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洗涤剂
1999-03-23批准 1999-03-23实施
HJBZ 8-1999
代替 HJBZ 008-1995
The 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Environmental Labeling Products Detergent
1. 范围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无磷洗涤剂类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各类织物洗涤剂、餐具洗涤剂以及工业洗涤剂(仅限于水基型的净洗剂)。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含条文,在本技术要求中被引用,即构成本技术要求的条文,与本技术要求同效。
GB/T2115-95 洗涤剂中碳酸盐含量的测定
GB9985-88
GB/T13171-1997 洗衣粉
GB/T13174-1997 衣料用洗涤剂去污力的测定
QB1224-91 衣料用液体洗涤剂
QB/T2117-95 通用水基金属净洗剂
QB/T2116-95 洗衣膏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术语 3.1 织物洗涤剂:由表面活性剂、助洗剂和添加剂等配制而成的用于洗涤纺织品的洗涤剂(包括粉状、膏状和液态)。
3.2 餐具洗涤剂:由表面活性剂和某些助剂配制而成的用于洗涤蔬菜、水果、餐具等的餐具洗涤剂。
3.3 工业用净洗剂:由表面活性剂和各种添加剂组成,用于清洗硬表面材料和通用水基金属净洗剂(餐饮机械不包括在内)。
4. 基本要求 1. 质量要求
4.1.1 织物洗涤剂产品含量应符合GB/T13171-1997( 其中总活性物、聚磷酸盐、0.77倍4A沸石之和含量³ 30%HUO 40%可不执行)、QB1224-91或QB/T2116-95的要求。
4.1.2 餐具洗涤剂产品质量应符合GB9985-88的要求。
4.1.3 工业用净洗剂产品质量应符合企业质量标准,其中金属表面净洗剂应符合GB/T2117-95的要求。
2. 排污要求
企业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5. 技术内容 1. 织物洗涤剂
5.1.1 产品中总磷酸盐含量(以P2O5计)£ 1.1%。
5.1.2 产品中碳酸钠含量£ 125%
5.1.3 产品中不得使用四聚丙烯烷基苯磺酸盐、烷基酚聚氧乙烯醚。
2. 餐具洗涤剂
5.2.1产品中总磷酸盐含量(以P2O5计)£ 1.1%。
5.2.2 产品中的³ 5000mg/kg(体重)。
3. 工业用净洗剂
5.3.1 产品中总磷酸盐含量(以P2O5计)£ 1.1%。
5.3.2 产品中不得使用四聚丙烯烷基苯磺酸盐、烷基酚聚氧乙烯醚。
6. 检验 1. 对各类产品总磷酸盐检测按GB/T13171-1997中规定的方法测定;
6.2对织物洗涤剂中碳酸钠含量的检测按QB/T2115-95测定;
6.3对餐具洗涤剂的LD50的检测按《消毒与灭菌实验技术规范》(卫生部1997颁布、试行)规定的方法测定。
6.4 去污力按GB/T13174-91的规定方法测定。
附加说明:
本技术要求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技术要求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本技术要求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标准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技术标准主要起草人:贾瑛 蒋首华 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