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995—08—17批准 1996—06—01实施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编制各种消防车产品型号的术语及构成。本标准替代GA11—82中消防车型号编号部分。
2 引用标准
GB 9417 汽车产品型号编制规则
3 术语
3.1 消防车的产品型号
识别不同用途的消防专用汽车而给定的一组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成的编号。避免与数字混淆,不应使用汉语拼音字母中的“I”和“O”。
3.2 企业名称代号
识别消防车制造企业的代号。
3.3 消防车类别代号
表明消防车所属分类的代号。
3.4 主参数代号
表明消防车主要特征的代号。
3.5 产品序号
表示一个企业的类别代号的主参数代号相同的消防车的投产顺序号。
3.6 结构特征代号
用于反映消防车结构特征的代号。
3.7 用途特征代号
表示消防车用途的特征代号。
3.8 消防车分类代号
为识别消防车主要消防装备不同种类的代号。
3.9 消防装备主参数
代表消防车主要装备主参数代号。
3.10 企业自定代号
企业按需要自行规定的补充代号。
4 消防车产品型号的构成
消防车的产品型号由企业名称代号、车辆类别代号、主参数代号、产品序号、结构特征代号、用途特征代号、消防车分类代号、消防装备主参数代号组成,必要时附加企业自定代号。型号编制方法如下:
4.1 企业名称代号
位于产品型号的第一部分,用代表企业名称的两个或三个汉语拼音字母表示,其代号由国家有关部门给定。
4.2 消防车类别代号
消防车类别归属于专用汽车或专用半挂车,其代号规定5或9。
4.3主参数代号
消防车的主参数代号位于产品型号的第三部分,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其主参数代号应符合GB 9417第3.3条的规定。
4.4 产品序号
产品序号位于消防车产品型号中的第四部分,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数字由0,1,2,……9依次使用。
4.5结构特征代号
结构特征代号位于产品型号的第五部分,用一个汉语拼音字母表示,其代号见表1。
4.6 消防车用途特征代号
消防车用途特征代号位于产品型号的第六部分,统一用“XF”表示。
4.7 消防装备分类代号
消防装备分类代号位于产品型号的第七部分,用两个汉语拼音字母表示,其含义见表1。
4.8 消防装备主参数代号
消防装备主参数代号位于产品型号的第八部分,二位或三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其构成含义单位见表1。
4.9企业自定代号
企业自定代号位于产品型号的最后部分,其使用应在消防装备主参数以前的符号不能区别时采用,以不大于四位的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表示。
4.10 当主参数有变化,但不大于原定型设计主参数的10%时其主参数不变,超于10%时应改变主参数代号,若因数字修约而主参数不变时,则应改变其产品序号。
附 录 A
编制型号举例
(参考件)
例1. 震旦消防设备总厂生产的第三代泡沫消防车,装载泡沫液及水6 500 1,其型号为:ZDX5172GXFPM65
例2. 上海消防器材总厂生产的抢险救援消防车,抢险救援器材共73种,其型号为:SHX5100TXFQJ73
例3. 长春消防器材总厂生产的水罐消防车,其装水量为3 500I,其型号为:GX5090GXFSG35
例4. 牧丹江特种车辆改装厂生产的供水消防车,其载重量为6 000kg,其型号为:MG5130GXFGS60
例5. 宝鸡消防器材总厂生产的干粉消防车,其载粉量为4 000kg,其型号规定为:BX5170TXFGF40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器材管理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委员会第一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器材管理办公室技术处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张国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