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1997-03—04批准 1997—10—01实施
前言
本标准为机械行业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自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全国矿山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南昌矿山机械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罗仁如、彭 嵩、杨现利、谢志刚、吴智芳。
0 引言
本标准符合有关法规规定。
本标准所包括的危险范围,表明在本标准的范围中。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地下铲运机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是从物理性能和预定使用方面对地下铲运机的限制。
本标准所包含的安全要求是针对地下铲运机所有的危险,它适用于如在GB/T 15706.1—1995中3.11所描述的机器寿命期内各阶段所产生的危险。
本标准适用于矿山(煤矿除外)、工程、隧道中使用的地下内燃铲运机和地下电动铲运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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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998—82 低压电器基本试验方法
GB 2894—88 安全标志
GB 3768—83 噪声源声功率级的测定 简易法
GB 4064—83 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
GB 8189—87 柴油机排放试验方法 第二部分:地下矿、机车、船舶及其他工农业机械用
GB 12972.1—91 矿用橡套软电缆 第一部分:一般规定
GB 15706.1—1995 机械安全 基本概念与设计通则 第1部分:基本术语、方法学
JB/T 5501—91 地下内燃铲运机 试验方法
冶金地下矿山安全规程(1990年版)
3 危险一览表
地下铲运机(以下简称铲运机)在其寿命期间内,因物理性能及预定使用而在各阶段可能产生的危险,见表1。
4 安全要求和措施
4.1 铲运机起吊处应有明显的指示标牌。
4.2 在动臂及前、后车架铰接处,应设置预防人身事故的醒目的安全标志,并符合GB 2894的规定。在车架铰接处且应加装安全连杆。
4.3 油、水、气各系统之管路(或线路)应排列整齐、合理,各连接处应密封严密、牢固,不得泄漏。
4.4 操纵系统、转向机构和制动装置应操纵灵活,工作可靠,所有操作部位应有明显的指示标牌,操纵
4.5 所有仪表均应有明显的功能或计量指示牌,仪表的布置应便于观察。
4.6 铲运机应装设可靠的工作制动、停车制动及紧急制动装置。行驶速度为8 km/h时,工作制动距离应小于2.5m。停车制动时,应在1:5的斜坡上无滑行现象。
4.7 铲运机各传动件应运转平稳,无卡滞、过热等现象。
4.8 整机噪声应符合《冶金地下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
4.9 铲运机应装设有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司机室应有良好的视野和较好的工作环境,并配置安全架。
4.10 铲运机应配置灭火装置(如灭火器)。
4.11 铲运机的电气设备应符合GB 4064的规定。电动铲运机机体应有接地保护措施,主电路对地绝缘电阻值应符合表3的规定。
4.12 电动铲运机的卷缆装置应保证电缆卷放与铲运机运行同步。拖曳电缆应有终端保护,且符合GB 12972.1的规定。
4.13 内燃铲运机除其排气中有害成分的浓度应符合表4的规定外,还应配置排气净化装置。
注:NOx系指柴油机排气中各种氮的氧化物的混合物,主要有NO、NO2、N2O4、N2O5、HNO2、HNO3等,其中NO含量占90%以上。
5 安全要求和措施的判定
5.1 操纵手柄布置、操作力与行程的测定应按JB/T 5501—91中5.4.1的规定进行。
5.2 工作制动和停车制动性能的测定应按JB/T 5501—91中5.3.4的规定进行。
5.3 噪声的测定应按GB 3768的规定进行。
5.4 司机室视野及照明的测定应按JB/T 5501—91中5.4.2的规定进行。
5.5 动臂油缸沉降量(表征其内漏特性)的测定应按JB/T 5501—9l中5.2.3的规定进行。
5.6 油路系统密封性的判定
受检部件空转60min及在额定载荷下试车30min后,观察各动、静密封处:
——油液沿结合部缝隙渗出,为渗油;
——渗油成滴或流至机体下部、底部或地面,为漏油。
5.7 铲运机倾翻情况的测定应按JB/T 5501—91中5.1.2及5.1.3的规定进行。
5.8 电动铲运机接地保护及主电路对地绝缘电阻的测定应按GB 998—82中6.1及6.2的规定进行。
5.9 内燃铲运机柴油机废气排放的测定应按GB 8189的规定进行。
6 使用信息
6.1 铲运机的操作者应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能上机操作,且应严格按使用说明书及本标准的规定正确使用。
6.2 铲运机应在下列条件的地下巷道中工作:
a)顶板牢固;
b)通风良好;
c)合理的巷道断面尺寸、转弯半径及坡度等。
6.3 使用说明书的内容应包括:
a)运输、搬运和贮存的信息;
b)交付试运转的信息;
c)自身的信息;
d)使用的信息;
e)维修的信息;
f)停止运转、拆卸和由于安全原因而报废的信息。
6.4 每台产品均应在明显位置处固定产品标志,它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制造厂名称和地址;
b)系列或型式说明;
c)主要技术参数;
d)合格标志;
e)制造日期及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