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995—08—17批准 1996—06—01实施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消火栓扳手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与地上、地下消火栓以及消防水泵接合器配套使用的消火栓扳手。
2 引用标准
GB/T 230 金属洛氏硬度试验方法
GB 699 优质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
GB 1348球墨铸铁件
GB/T 1804 一般公差 线性尺寸的未注公差
GN 11 消防产品型号编制方法
3 产品分类
3.1 型式
消火栓扳手按用途可分为地上、地下消火栓扳手两种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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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型号
3.2.1 型号编制
消火栓扳手的型号编制应符合GN 11的规定。
3.2.2 标志示例
地上消火栓扳手:FB 400
地下消火栓扳手:FBA 1000
4 技术要求
4.1 基本尺寸
扳手的基本尺寸应符合表1及图1、图2的规定,未注公差尺寸应符合GB 1804的IT 16精度要求。
注:200*淬火回火后HPC38~45。
4.2 扳手的材料及重量按表2规定,其中材料在保证设计要求的情况下允许采用代用材料。
4.3 地上消火栓扳手表面先涂F53-1红丹酚醛防锈漆,待干后再涂C04-42大红醇磁漆,地下消火栓扳手涂L01-6黑色沥青清漆,亦可选用性能不低于规定牌号的同色油漆,油漆表面应平整光亮,不应有气泡、开裂、剥落和流痕。
4.4 消火栓扳手套筒壁厚应均匀,内外表面不应有裂纹和影响使用性能的斑疤等缺陷。
4.5 地下消火栓扳手的扳柄和立杆焊接处应牢固可靠,传动附件方孔和扳柄两端的硬度以及地上消火栓扳手的五角头及S处的硬度应符合表3的要求,不应有损坏和永久变形。
5 试验方法
5.1 硬度试验按GB 230进行,应符合4.5规定。
5.2 基本尺寸采用游标卡尺和钢卷尺进行检验。游标卡尺的精度应不低于0.02mm。
5.3 重量检验应采用精度不低于3%的称重计进行检验。
5.4 表面质量及涂漆层质量采用目测方法检验。
6 检验规则
6.1 型式检验
6.1.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须进行型式检验:
a. 生产厂新试制产品时;
b. 改变工艺、结构、材料,并对产品性能可能产生影响时;
c. 停产六个月以上再生产时;
d. 正常连续生产两年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1.2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
6.1.3 型式检验的样本不得少于3件。
6.1.4 型式检验的项目应全部符合标准方为合格。
6.2 出厂检验
6.2.1 消火栓扳手须经制造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合格证书方可出厂。
6.2.2 出厂检验的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
6.2.3 用户可按本标准对交货产品进行试验验收,抽检方法及返修办法可由生产厂和用户在合同中规定。
7 标志、包装及贮存
7.1 消火栓扳手在明显的地方应有永久性标志:型号、规格、生产厂名(或商标)。
7.2 包装盒内应有防护衬垫,避免产品碰撞、散落,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合格证书应注明:标准编号、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出厂日期、制造厂名、检验人员印记等。
7.3 包装箱的材料应干燥,包装应牢固。每箱的重量应适宜于运输和搬运。
7.4 消火栓扳手应在通风、干燥、无腐蚀性气体的地方存放。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五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潘银素、徐耀亮、沈坚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