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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指挥服GA140—1996

2005-08-03   GA140—1996   |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996—06—14批准    1997—01—01实施
  
  
  前    言
  
  
  本标准自1997年1月1日起实施,1997年1月1日起所有消防用指挥服均应符合本标准要求。
  
  本标准附录A为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上海消防科学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科学研究所、安徽省公安消防总队、芜湖宏达服装总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斌、屈励、贡祥蕾、陈正权、马泽和。
  
  本标准委托公安部上海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指挥服的定义、型号、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消防部队和企事业专职消防队大队(支队)级以上指挥人员使用的消防指挥服(以下简称指挥服)。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91—9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3918—83  织物梯形法撕破强力试验方法
  
  GB 3923—84  机织物断裂强力和断裂伸长的测定(条样法)
  
  GB 4745—84  纺织织物  表面抗湿性测定方法(沾水试验法)
  
  GB 5455—85  纺织织物  阻燃性能测定  垂直法
  
  GN 11—82  消防产品型号编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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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指挥服系指消防指挥员指挥灭火战斗时穿着的具有一定防护功能的服装。
  
  
  4  型号
  
  4.1  指挥服型号编制方法应符合GN 11的规定。
  
  4.2  指挥服产品型号的编制方法:
  

  标记示例:
  
  一件衣长为112cm的消防指挥服,其型号为RFZ 112。
  
  
  
  5  技术要求
  
  5.1  款式
  
  指挥服款式为短大衣式,肩部应配可佩戴肩章的搭扣。
  
  5.2  反光标志
  
  5.2.1  反光标志的设置应能在其360度方位均能看见。
  
  5.2.2  在指挥服前门襟、后背和下摆处,加装宽50mm的银灰色反光标志带,反光值不应低于330cpl。
  
  5.3  结构
  
  指挥服为双层结构,面料应有阻燃、抗湿功能。
  
  5.4  规格
  
  指挥服的规格应符合表1的规定。
 

  5.5  颜色
  
  指挥服面料的颜色为橄榄绿色。
  
  5.6  面料的性能
  
  5.6.1  面料的阻燃性能试验按6.1规定的方法进行,其损毁长度不大于15cm,续燃时间不大于5s,阴燃时间不大于25s,不应有融滴现象。
  
  5.6.2  面料的抗湿性能试验按6.2规定的方法进行,其沾水等级不应低于GB 4745中的3级要求。
  
  5.6.3  面料的耐洗涤性能试验按6.3规定的方法进行,在洗涤20次后,测其阻燃性能,其损毁长度不大于25cm,续燃时间不大于5s,阴燃时间不应大于20s。
  
  5.6.4  面料的强力性能试验按6.4规定的方法进行,其经、纬向撕破强力不小于26N,经、纬向断裂强力不小于380N。
  
  5.7  重量
  
  指挥服重量不大于2.2kg。
  
  5.8  缝制要求
  
  5.8.1  针距密度应符合如下规定
  
  明暗线时每3cm 11针~14针。
  
  三线包缝时每3cm不少于9针。
  
  5.8.2  承力接缝应进行双道缝制。
  
  5.9  尺寸公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面料的阻燃性能试验按GB 5455进行。
  
  6.2  面料的抗湿性能试验按GB 4745进行。
  
  6.3  面料的耐洗涤性能试验按附录A进行。
  
  6.4  面料的撕破强力性能试验按GB 3918进行。面料的断裂强力性能试验按GB 3923进行。
  
  6.5  指挥服重量测定采用衡器进行。
  
  6.6  针距密度测定采用长度量具进行。
  
  6.7  尺寸公差测定采用长度量具进行。
  
  
  7  检验规则
  
  指挥服检验分材料检验、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1  材料检验
  
  材料检验按每批进厂材料的数量抽检。每1000m随机抽样1m,按表3中序号1至序号4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如其中有一项不合格,则该批材料不得投料生产加工。
  
  7.2  出厂检验
  
  7.2.1  指挥服应按表3规定的项目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由厂质检部门发给合格证方可出厂。
  
  7.2.2  出厂检验每100件为一个批次,不足100件以实际生产量为一批,每批抽取二件样品,按表3中序号5至序号8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如有其中一项不合格,则应加倍进行抽样,若仍出现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不准出厂。
  
  7.3  型式检验
  
  7.3.1  型式检验包括本标准规定的全部检验项目,通常在下列情况下进行:
  
  a)新产品试制的定型检验;
  
  b)材料、工艺、款式有较大改变时;
  
  c)产品正常生产满二年时;
  
  d)停产一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3.2  型式检验的样品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本大小为四件。
  
  7.3.3  型式检验的试验程序和不合格的分类见表4。
  
  7.3.4  型式检验的结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即判定该型式检验为不合格。
  
  a)出现A类不合格;
  
  b)出现大于或等于二个B类不合格;
  
  c)出现大于或等于三个C类不合格;
  
  d)出现大于或等于一个B类不合格,且出现大于或等于二个C类不合格。
  
  7.3.5  型式检验不合格时,停止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由生产厂采取有效措施,直至型式检验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
  
  每件指挥服应有以下内容;
  
  a)名称、型号和商标;
  
  b)产品执行标准的代号;
  
  c)出厂年月和检验合格证;
  
  d)生产厂名或代号。
  
  8.2  包装
  
  8.2.1  应将指挥服使用说明书、合格证随同指挥服一起先装入包装袋,再装入瓦楞纸箱,每箱10件。
  
  8.2.2  纸箱外应印有GB 191规定的有关标记
  
  a)产品名称、型式、规格;
  
  b)数量及总重量;
  
  c)包装箱的外形尺寸;
  
  d)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
  
  e)防雨、防晒、防钩挂;
  
  f)批准文件编号;
  
  g)生产厂名、商标。
  
  8.3  运输
  
  8.3.1  指挥服在运输中应轻装轻卸,避免雨淋、受潮、曝晒。
  
  8.3.2  指挥服在运输中应避免与油、酸、碱及腐蚀性物品混在一起运送。
  
  8.4  贮存
  
  指挥服的贮存应放入纸箱内,贮存的仓库应保持通风、干燥、避免曝晒、避免与酸、碱及腐蚀性物品一起贮存。

 
  附  录  A
  
  (标准的附录)
  
  面料的耐洗涤性能试验

  
  A1  试验方法
  
  A1.1  试样:试样尺寸应符合GB 5455的有关规定。
  
  A1.2  将试佯、洗涤剂、清水放入洗衣机,洗涤剂与清水按溶比注入,启动洗衣机。洗涤4min后取出,换清水二次,每次6min,然后脱水。此过程为完成一次洗涤,如此循环20次。
  
  A1.3  将洗涤20次后的试样整平,在常温干燥后按GB 5455的规定进行试验。
 
  A2  试验设备
  
  洗衣机:普通洗衣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