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械工业局1999—05—14批准 1999—07—01实施
前 言
本标准是对ZB J72 018—88《房间风机盘管空气调节器 安全要求》进行的修订。本标准与ZB J72 018—88相比,主要技术内容改变如下:
——标准名称修改为《房间风机盘管空调器 安全要求》;
——取消机械强度章节。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ZB J72 018—88。
本标准由全国冷冻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通惠—开利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伟荣。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房间风机盘管空调器(以下简称机组)的安全要求和判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条件下使用,用冷(热)水作为冷(热)媒,以创造室内舒适环境为目的的机组。
本标准不适用于在腐蚀性和爆炸性及船用条件下使用的机组。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4706.1—1992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通用要求
JB/T 4283—1991 风机盘管机组
3 安全要求和/或措施判定
3.1 一般要求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应保证机组安全可靠地运行,即使误操作也不会给人及周围环境造成危险,为此应对全部试验项目进行测试。
本标准规定的试验项目均为型式试验项目。
3.2 防触电保护
机组的结构和外壳应具有良好的防触电保护,以保证用户不与带电部件发生意外接触,即使不用工具便可拆卸的部件也应如此。
在正常安装状态下,按GB 4706.1—1992中8.1的规定进行检验。
接线柱用外壳封闭,并应借助于工具才能拆卸。
正常使用时旋钮或开关内的轴或杆不应带电。
导线须用外套保护。
用插头连接电源的机组,设计中应保证在正常使用情况下触碰其插脚时不会由于电容器的放电而引起触电危险,按GB 4706.1—1992中8.9的规定进行检验。
3.3 启动
应使用产品设计时指定的型号和额定电流的熔断器进行启动试验,试验过程中不应操纵手动复位的过载保护装置。
在85%的额定电压下,对机组启动3次,每次启动应在电动机全停后进行;
若有几档可调的转速,则应在各档转速上均做以上试验。
在上述情况下,风机盘管应能安全可靠地工作。
3.4 发热
3.4.1 机组应按制造厂规定要求安装在试验室内,在最大供热和供冷工况下进行测量。
3.4.2 机组应在最低额定电压的0.94倍和最高额定电压的1.06倍之间的任一电压工作,使其产生的发热最大。
3.4.3 被试机组应在进风温度为23℃±2℃,进水温度为机组最高进水温度为80℃条件下连续工作直到温度达到稳定。
测试方法和最高允许温升应符合GB 4706.1—1992中第11章的有关规定。
3.5 在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
机组应有良好的电气性能,泄漏电流的值应不超过1.5 mA,按照GB 4706.1—1992中第13章所规定的相应方法测试。
3.6 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
机组应具有良好的绝缘性能,并通过以下试验确定:
a)在施加500V直流电压1min后进行绝缘电阻测量,在带电部件与壳体之间其值不低于2MΩ。
b)电气强度试验历时1min,经受频率为50Hz的基本正弦波的交流电压,其试验电压值和试验部位按表1规定。
最初施加的电压应不超过规定值的一半,然后迅速升到规定值,试验期间不应发生闪络和击穿。
3.7 防潮
机组的电器元件应能防止水(露)的侵入。机组应使凝结水排水通畅,正常排水应不影响机组的电气绝缘。
3.8非正常工作
3.8.1 机组的设计应避免由于非正常工作和误操作而引起的火灾、机械损伤或触电事故。
3.8.2 风机电动机应进行堵转试验。将电动机转子的轴固定,以额定电压通电15天(360h),或者直到保护装置永久断开电路为止。电源极性应每24h换向一次。试验的环境温度保持在23℃±5℃,如果当稳态运转时电动机绕组温度不超过90℃,则可中止试验。否则应在整个试验期间测定外壳温度不超过150℃,且绕组温度不应超过表2、表3的规定。
3.9 机械安全防护
机组的活动部件应用罩壳加以保护,以保证人身安全。
保护外壳、护套等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并只有借助于工具才能拆开。
3.10 结构
3.10.1 保证防水和防触电要求的各个部件只有借助工具才能拆卸。
3.10.2 在设计机组结构时,应考虑由于凝结水(露)、从水管连接器和放气阀等处漏出的水对电器绝缘的影响。
3.10.3 腐蚀性、吸水性、易燃性的绝缘材料不能与裸露的带电部件直接接触。
3.11 内部布线
3.11.1 走线槽应平滑,无锐边。电线应加以保护,不得接触毛刺、换热器铝片等,以免损坏布线绝缘。通过绝缘导线的金属孔表面应光滑,并有绝缘套管。用视检来判定是否合格。
3.11.2 内部布线必须固定,以使其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符合GB 4706.1—1992中第29章的相应规定。
3.11.3 不得将铝线作为内部布线的导线使用。
3.11.4 绿/黄双色的导线,只能接到接地端子,不能连接到其他端子上。
3.12 元件
3.12.1 机组中所使用的所有元件应符合该元件相应标准的安全要求,并且作为机组的一部分来经受本标准的检验。
3.12.2 对电动机绕组永久串联的电容器,应检查机组在110%的额定电压和最小负载下运行时电容器的端电压,其值应不大于电容器额定电压的110%。
3.12.3 机组不应装有:
a)接在软线中的开关;
b)万一机组发生故障时,靠短路使供电中断的装置。
3.13 接地装置
3.13.1 接地装置应符合GB 4706.1—1992中第27章的有关规定。
3.13.2 在机组运行期间有可能与使用人员接触的无绝缘金属部件充分与接地装置连接。
3.13.3 通过下述试验确定接地装置是否符合要求:
用空载电压不超过12V的交流电源,使25 A电流依次在接地接线柱或接地极与各个易触及的金属部件之间流过。
测量接地端子或接地触点与可触及的金属部件之间的电压降,并根据电流和电压降算出电阻值。在任何情况下该电阻值不应超过0.1 n。
3.14 隔热、隔声材料
3.14.1 机组使用的隔热、隔声材料,应符合建筑防火规范,并具有无异味、无毒、不吸湿性能。
3.14.2 隔热和隔声材料应牢固地粘贴或固定,以防松脱。
使用粘贴剂固定隔热材料,应在正常使用、运输和储放的条件下保持牢固的粘性。
3.15 噪声
机组的噪声应符合JB/T 4283—1991中4.2.6的规定。
3.16 防锈
机组零件的防锈应符合GB 4706.1—1992中第31章的有关规定。
4 使用信息
4.1 安装使用说明书
安装使用说明书应具有以下内容:
a)产品型号、名称、工作原理、特点及用途等;
b)产品结构示意图、电气线路图;
c)安装说明、使用要求、维护保养及注意事项等。
4.2 最低限度的标志
机组的最低限度的标志应包括以下内容:
a)制造者的名称;
b)产品型号和名称;
c)产品的主要电气参数(电压、频率、功率等);
d)产品出厂编号;
e)接地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