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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钢安全规程AQ 2001-2004

2005-09-07   AQ 2001-2004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发布单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提出单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起草单位: 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首钢总公司

  批准单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标准号:AQ 2001-2004

  实施日期:2005-3-1

 
  前 言

  本标准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充分考虑炼钢生产工艺的特点(除存在通常的机械、电气、运输、起重等方面的危险因素外,还存在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气体、高温热源、金属液体、炉渣、尘毒、放射源等方面的危险和有害因素)的基础上编制而成。

  本标准对炼钢安全生产问题作出了规定.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首钢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吉吉君、李晓飞、宋华德、万成略、张六零、陈克欣、王红汉、冯伟、刘洪军、聂岸、周报豪、邵建荣

 
  炼钢安全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炼钢安全生产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炼钢厂的设计、设备制造、施工安装、生产和设备检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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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053.1  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

  GB 4053.2  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

  GB 4053.3  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

  GB 4053.4  固定式工业钢平台

  GB 4387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GB 4792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GB 5082  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GB 5786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 6067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 6222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GB 6389  工业企业铁路道口安全标准

  GB 6722  爆破安全规程

  GB 7321  工业管路的基本识别色和识别符号

  GB 907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l4784  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

  GBl6912  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

  GB 50030  氧气站设计规范

  GB 50031  乙炔站设计规范

  GB 50034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GB 50235  工业金属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 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22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GBJ 87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YBJ 52  钢铁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

  YB 9058  炼钢工艺设计技术规定

  YB 9059  连铸工程设计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竖炉  Shaft Furnace

  炉盖上带有竖井,并利用电弧炉排出的高温废气在竖井内预热废钢的超高功率电弧炉。

  3.2

  PLUS2000炉  PLUS2000 Furnace

  设有废钢料篮旋转装置,并利用自身高温废气预热废钢的超高功率电弧炉。

  3.3

  CONSTEEL炉  CONSTEEL Furnace

  废钢通过传送带连续加入.并经自身高温废气预热废钢的超高功率电弧炉。

  3.4

  Korfarc炉  Korfarc Furnace

  炉壁装设多组氧枪、烧嘴和浸入式风口,利用化学能与后燃烧技术节约电能的超高功率电弧炉。

  3.5

  VD  Vacuum   Degassing

  一种钢液真空脱气装置,它将带钢液的钢包置于与真空泵连通的密闭的真空罐内,从钢包底部通入氩气搅拌钢液,使钢液在真空状态下发生脱气反应。

  3.6

  VOD  Vacuum Oxygen Decarburization

  一种主要用来精炼不锈钢的真空吹氧脱碳精炼装置,它在VD的真空罐盖上增设氧枪,向真空罐内钢液面吹氧,在真空状态下对含铬钢液进行“脱碳保铬”精炼。

  3.7

  CAS-OB  Composition  Adjustments by Scaled Argon Bubbling and Blowing Oxygen

  一种在钢包内利用金属(铝)燃烧产生的氧化热加热钢液,或在浸入罩内加合金调整钢液成分的装置。

  3.8 

  IR-UT  Injection Refinning-UpTemperature

  一种在常压下对钢液既可进行喷粉脱硫精炼,又可吹氧加铝升温的装置,它是在浸入罩内增加一根插入钢液的喷粉枪,借以向钢液喷人脱硫剂。

  3.9

  RH  Ruhstahl hausen Process

  一种真空脱气方法,它利用真空罐底部两条插入钢液的耐火管,其中一条通以氨气,导致两管内的  钢液产生密度差,从而使钢液在钢包与真空罐之间上下循环流动,发生脱气反应。

  3.10

  RH-KTB  Kawatetse-Top Blown RH Vessel

  系指在RH真空罐顶部插入一根氧枪,并向钢液吹氧脱碳,用以精炼超低碳钢与不锈钢的方法。

  3. 11

  LF  Ladle Furance

  一种在常压下从钢包底部吹氩,并用电弧炉对钢液进行加热以精炼钢液和均匀钢液成分、温度的  装置。

  3.

