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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DBJ08-903-98 1998-10-1

2005-08-11   DBJ08-903-98   |   收藏   发表评论 0

  批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为上海市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沪建建(98)第064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委沪建建(98)第0088号文下达的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的要求,由上海市工程建设监督研究会主编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经有关专家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标准。统一编号为:DBJ08-903-98;自1998年10月1日起实施。

  该标准由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上海市工程建设监督研究会负责解释。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1998年8月10日


  前言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行为。根据市建设委员会沪建建(98)第008号《关于下达1998年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规范和标准设计编制计划的通知》,由上海市工程建设监督研究会主编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三章,一个附录,设立11个安全管理要素,规范了现场安全管理的具体要求,从而统一了施工企业对现场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11个安全管理要素的正常运行,可使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处于受控状态,从传统安全管理方法逐步走向现代管理方法。

  本标准由上海市工程建设监督研究会负责解释(地址:上海市海宁路55号1207室)。

  主编单位:上海市工程建设监督研究会

  主要起草人:刘军 张国琮 姜敏 徐福康 张五宝 董炳文

  参加起草人:徐君伦 张维国 陈士良 孙锦强 施仁发 邱震 余康华


  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

  1998年9月

  1 总则

  1.0.1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确保在施工现场生产过程中人身和财产安全,减少事故的发生,建筑施工现场应结合工程的特点,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1.0.2本标准适用于建筑企业内,施工现场全过程的安全管理的控制。

  1.0.3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国际劳工组织167号公约、及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程所编制。

  1.0.4本标准规定的要求,是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必须包含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工程项目部应结合各自的实际状况加以充实,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确保施工安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管理,除执行本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的规定。

  1.0.5建筑施工企业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指导、帮助工程项目部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必须有总包单位负责建立,分包单位应结合分包工程的特点,制订相应的安全保证计划,并纳入接受总包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管理。如施工现场未执行总包的,则各承包单位按承包工程的规模、特点,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2 术语

  2.0.1安全生产safety produetion

  安全生产是为了预防生产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设备损毁等事故,保证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而采取的各种措施的活动。

  2.0.2安全策划safety planning

  确定安全以及采用安全体系要素的目标和要求的活动。

  2.0.3安全体系safety system

  为实施安全管理所需的组织结构、程序、过程和资源。

  注:安全体系的内容应以满足安全目标的需要为标准。

  2.0.4安全审核safety audit

  确定安全活动和有关结果是符合计划的安排,以及这些安排是否有效实施并适合于达到预定目标的、有系统的、独立的检查。

  2.0.5事故隐患of accident ominous

  可能导致伤害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或管理制度上的缺陷。

  2.0.6业主customer

  以协议或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建设项目交与建筑企业承建的人或机构,业主的含义包括其授权人,业主也是标准定义中的采购方。本标准中将“建设单位”也称为业主,以求简化。

  2.0.7项目经理部department of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建筑业企业下属单位,负责承建项目实施的机构。也可称为工程项目部。

  2.0.8分包方sub-contractor

  以合同或协议形式向建筑施工企业承担部分工程或劳务的单位。

  2.0.9供应商supplier

  以合同或协议形式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安全防护用品、设施或工程设备的单位。

  2.0.10标识identification

  采用文字记载、印鉴、涂色、标签及计算机处理等形式表明某种特征的记号。

  3 安全体系要求

  3.1管理职责

  3.1.1安全管理目标

  工程项目实施总承包或总包的,由总承包或总包单位负责制定本项目的安全管理目标并确保它:

  1项目经理为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应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实现重大伤亡事故为零的目标;

  2有适合于工程项目规模、特点的应用技术;

  3应当符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及对业主和社会要求的承诺;

  4形成为全体员工所理解的文件,付诸实施,并予以保持。

  3.1.2安全管理组织

  1职责和权限

  施工现场中对从事与安全有关的管理、执行和检查人员,特别是需要独立行使权力开展工作的人员,应规定其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并形成文件:

  1) 编制安全保证计划,决定资源配备;

  2)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实施的监督、检查;

  3) 纠正和预防措施的验证。

  2资源

  对管理、执行和检查活动,工程项目部应确定并提供充分的资源,以确保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有效运行和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资源包括:

  1) 与安全相适应并经培训考核持证的管理、执行和检查人员配备;

  2) 施工安全技术及防护设施;

  3) 用电和消防设施;

  4) 施工机械安全、保险装置;

  5) 必要的安全检测工具;

  6) 安全技术措施的经费。

  3.2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3.2.1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原则

