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994—06—20批准 1995—05—01实施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枪的型式和基本参数。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消防枪。
2 术语
2.1 消防两用水枪
既能喷射充实水流,又能喷射雾状水流,并具有开启、关闭功能的消防枪。
2.2 消防多用水枪
具有喷射充实水流、雾状水流、自卫水幕和开启、关闭等功能的消防枪。
2.3 消防干粉枪
喷射干粉灭火剂并具有开启、关闭功能的消防枪。
2.4 消防空气泡沫枪
以泡沫液为灭火剂,并具有开启、关闭功能的消防枪。
2.5 消防蒸汽枪
喷射水蒸汽并具有开启、关闭功能的消防枪。
2.6 消防组合枪
可以喷射两种灭火剂的消防枪。
2.6.1 消防中压组合枪
工作压力>0.7~2.5MPa,既能喷射充实水流,又能喷射雾状水流,通过调换喷嘴,还可产生和喷射空气泡沫,并具有开启、关闭功能的消防枪。
2.6.2 消防高压组合枪
工作压力>2.5~4.5MPa,既能喷射充实水流,又能喷射雾状水流,通过调换喷嘴,还可产生和喷射空气泡沫,并具有开启、关闭功能的消防枪。
2.7 当量喷嘴直径
以直流流量的额定值和额定工作压力为条件,流量系数为1情况下,计算的直流喷嘴直径的圆整值。
3 型式
3.1 消防枪型式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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