  12AOD  Argon Oxygen Decarburization

  一种在转炉的钢液熔池侧面,按不同比例往钢液吹人氧气与氨气的脱碳精炼炉,主要用于冶炼不锈钢。

  4  安全管理

  4.1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的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4.2  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应有《职业安全健康篇》。安全设计应贯穿于各专业设计之中。

  4.3  建设项目施工应按设计进行。变更安全设施,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

    工程中的隐蔽部分,应经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检查合格,方可进行隐蔽。施工完毕,施工单位应将竣工说明书及竣工图交付建设单位。

  4.4  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竣工后,应经验收合格方可投人生产。

  4.5  炼钢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

  厂长(经理)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各级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负责。各级机构对其职能范围的安全生产负责。

  4.6  炼钢企业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4.7  炼钢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值班制和交接班制.

  4.8  炼钢企业应认真执行安全检查制度,对查出的问题应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

  4.9  炼钢企业的厂长(经理)应具备相应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4.10  炼钢企业应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和安全法规,加强业务技术培训。职工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新工人进厂,应首先接受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由熟练工人带领工作,直到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调换工种和脱岗三个月以上重新上岗的人员,应事先进行岗位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外来参观或学习的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安全教育,并应由专人带领。

  4.11  特种作业人员和要害岗位、重要设备与设施的作业人员,均应经过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上述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及复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12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有关生产人员,应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4.13  炼钢企业应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职工应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14  炼钢企业应建立对厂房、机电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清扫制度。要害岗位及电气、机械等设备应实行操作牌制度。

  4.15  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不得擅自拆除。

  4.16  炼钢企业应建立火灾、爆炸、触电和毒物逸散等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器材与设施,定期演练。

  4.17  炼钢企业发生伤亡或其他重大事故时,厂长(经理)或其代理人应立即到现场组织指挥抢救,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发生伤亡事故,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和处理。 事故发生后,应及时调查分析,查清事故原因,并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

  5  厂(车间)位置的选择与布置

  5.1  厂(车间)位置的选择

  5.1.1  选择厂(车间)的位置,应注意工程地质条件和洪水、诲潮、飓风、滑坡等灾害的危害,并按地震烈度等级标准设防.

  厂址地坪应高出当地最高洪水水位0.5 m以上,地处海岸边的应高于最高潮水位1 m以上;如受条件限制无法达到,应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

  5.1.2  厂(车间)应位于居住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和当地生活水源的下游,并应有适当的安全健康防护距离。  

  5.1.3  炼钢厂不应邻近居民区、风景旅游区、文物保护区、生活水源地和重要农业区;选择厂址时,应同时考虑炼钢厂“三废”排放、弃置及噪声、电网闪烁等公害所产生的影响,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炼钢厂的弃渣场,应位于居住区和水源地安全健康防护距离以外的低洼地带,并应考虑爆炸、扬尘、有害元素扩散的安全距离;厂内钢渣处理设施,应布置在主厂房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5.1.4  落锤破碎和爆破废钢的设施,应设在流动人员稀少的厂区边缘安全区域;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安全距离,3 t、5t、7t落锤应分别大于30m、50m、80m,爆破应大于150m,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5.1.5  供油站、煤气柜、乙炔站等火灾和爆炸危险性较大的及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设施,应位于厂区和居住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5.1.6  氧气站应位于空气洁净区域,其空分设备的吸风口应位于各种易燃、易爆性气源与尘源的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5.1.7  各车间及设施的位置应符合防火、防爆、防震、工业卫生、运输安全等有关规程(规范)的规定及安全技术要求。

  5.2  厂(车间)的布置

  5.2.1  炼钢主车间的布置,应根据各种物料的流向,保证其能顾畅运行,互不交叉、干扰,并尽可能缩短铁水、废钢及钢坯(锭)等大宗物流的运输距离;如有条件,主车间出坯跨应尽可能与轧钢车间毗邻或直连,以实现坯(锭)热送或直接轧制。

