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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复式割草机  安全技术要求JB  8836—1999

2005-08-02   JB 8836—1999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国家机械工业局1999—04—05批准    1999—04—05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往复式割草机(以下简称割草机)。
    
  
  1  安全技术要求
  
  1.1  割草机的安全防护。
  
  1.1.1  动力驱动部分
  
  传递动力的齿轮、皮带、皮带轮、链轮、链条应有防护部件或具有同等效果的防护装置。对于外露的动力输出轴、万向轴应完全防护。
  
  1.1.2  割草机的切割器在运输过程中或停放时应装上防护罩,其结构形式参照图1制造。
  
  1.1.3  所有防护装置应固定牢靠。
  
  1.1.4  防护装置应便于拆装,且不妨碍机具的调整、清理及维护工作。
  
  1.1.5  经常拆装的防护装置,机具上应设存放位置。
  
  1.2割草机的安全装置
  
  1.2.1  机具停止作业时,应能立即切断驱动切割器的动力。
  
  1.2.2  机具应设过载防护装置或保护机具不被破坏的安全装置。
  
  1.2.3  在运输状态时,切割器应提起并固定牢靠。
  
  1.2.4  拖拉机动力输出轴驱动的机具,应设万向节传动轴的支撑装置。
  
  1.2.5  非永久装在机具上的配重应固定牢靠,不应在造成对人身伤害的危险部位。
  
  1.2.6  挂接装置应保证挂接方便,安全可靠。
  
  1.2.7  机具应设有支撑装置,保证机具卸下时停放稳定。
  
  1.2.8  旋转和传动等危险部位,应有鲜明的指示标志和旋转方向的指示标志。
  
  1.2.9  注油嘴周围应涂与整机不同的颜色。
  
  1.3  调节件的安全保证
  
  1.3.1  割草机上各操纵手柄之间或手柄与相邻部件之间,根据操纵手柄受力大小应留有安全距离d(见图2),其数值不得小于100mm。操纵手柄及其相邻部件应光滑,不得有锐棱、毛刺。
  
  1.3.2  踏板及操纵手柄的限位、定位装置,当操纵力超过规定时仍应安全可靠。
  
  2  使用说明书及安全检验要求
  
  2.1  割草机应带有使用说明书,其中必须包括有关安装、技术维护、调整、挂接、使用等方面的安全操作规定。
  
  2.2  每台割草机须经安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呼和浩特畜牧机械研究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内蒙古海拉尔牧业机械厂等单位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莲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