,止逆器的开启操纵机构必须与机床启动联锁。
    
  
  7  进给机构的要求
  
  7.1  履带链进给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履带链进给应安全、可靠,能保证机床工作时工件的进给;
  
  b.  履带块应耐磨并有足够的抗拉强度;
  
  c.  履带块应有保证锯切的锯槽,且表面结构应能与压紧机构配合,进给时工件不产生滑动。
  
  7.2  滚筒进给应保证工件在进给中不产生上下跳动。
    
  
  8  安全防护装置的要求
  
  8.1  多锯片木工圆锯机必须有侧向防护板,防止小块碎材向侧向飞出。
  
  8.2  开启锯轴和锯片部分的防护装置应与机床启动联锁。
  
  8.3  防护装置应有足够的强度,保证安全可靠。
    
  
  9  操纵机构的要求
  
  9.1  操纵手轮、手柄离地高度按GB 12557第5.4中“>5~25次/每班”进行考核。
  
  9.2  操纵手轮、手柄的操纵力按GB 12557第5.6中“≤5次/每班”考核。
  
  9.3  机床操作指示所应用的形象化指示符号应符合GB 10961的规定。
  
  9.4  机床必须有急停按钮。
    
  
  10  机床噪声的要求
  
  10.1  测量噪声时机床一般处于下列状态:
  
  a.  采用4片标准的硬质合金圆锯片;
  
  b.  锯片直径、齿数、锯片厚度、锯齿宽度推荐如下:
  
    
  锯片直径
 
  

  c.  锯齿宽度偏差为±0.1 mm;
  
  d.  锯片厚度偏差为±0.1 mm;
  
  e.  主轴转速取最高转速;
  
  f.  进给速度选用15±2 m/min,或最接近于15±2m/min;
  
  g.  锯片处于锯片高度40mm的位置上;
  
  h.  锯片间距取能锯切板条宽度为150mm的间距。
  
  注:对单锯片机动进给木工圆锯机,测量时锯片数为1片,锯片间距的规定不适用。
  
  10.2  单锯片自动进给纵剖木工圆锯机,锯片直径≤315 mm,机床的噪声最大声压级不得超过83 dB(A),锯片直径>315 mm,机床的噪声最大声压级不得超过85 dB(A),测量方法按ZB J65 015的规定。
  
  10.3  多锯片机动进给木工圆锯机,锯片直径≤315 mm,机床的噪声最大声压级不得超过88dB(A),锯片直径>315 mm,机床的噪声最大声压级不得超过90dB(A),测量方法按ZB J65 015的规定。
    
  
  11  机床的排屑与粉尘浓度的要求
  
  11.1  机床应设置有效的排屑口。
  
  11.2  机床安装上有效的吸尘装置后,工作时1片锯片所产生的粉尘浓度值在操作者周围不得超过10mg/m3,每增加1片锯片,其粉尘浓度值的增加量不得超过5 mg/m3。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全国木工机床与刀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福州木工机床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木工机械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重光、蒋坤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