  5.2.2  炼钢主车间与各辅助车间(设施),应布置在生产流程的顺行线上;铁水、钢水与液体渣,应设专线(或专用通道)运输,以减少其他物流干扰。

  5.2.3  炼钢主车间,应按从原料至成品(坯、锭)的生产流程,以各工序分区作业为原则,合理布置各工艺装备及生产设施,确保各工序安全、顺行。

  5.2.4  炼钢厂内,应按消防规定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和消防通道,设置消防设施的地点,应有明显的标志牌。

  6  厂房及其内部建、构筑物

  6.1  厂房

  6.1.1  冶炼与浇注厂房内产生大量热量及有害气体、烟尘,设计应考虑良好的通风散热与采光条件;转炉、电炉、铁水贮运与预处理、精炼炉、钢水浇注等热源点上方,应有良好的通风道;热源点周围的建、构筑物应考虑高温影响,采取相应的隔热防护措施。

  6. 1.2  厂房结构应考虑风、雨,雪、灰等动(静)载荷及各种自然因素影响,主厂房屋面四周应设栏杆,并在适当位置设置清扫通道等;厂房应合理布置登上屋面的消防梯与检修梯。

  6.1.3  转炉与电炉冶炼跨,应采用炉子高架式布置厂房;容量50 t以上的炼钢车间,主要跨间的厂房宜采用钢结构;炼钢主厂房的布置形式及各跨间参数的确定,应符合YB 9058的要求。

  6.1.4  炼钢主厂房,地坪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5 m的人行安全走道,走道两侧应有明显的标志线;主厂房及其他中、重级工作类型桥式起重机的厂房,应设置双侧贯通的起重机安全走道,轻级工作起重机厂房,应设单侧贯通的安全走道,走道宽度应不小于0.8 m。

  6.1.5  炼钢主厂房,应设置贯通各跨间,并与各跨间进出口及主工作平台相通的参观走廊,其宽度不小于1.5 m。

  6.1.6  厂房内地坪应高于厂房外地坪0.3 m以上,厂房内地面运输车辆的轨道面应与地坪面一致。

  6.1.7  桥式起重机司机室与摩电道,原则上应相对布置;若两者位于同一侧,则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6.1.8  应根据设计规定的安全标志设置要求和实际生产情况,在厂房内生产作业区域和有关建筑物适当部位,设置符合标准规定的安全标志。

  6.1.9  厂房、烟囱等高大建筑物及易燃、易爆等危险设施,应按国家标准安装避雷设施。

  6.2  建、构筑物  

  6.2.1  各种建、构筑物的建设,应符合土建规范的各项规定;各种设备与建、构筑物之间,应留有满足生产、检修需要的安全距离;移动车辆与建、构筑物之间,应有0.8m以上的安全距离。

  6.2.2  易受高温辐射、液渣喷溅危害的建、构筑物,应有防护措施;所有高温作业场所,如炉前主工作平台、钢包冷热修区等,均应设置通风降温设施。

  6.2.3  防火设施的设置,应遵守GBJ 16等消防法规、标准的规定;主控室、电气间、电缆隧道、可燃介质的液压站等易发生火灾的建、构筑物,应设自动火灾报警装置,车间应设置消防水系统与消防通道.

  6.2.4  厂房内梯子应采用不大于45°的斜梯(特殊情况允许采用60°斜梯与直爬梯),梯子设置应符合GB 4053.1、GB 4053.2的规定。

  转炉、电炉、精炼炉、连铸主平台,两侧应设梯子。

  大、中型转炉,炉子跨宜设电梯。

  6.2.5  操作位置高度超过1.5 m的作业区,应设固定式或移动式平台;固定式钢平台应符合GB 4053.4的规定,平台负荷应满足工艺设计要求。

  高于1.5 m的平台,宽于o.25 m的平台缝隙,深于1 m的敞口沟、坑、池,其周边应设置符合GB 4053.3规定的安全栏杆(特殊情况例外),不能设置栏杆的,其上口应高出地坪0.3 m以上。

