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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车式1211灭火器GA77.1—9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994—06—20批准    1995—05—01实施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产品的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推车式1211灭火器(以下简称灭火器)。
  
  2  引用标准
  
  GB 5842  液化石油气钢瓶
  
  GB 5099  钢质无缝气瓶
  
  GB 8109  推车式灭火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 4065  二氟一氯一溴甲烷灭火剂
  
  GB 3864  工业用气态氮
  
  GB 1804  公差与配合  未注公差尺寸的极限偏差
  
  GB 197  普通螺纹  公差与配合(直径1~355mm)
  
  GB 1.3  标准化工作导则  产品标准编写规定
  
  GB 10111  利用随机数骰子进行随机抽样的方法
  
  GN 11  消防产品型号编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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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分类
  
  3.1  型式
  
  该种灭火器为贮压式。灭火剂为二氟一氯一溴甲烷(CF2ClBr),代号“1211”,驱动气体为氮气(N2)。
  
  3.2  型号
  
  3.2.1  灭火器的型号编制方法应符合GN 11的规定。
  
  3.2.2  标记示例
  
  25kg推车式1211灭火器
  
  

  3.3  规格
  
  灭火器的规格按充装的1211灭火剂重量划分,系列规格分为20,25,40kg三种。
  
  4  技术要求
  
  4.1  基本参数
  
  4.1.1  灭火器在20±5℃时,其性能参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
 
  

  4.1.2  灭火器的间歇喷射滞后时间不得大于3s。
  
  4.1.3  灭火器在喷射过程中,任何连接处均不得有泄漏现象。
  
  4.1.4  灭火器的使用温度为-20~55℃。
  
  在使用温度范围内,灭火器的喷射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有效喷射时间的偏差不得大于在20土5℃时有效喷射时间的土25%。
  
  b.  喷射滞后时间不得大于12s。
  
  c.  喷射剩余率不得大于10%。
  
  4.1.5  灭火器的灭火能力,不得小于表2的规定。

  
  4.2  材料要求
  
  采用焊接方法制造的灭火器简体的材料应符合GB 5842中第3章的规定。采用无缝结构制造的筒体的材料应符合GB 5099中第3章的规定。
  
  4.3  结构强度要求
  
  4.3.1  灭火器筒体设计按采用结构不同,应分别符合GB 5842中第4章的规定或应符合GB 5099中第4.2、4.3、4.4条的规定。
  
  4.3.2  灭火器的结构强度应符合GB 8109中第3.7.3和3.7.4条的规定。
  
  4.4  行驶机构要求
  
  灭火器的行驶机构应符合GB 8109中第3.8条的规定。
  
  4.5  密封性能要求
  
  4.5.1  灭火器的密封性能应符合GB 8109中第3.4.2、3.4.3条的规定。
  
  4.5.2  灭火器应能承受公称工作压力的气密性试验,不得有泄漏现象。
  
  4.6操作性能要求
  
  灭火器的操作性能应符合GB 8109中第3.5条的规定。
  
  4.7  抗腐蚀性能要求
  
  灭火器抗腐蚀性能应符合GB 8109中第3.6条的规定。
  
  4.8  安全装置要求
  
  灭火器应设有卸压机构,以保证在滞压情况下能安全卸下器盖。
  
  4.9  喷射软管及接头的要求
  
  灭火器的喷射软管及接头应符合GB 8109中第3.10条的规定。
  
  4.10  制造要求
  
  4.10.1  采用焊接方法制造的简体应符合GB 5842中第5章的规定。采用无缝结构制造的筒体应符合GB 5099中第5章的规定。
  
  4.10.2  其他金属零件的加工未注公差等级应符合GB 1804中IT14级的规定,非金属零件的加工未注公差尺寸的公差等级应符合GB 1804中IT16级的规定。螺纹的未注公差尺寸应符合GB 197中内螺纹7H级,外螺纹8g级的规定。
  