  1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应符合建筑企业和本工程项目施工生产管理现状及特点,使之适合本标准要求。

  2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并形成安全体系文件。体系文件包括安全保证计划;工程项目所属上级制订的各类安全管理标准;相关的国家、行业、地方法律和法规文件;各类记录,报表和台帐。

  3.2.2安全生产策划

  1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结构、环境、承包性质、技术含量和施工风险程度等因素实施安全生产策划,策划内容如下:

  1) 配备必要的设施、装备和专业人员,确定控制和检查手段、措施;

  2) 确定整个施工过程中应执行的文件、规范。如:脚手架工程(含特殊脚手)、高空作业、机械作业、临时用电、动用明火、沉井、深基础施工和爆破工程等作业规定;

  3) 冬季、雨、雪天施工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夏季的防暑降温工作;

  4) 确定危险部位和过程,对风险较大和专业性较强工程项目进行安全论证。同时采取相适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得到有关部门的认可;

  5) 作出因本工程项目的特殊性而需补充的安全操作规定;

  6) 选择或制订施工各阶段针对性安全技术交底文本;

  7) 制定安全记录的表式,确定搜集、整理和记录各种安全活动的人员和职责。

  2根据安全生产策划结果编制安全保证计划,安全保证计划可在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中完整独立体现。

  3安全保证计划实施前,须经工程项目部的上级机构确认。

  4确认要求:

  1) 上级机构有关负责人主持安全保证计划的审核;

  2) 执行安全保证计划的工程项目部负责人及相关部门参与确认;

  3) 确认安全保证计划的完整性和可行性;

  4) 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得到确认;

  5) 任何与安全保证计划不一致事宜都应得到解决;

  6) 工程项目部有满足安全保证的能力得到确认;

  7) 记录并保存确认过程;

  8) 经通过的安全保证计划,应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3.3采购(安全设施所需的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

  3.3.1工程项目部对自行采购的安全设施所需的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进行控制。确保所采购的安全设施所需的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符合安全规定的要求。

  3.3.2工程项目部负责生产的经理,应指定所属材料、设备部门负责安全设施所需的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的采购。

  3.3.3工程项目部对分包方自行采购的安全设施所需的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应实行控制,控制的方式和程度取决于安全用品的类别及使用安全要求。

  3.3.4供应商的评价

  1根据能否满足安全设施所需的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要求的能力选择供应商。

  2根据采购的安全设施所需的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的重要性,从以下几方面对供应商进行评价:

  1) 对供应商的生产经历、市场信誉、以及在技术、质量和生产管理能力方面进行评价;

  2) 对供应商所生产的安全设施所需的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验证是否取得生产许可证;

  3) 验证外省市企业生产的安全设施所需的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是否进入上海市场的许可证或行业有关部门的相关证书;

  4) 做好已证实供应商能力和业绩的审核报告或记录。

  3经评价,合格的供应商列入《合格供应商名录》。

  4记录和保存合格供应商的评价资料。

  3.3.5采购资料或合同对采购的要求及控制方式。

  1应注明类别、型号、等级或其他准确标识方法。

  2产品适用的规范、图样、过程要求,检验规程及有关技术资料的名称或其它明确标识和适用规范、规程。

  3采购资料或合同签约前,由工程项目部主管经理对规定要求是否适当进行审批。

  3.3.6对采购安全设施所需的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的供货和检验方式,合同中应作出规定。

  3.4分包方的控制

  3.4.1在合同关系未确定之前,进行分包方评价和选择;合同关系确定之后,对分包队伍进行控制。

  3.4.2工程项目部应明确对分包方进行控制的负责人、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规定相应的职权。

  3.4.3分包方的评价

  1分包方的营业执照、经营手册、企业等级证书、进沪许可证的验证;

  2提供劳务单位的务工人员持证状况的核查;

  3对分包方的能力和业绩进行确认;

  4将评价合格的分包方列入《合格分包方名录》,同时应建立相应的档案,记录其安全状况和管理能力。

  3.4.4分包合同

  1必须按先签合同,后组织施工的原则;

  2合同的主体合法,内容周到严密,各项条款符合工程总合同的规定,制约措施应满足分包工程项目的规定要求;

  3签订工程分包合同时,应签订合理合法的安全生产、治安消防、环境卫生等协议书,作为附件。

  4合同条款中应含有安全考核奖惩的细则。

  3.4.5合同履约

  工程项目部在分包工程施工前应做好准备工作,内容为:

  1按合同向分包方提供必要的材料设备、工具及生活设施;