  平台、走廊、梯子应防滑。

  易受钢水与液渣喷溅的平台工作面,应采用铸铁板或钢板贴面混凝土块(耐火材料)铺设。

  6.2.6  转炉、电炉、精炼炉的炉下区域,应采取防止积水的措施,炉下漏钢坑应按防水要求设计施工,其内表应砌相应防护材料保护,且干燥后方可使用;炉下钢水罐车、渣罐车运行区域,地面应保持干燥;炉下热泼渣区,周围应设防护结构,其地坪应防止积水:炉渣冲击与挖掘机铲渣地点,应在耐热混凝土基础上铺砌厚铸铁板或采取其他措施保护。

  6.2.7  不允许渗水的坑、槽、沟,应按防水要求设计施工。

  6.2.8  转炉和电炉主控室的布置,应注意在出现大喷事故时确保安全,并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连铸主控室不应正对中间罐;转炉炉旁操作室应采取隔热防喷溅措施;电炉炉后出钢操作室,不应正对出钢方向开门,其窗户应采取防喷溅措施;所有控制室、电气室的门,均应向外开启;电炉与LF主控室,应按隔声要求设计;主控室应设置紧急出口。

  6.2.9  炼钢炉、钢水与液渣运输线、钢水吊运通道与浇注区及其附近的地表与地下,不应设置水管(专用渗水管除外)、电缆等管线;如管线必须从上述区域经过,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

  6.2.10  易积水的坑、槽、沟,应有排水措施;所有与钢水、液渣接触的罐、槽、工具及其作业区域,不应有冰雪、积水,不应堆放潮湿物品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6.2.11  车间电缆隧道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并应根据需要设置自动灭火装置;长度超过7m的电缆隧道,应设置通风气楼。

  6.2.12  密闭的深坑、池、沟,应考虑设置换气设施,以利维护人员进入。

  6.2.13  废钢处理设施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落锤破碎间(场)应设封闭型防护结构,废钢爆破应采用泄压式爆破坑。

  6.2.14  车间紧急出入口、通道、走廊、楼梯等,应设应急照明,其设计应符合GB 50034的规定。

  7  原材料

  7.1  散状材料

  7.1.1  应根据入炉散状材料的特性与安全要求,确定其贮存方法,入炉物料应保持干燥。

  7.1.2  采用有轨运输时,轨道外侧距料堆应大于1.5m。

  7.1.3  具有爆炸和自燃危险的物料,如CaC2粉剂、镁粉、煤粉、直接还原铁(DRI)等应贮存于密闭贮仓内,必要时用氮气保护,存放设施应按防爆要求设计,并禁火、禁水。

  7.1.4  地下料仓的受料口,应设置格栅板。

  7.2  废钢

  7.2.1  可能存在放射性危害的废钢,不应进厂。进厂的社会废钢,应进行分选,拣出有色金属件、易燃易爆及有毒等物品;对密闭容器应进行切割处理;废武器和弹药应由相关专业部门严格鉴定,并进行妥善的处置。

  7.2.2  废钢应按来源、形态、成分等分类、分堆存放;人工堆料时,地面以上料堆高度不应超过1.5 m。

  7.2.3  炼钢厂一般应设废钢配料间与废钢堆场,废钢配料作业直接在废钢堆场进行的,废钢堆场应部分带有房盖,以供雨、雪天配料。混有冰雪与积水的废钢,不应人炉。

  7.2.4  废钢配料间与废钢堆场,应设置必要的纵向与横向贯通的人行安全走道。

  7.2.5  废钢坑沿应高出地面0.5~1.0m,露天废钢坑应设集排水设施,地面废钢料堆应距运输轨道外侧1.5 m以上。

  7.2.6  废钢配料间或废钢堆场进料火车线与横向废钢运输渡车线相交时,火车线入口应设允许进车的信号装置,当渡车在废钢区运行时,火车不应进入。

  7.2.7  废钢装卸作业时,电磁盘或液压抓斗下不应有人,起重机的大车或小车启动、移动时,应发出蜂鸣或灯光警示讯号,以警告地面人员与相邻起重机避让;起重机司机室应视野良好,能清楚观察废钢装卸作业点与相邻起重机作业情况。

