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械工业局1999—05—14批准 2000—01—01实施
前言
本标准是对ZB J62 006.7—87《锻压机械噪声限值 空气锤噪声限值》的修订。本标准与ZB J62 006.7—87的技术内容基本一致,仅按有关规定重新进行了编辑。
本标准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ZB J62 006.7—87。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锻压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安阳锻压设备厂。
本标准于1987年4月首次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空气锤的声功率级和声压级的噪声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自由锻造用空气锤。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JB/T 3623—1984 锻压机械 噪声测量方法
JB/T 1827.1—1999 空气锤 技术条件
3 噪声限值
3.1 空气锤在提锤、压锤动作规范时的噪声A计权声功率级LWA不应大于表1的规定。
3.2 空气锤在提锤、压锤动作规范时在规定位置的噪声A计权声压级LpA不应大于表2的规定。
4 测量方法
本标准的测量方法应按JB/T 3623的规定。
5 空气锤的动作规范
测定噪声时空气锤的动作规范应符合JD/T 1827.1的规定。
6 使用说明
本标准的使用说明见附录A(标准的附录)。
附 录 A
(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的使用说明
A1 凡是新设计或改进设计的试制样机、小批试制的新产品,或工艺、材料改变后生产的第一批空气锤产品,以及进行质量等级评定、性能试验的空气锤产品,均应测定噪声声压级,推荐测定噪声声功率级。
A2 正常批量生产的空气锤产品,在出厂检验时可只测定噪声声压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