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2000-12-12批准 2001-06-01实施
前言
本标准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为了加强浅海石油作业中放射性及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避免火灾、爆炸及放射事故,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石油工业安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大港油田集团测井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卢世红、阴庆文、张晓东、刘凤华、闻宝日、曹西月、沙春阳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用于浅海石油作业的放射性及爆炸物品的运输、存放、使用、废物处理及事故处理的安全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浅海石油作业中使用放射性及爆炸物品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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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2702—1990 爆炸品保险箱
GB 8922—1988 油(气)田测井用密封型放射源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GB 16358—1996 油(气)田非密封型放射源测井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SY 5436—1998 石油射孔和井壁取心用爆炸物品储存、运输和使用的安全规定
SY 6204—1996 滩海测井作业安全规程
SY 6345—1998 浅海石油作业人员安全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发布 1984年1月6日实施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2号码 1997年6月5日实施
3一般规定
3.1从事浅海放射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防护知识和健康条件,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要求,并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
3.2从事浅海爆炸作业人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4章、第28条的要求进行培训考核,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3.3凡进入浅海地区进行放射及爆炸作业人员应符合SY 6345的要求。
3.4放射作业的单位及设备应符合 SY 6204—1996中3.1.3,3.1.4,3.1.5的要求。
3.5放射性及爆炸物品的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应符合SY 6204—1996中第4章的规定。
3.6特殊爆破施工作业,应由职能部门进行审批。
4运输
4.1放射性物品的运输
4.1.1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应设有专职护源工,并配有便携式放射性剂量监测仪。
4.1.2护源工负责放射性物品的途中运输、临时停留、码头转换等环节的监护管理。
4.1.3放射性物品应储存在专用贮源容器内,贮源容器应放在运源箱内,运源箱应符合一级运输包装要求。
4.1.4运源箱应设置浮标及明显的辐射标志,运源箱与浮标连线长度宜为15~20m。
4.2爆炸物品的运输
4.2.1装有爆炸物品的船舶,应按指定航线行驶,运输船舶严禁无关人员搭乘。
4.2.2爆炸物品应有专人押运。押运过程中,押运人员应向船舶上所有人员讲解所运输物品的性质、危害及注意事项。
4.2.3爆炸物品运输、装卸过程中,严禁烟火。
4.2.4运输雷管应使用专用雷管箱,雷管箱应符合GB 2702 的要求。
5现场存放
5.1放射性物品
5.1.1放射性物品应存放在专用释放架上或指定区域,并设有警示标志。
5.1.2放射性物品使用前后应存放在贮源容器内。
5.1.3放射性物品由护源工负责保管,并做好使用记录。
5.2爆炸物品
5.2.1爆炸物品应存放在专用释放架上或指定区域。存放地点应配备灭火器材,并设有警示标志。
5.2.2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应分开存放。
5.2.3爆炸物品应设专人保管,负责发放登记。
5.2.4爆炸物品码放应坚固牢靠,防止掉落或倾倒。
6使用
6.1放射性物品的使用
6.1.1放射操作人员穿戴齐全放射防护用品,并配戴个人剂量计。
6.1.2井场使用放射性物品时,应设立警示标志,划定控制区域,设专人监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控制区。
6.1.3装卸放射性物品时,应执行GB 8922—1988 中3.5的规定。
6.1.4在井口装卸放射性物品时,应先盖好井口。
6.1.5使用开放型放射性物品时,严禁洒漏。
6.1.6遇有大雨、大雾、6级以上风力等恶劣天气及海况复杂时,应停止施工作业。
6.2爆炸物品的使用
6.2.1使用爆炸物品时,现场及附近应严禁使用无线电通信设备,严禁进行动火作业。
6.2.2装炮应选择在离开井口3m以外的工作区,并设立警示标志。
6.2.3井壁取心器装好后,岩心筒应向下放置。
6.2.4现场施工操作按 SY 5436—1998中7.3.1~7.3.7的规定执行。
6.2.5采用油管传输射孔作业,井口联枪时严禁用液压管钳紧扣;对投棒引爆的射孔作业,确认或怀疑未引爆射孔枪时,应先捞棒后起油管。
6.2.6夜间不得进行工程爆炸作业。
6.2.7遇有大雨、大雪、大雾、6级以上风力等恶劣天气及海况复杂时,应停止爆破施工作业。
7废物处理
在作业中产生的放射性及爆炸物品的废物(如被放射性污染的工具、器具、工作服;报废及剩余的放射物品、爆炸品等),应运送到陆地后方可按有关规定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严禁在浅海作业中自行处理。
8应急部署
在浅海区域应制定使用放射性及爆炸物品的应急计划,并组织定期演习。
9事故
9.1发生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执行GB 16358—1996附录A中规定。
9.2发生放射及爆炸事故,应按应急计划要求实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