  4.10.3  钣金、冲压零件表面应无重皮、皱纹及明显的机械损伤等缺陷。
  
  4.10.4  铸、锻零件的表面应清洁、无毛刺、结疤等。内部不得有缩松、气孔、砂眼、裂纹等缺陷。
  
  4.11  其他要求
  
  4.11.1  灭火器的喷射枪及其固定装置应符合GB 8109中第3.11.1和3.11.2条的规定。
  
  4.11.2  显示灭火器内部压力的装置应符合GB 8109中第3.11.3条的规定。
  
  4.11.3  灭火器上使用的橡胶和塑料件应符合GB 8109中第3.11.4条的规定。
  
  4.11.4  灭火器内充装的灭火剂质量应符合GB 4065的规定。
  
  4.11.5  灭火器内充装的驱动气体的质量应达到GB 3864中规定的最低级。
  
  4.12  外观质量
  
  4.12.1  灭火器的油漆漆膜色泽应均匀。无龟裂,无明显流痕、气泡、划伤、磕伤等缺陷。
  
  4.12.2  电镀件表面应无气泡、明显划伤、碰伤等缺陷。
  
  4.12.3  铭牌装贴应端正、平服,不缺边少字,无明显皱褶、气泡等缺陷。且经外部腐蚀试验后,应不脱落。
  
  5  试验方法
  
  5.1  喷射性能试验
  
  5.1.1  喷射性能试验按GB 8109中第4.1条的方法进行。
  
  5.1.2  有效喷射距离试验应与有效喷射时间、喷射滞后时间和喷射剩余率试验同时进行。试验时,在喷射方向上预先在离喷嘴6到10m距离之间以250mm为间隔定出标记线,标记线的零位线应于喷嘴顶端相平齐。在进行连续喷射试验时,当灭火器喷射到规定最小有效喷射时间一半时,在标记线上读出此时喷射的最远点则是有效喷射距离。喷射结束后,测灭火剂充装量和充装系数。
  
  在喷射过程中,应注意观察灭火器各连接处有无泄漏现象。
  
  5.2  灭火性能试验
  
  灭火性能试验按GB 8109中第4.3条的方法进行。
  
  5.3  结构强度试验(包括喷射软管及接头)
  
  结构强度试验按GB 8109中第4.7条的方法进行。
  
  5.4  行驶机构试验
  
  行驶机构试验按GB 8109中第4.11条的方法进行。
  
  5.5  喷射枪跌落试验
  
  喷射枪跌落试验按GB 8109中第4.12条的方法进行。
  
  5.6  密封性能试验
  
  5.6.1  密封性能试验按GB 8109中第4.4条(除4.4.3和4.4.4.3条)的方法进行。
  
  5.6.2  气密性试验方法为在灭火器中充入公称工作压力的氮气,浸没在水温不低于5℃的清水中,水面应高于被测零部件50mm以上,保持10min。试验结果应符合4.5.2条的规定。
  
  5.7  操作性能试验
  
  操作性能试验按GB 8109中第4.5条的方法进行。
  
  5.8  腐蚀试验
  
  腐蚀试验按GB 8109中第4.6条的方法进行。
  
  5.9  显示内部压力装置试验
  
  显示内部压力装置试验按GB 8109中第4.9条的方法进行。
  
  5.10  橡胶塑料件的热稳定性试验
  
  橡胶塑料件的热稳定性试验按GB 8109中第4.10条的方法进行。
  
  6  检验规则
  
  产品出厂应经制造厂检验部门检验,保证产品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6.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1.1  产品的出厂检验项目为外观质量、灭火剂充装量、浸水法密封性能试验。
  
  6.1.2  产品的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遇GB 1.3中第6.6.1条情况时,应做型式检验。
  
  6.1.3  产品的逐批检查应符合GB 8109中第5.3.1条的规定。
  
  6.1.4  产品的周期检查应符合GB 8109中第5.3.2条的规定。
  
  6.2  抽样与组批规则
  
  6.2.1  产品的出厂检验为逐台检验。
  
  6.2.2  产品型式检验项目的组批及抽样数量见表3。
  
  6.2.3  试样的抽样方法应符合GB 10111的规定。
  
  6.3  判定规则
  
  6.3.1  出厂检验项目应全部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6.3.2  型式检验项目的缺陷分类见表3,其合格标准为不允许有致命缺陷,重缺陷不允许有3项,轻缺陷不允许有5项,缺陷总数不允许有6项。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7.1.1  灭火器筒体颜色推荐用红色。
  
  7.1.2  灭火器上应有铭牌,其内容如下:
  
  a.  灭火器的名称、型号;
  
  b.  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c.  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包括一个或多个图形的说明;
  
  d.  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
  
  e.  灭火剂及驱动气体的种类和数量;
  
  f.  灭火器定期检查的说明;
  
  g.  灭火器水压试验压力;
  
  h.  灭火剂毒性或电击危险的警告;
  
  i.  灭火器生产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编号;
  
  j.  灭火器出厂年月;
  
  k.  灭火器制造厂名称或商标。
  
  7.2  包装
  
  7.2.1  灭火器的包装应保证在正常运输中不损坏和散装,并符合用户的需要及运输和贮存的要求。
  
  7.2.2  灭火器包装箱外面应有下列内容:
  
  a.  产品型号、名称和规格;
  
  b.  内装数量(台);
  
  c.  包装箱外形尺寸;长×宽×高(mm);
  
  d.  整体重量(kg);
  
  e.  产品出厂时间或序号;
  
  f.  制造厂名称、地址;
  
  g.  “小心轻放”、“注意防潮”、“严禁烈日曝晒”等字样或标记。
  
  7.3运输和贮存
  
  7.3.1  灭火器在运输和贮存中,严禁倒放、雨淋、曝晒、强辐射热和接触腐蚀性物质等。
  
  7.3.2  灭火器的贮存环境温度应在-10~45℃范围内。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消防器具配件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器材管理办公室、上海消防科学研究所、浙江消防器材总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振山、高根妙、张新根、黄更新、王航。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