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业务合作 | 会员

气雾剂HJBZ 43-2000

2005-08-31   HJBZ 43-2000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批准  2000-1-27
  
  1 范围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气雾剂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无氯氟化碳化合物(CFCs)气雾剂产品的环境标志认证,不适用于杀虫气雾剂产品。
  
  2 引用标准

  GBl3042—1998 包装容器 气雾罐
  
  3 定义

  气雾剂产品:指将无氯氟化碳化合物(CFCs)的抛射剂与料剂(合称内容物)一起密封充装在装有阀门的耐压容器内,然后借助抛射剂的压力将内容物喷出使用的产品。
  
  4 基本要求

  4.1 产品质量应符合相应产品的质量标准要求;

  4.2 气雾罐的质量应符合GB 13042的要求;

  4.3 企业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5 技术内容

  5.1 产品内容物中不得使用氯氟化碳化合物(CFCs)类物质。

  5.2 产品内容物中不得使用甲基氯仿、四氯化碳等ODS类禁用物质。

  5.3 产品内容物中不得人为添加苯及其同系物、甲醛及其甲醛的聚合物。
  
  6 检验方法

  产品内容物的要求,通过文件审查和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验证。
  
  附加说明:

  本技术要求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技术要求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