  2按合同向分包方提供经验收合格的机械设备、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

  3工程项目部负责人向进场的分包方进行施工交底;交底应以合同为依据、以施工技术文件为标准进行,包括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等内容,交底工作经双方负责人签字认可,并做好记录。

  4工程项目部应安排专人对分包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进行监控,并做好记录和资料积累

  3.4.6业主指定分包方的控制

  业主指定的分包方与工程项目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在工程承包合同予以明确规定,并按本标准3.4要求实施控制。

  3.5施工现场的安全控制

  3.5.1工程项目部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影响安全生产的因素进行控制,确保施工生产按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程序要求进行。

  1开工前准备

  1) 进行安全策划,编制安全保证计划;

  2) 按业主提供的资料对施工区域及其受影响的区域内地下障碍物清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对周围道路管线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3) 现场安全、劳动保护、文明施工和环保措施的制订、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

  4) 按安全、文明、卫生、健康的要求设置宿舍、食堂、饮用水及卫生设施;

  5) 施工机械设备、安全设施、设备及防护用品进场计划的落实;

  6) 各类劳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

  7) 现场安全专业管理、特种作业、经过培训的施工人员落实。

  8) 对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必须依法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2施工过程的控制

  1) 对施工过程中的各类持证上岗人员的资格检查;

  2) 对施工过程中所需的安全设施、设备及防护用品的验证;

  3) 对临时用电设施进行检查,验收;

  4) 对施工机械、塔吊、井架等起重设备及施工机具,按规定进行检查、验收,并对设备进行维护,保持机械的完好;

  5) 对脚手架工程、特殊类脚手架的搭设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的要求验收;

  6) 对专项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检查;

  7) 对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计划落实加以检查,并严格控制职工的加班加点;

  8) 施工作业人员操作前,应由该项目施工负责人以清楚简洁的方法(如作业指导书、安全技术交底文本),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双方签字认可。

  9) 对施工过程中的洞口、临边、高空作业所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应规定专人负责搭设与检查,以保证安全可靠;

  10) 对施工现场的环境(现场废水、尘毒、噪声、振动、坠落物)进行有效控制,防止职业危害,建立良好的作业环境;

  11) 对施工中动用明火采取审批措施,现场的消防器材配置及危险物品运输、贮存、使用得到有效管理;

  12) 督促施工作业人员,做好班后清理工作以及对作业区域的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

  13) 搭设或拆除安全防护设施、脚手架、起重机械或其它设施、设备,如当天未能完成时,应做好局部的收尾,并设置临时安全措施。

  3.5.2工程项目部应根据安全保证计划中确定的危险部位和过程,落实监控人员,确定监控措施和方式,实施重点监控,必要时应连续监控。

  1对监控人员的素质、技能加以培训,保证监控人员正当行使职责与权限不受干扰。记录监控结果并及时反馈到相关部门。

  2应把危险性较大的悬空作业、起重机械安装和拆除定为危险作业,实施重点监控。

  3连续施工过程中安全设施的衔接工作,应有专人负责落实。

  4对事故隐患的信息反馈,有关部门应按本标准3.7规定及时处理。

  3.6检查、检验和标识

  3.6.1工程项目部应对施工过程、行为及设施进行检查、检验或验证,以确保符合安全要求。对检查、检验或验证的状态进行记录和标识。

  3.6.2安全生产检查

  1施工现场安全的检查,应执行国家、行业、地方的相关标准。当上述标准不能覆盖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时,应在安全保证计划中明确规定。

  2工程项目部应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定期对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和复查,并作好记录。

  3对事故隐患按本标准3.7要求进行分析和处理,对分包方的违章处理应参照本工程和管理文件、分包合同、《安全生产协议书》中的相关条款规定。

  3.6.3安全设施所需的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的进货检验。

  1工程项目部应按安全保证计划与合同的规定,检验进场的安全设施所需的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是否符合安全使用的要求,确保合格品投入使用。

  2对检验出的不合格品进行标识,并按本标准3.7规定处理。

  3.6.4过程检验和标识

  1按安全保证计划的要求,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验,只有通过检验设施、设备才能安装和使用。

  2对脚手架(含特殊类脚手架)、井架和龙门架、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人货二用电梯)的组装、搭设进行验收与检查。

  3对危险性较大的起重、升降设备,还须经过当地法定的部门的检测。

  4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设施,如通道防护棚;电梯井内隔离排或安全网;楼层周边、预留洞口的防护设施;悬挑钢平台、外挑安全网等搭设、组装完毕后须进行检查验收。

  5上述各类检查和检验完毕后须填写验收记录。

  3.7事故隐患的控制

  3.7.1工程项目部应对存在隐患的安全设施、过程和行为进行控制,确保不合格设施不使用、不合格过程不通过、不安全行为不放过。

  3.7.2工程项目部应确定对事故隐患进行处理的人员,规定其职责权限。

  处理方式:

  1停止使用、封存;

  2指定专人进行整改达到规定要求;

  3进行返工,以达到规定要求;

  4对有不安全行为的人员进行教育或处罚;

  5对不安全生产和过程重新组织。

  3.7.3验证

  1工程项目部安全部门必要时(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存在隐患的安全设施、安全防护用品整改后进行复查验证;

  2对上级部门提出的事故隐患,应由工程项目部实施整改,由企业主管部门复查,并报上级检查部门。

  3.8纠正和预防措施

  3.8.1工程项目部对实际或潜在的事故隐患进行分析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纠正和预防措施应与存在问题的危害程度和风险相适应。

  3.8.2纠正措施

  1当发生事故时,首先抢救伤员及国家财产,保护现场,并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及有关部门报告;

  2调查产生事故的原因,记录调查结果,并研究防止同类型事故所需的纠正措施;

  3对存在事故隐患的设施、设备、安全防护用品,先实施处置并做好标识,必要时派专人值班。再进行调查,查明造成的原因,制订相应的纠正措施;

  4实施纠正措施并验证纠正措施效果。

  3.8.3预防措施

  1预防措施的程序应包括:利用适当的信息来源,如影响施工安全的过程和操作,审核结果,安全记录和业主意见,社会投诉、反映等,以发现、分析、消除事故隐患的潜在因素;

  2对任何要求采取的预防措施,确定所需的处理步骤;

  3对预防措施应实施控制,并确保措施的执行及可行性;

  4确保将所采取的预防措施及有关信息反馈到相关部门。

  3.9教育和培训

  3.9.1安全教育和培训应贯穿施工生产的全过程,覆盖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确保未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9.2安全教育和培训的重点是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操作者遵章守纪、自我保护和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

  3.9.3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内容为:

  1施工管理人员的安全专业技能;

  2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施工现场的安全规章、文明施工制度;

  4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措施;

  5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实施中特定的安全技术规定;

  6安全保证计划中针对性安全措施要求;

  7特定环境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8对潜在的事故隐患或发生紧急情况时,如何采取防范及自我解救措施。

  3.9.4节假日前后、上岗前、事故后、工作对象改变时、应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3.9.5教育培训应按等级、层次和工作性质不同分别进行,对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按规定进行资格考核和专业培训。

  3.9.6实施分包队伍职工的进场安全教育及平时的安全教育培训,新工人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

  3.9.7做好培训教育记录,按规定建立职工劳动保护记录卡。

  3.9.8工程项目部在安全保证计划中指定安全教育培训部门或责任人。

  3.10安全记录

  3.10.1工程项目部应建立证明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运行必需的安全记录,其中包括相关的台帐、报表、原始记录等。

  3.10.2安全记录的建立、收集和整理。

  按国家、行业、地方和上级的有关规定,确定安全记录。当规定表式不能满足安全记录时,安全保证计划中应制定记录表式。

  3.10.3确定安全记录的部门或相关人员,规定收集、整理包括分包方在内的各类安全管理资料的要求,并装订成册。

  3.10.4安全记录进行标识、编目和立卷,并符合国家、行业、地方和上级有关规定。

  3.10.5安全记录的储存和保管

  1工程项目部应有专人对安全记录进行保管,储存的环境应利于保存和检索。

  2安全记录应完整及时,并延续到工程项目竣工。

  3.11内部安全体系审核

  3.11.1审核目的与范围

  1建筑企业应组织对工程项目部的安全活动和有关结果,是否符合安全保证计划及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核,并确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有效性。

  2掌握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现状,判别安全管理是否受控,评价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适宜性。

  3在本工程项目内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审核时,对本标准规定的要素,是否贯穿于建筑施工全过程进行审核。

  3.11.2审核要求

  1计划与准备:

  1) 编制审核计划;

  2) 规定审核人员;

  3) 确定审核范围和要求。

  2按计划要求实施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审核,并予以记录。

  3编制审核报告,并报送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告内容应包括:

  1) 审核情况简述;

  2) 存在的主要问题描述;

  3) 对存在的问题拟定纠正和预防措施;

  4) 对存在问题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进行复查。

  3.11.3记录并保存审核结果。

  3.11.4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在经过运转和企业内部审核通过以后,方能向经行业管理部门认可有资质的认证机构申请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认证。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