  7.3  铁水贮运和预处理设施

  7.3.1  铁水运输应用专线,不应与其他交通工具混行。

  7.3.2  向混铁炉兑铁水时,铁水罐口至混铁炉受铁口(槽),应保持一定距离;混铁炉不应超装,当铁水面距烧嘴达0.4 m时,不应兑入铁水;混铁炉出铁时,应发出声响讯号;混铁炉在维修或炉顶有人、或受铁水罐车未停到位时,不应倾动;当冷却水漏人混铁炉时,应待水蒸发完毕方可倾炉。

  7.3.3  混铁车倒罐站倒罐时,应确保混铁车与受铁坑内铁水罐车准确对位;混铁车出铁至要求的量并倾回零位后,铁水罐车方可开往吊包工位。

  7.3.4  混铁炉与倒罐站作业区地坪及受铁坑内,不应有水。凡受铁水辐射热及喷溅影响的建、构筑物,均应采取防护措施。

  7.3.5  起重机龙门钩挂重铁水罐时,应有专人检查是否挂牢,待核实后发出指令,吊车才能起吊;吊起的铁水罐在等待往转炉兑铁水期间,不应提前挂上倾翻铁水罐的小钩。

  7.3.6  铁水预处理设施,应布置在地坪以上;若因条件限制采用坑式布置,则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保证坑内干燥。

  7.3.7  往炼钢炉兑铁水时,铁水罐不应压在转炉炉口或电炉受铁槽上,人员应位于安全区域。

  7.3.8  铁水预处理粉料发送罐的设计、制造与使用,应严格执行压力容器有关规范的规定。

  7.3.9  采用Ca C2与镁粉作脱硫剂时,其贮粉仓应采用氮气保护:泄压时排出的粉尘应回收;该区域应防水、防火。    Ca C2仓附近区域,应设乙炔检测和报警装置。

  7.3.10  采用Na2 CO3系作脱硫粉剂时,应做好设备的防护,其粉尘中的Na2 CO3,应回收利用。

  7.3.11  Ca C2与镁粉着火时,应采用干碾磨氮化物熔剂,石棉毡、干镁砂粉等灭火,不应使用水、四氯化碳、泡沫灭火器及河沙等灭火。

  8  炼钢相关设备

  8.1  铁水罐、钢水罐、中间罐、渣罐   

  8.1.1  铁水罐、钢水罐、中间罐的壳体上,应有排气孔.

  8.1.2  罐体耳轴,应位于罐体合成重心以上0.2~0.4 m的对称中心,其安全系数应不小于8,并以1.25倍负荷进行重负荷试验合格方可使用。

  8.1.3  使用中的设备,耳轴部位应定期进行探伤检测。凡耳轴出现内裂纹、壳体焊缝开裂、明显变形、耳轴磨损大于直径的l0%、机械失灵、衬砖损坏超过规定,均应报修或报废.

  8.1.4  铁水罐、钢水罐和中间罐修砌后,应保持干燥,并烘烤至要求温度方可使用。

  8.1.5  用于铁水预处理的铁水罐与用于炉外精炼的钢水罐,应经常维护罐口;罐口严重结壳,应停止使用。

  8.1.6  钢水罐需卧放地坪时,应放在专用的钢包支座上;热修包应设作业防护屏;两罐位之间净空间距,应不小于2m。

  8.1.7  渣罐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其罐内不应有水或潮湿的物料。   

  8.1.8  钢水罐滑动水口,每次使用前应进行清理、检查,并调试合格。

  8.1.9  铁水罐、钢水罐内的自由空间高度(液面至罐口),应满足工艺设计的要求。   

  8.1.10  铁水罐、钢水罐内的铁水、钢水有凝盖时,不应用其他铁水罐、钢水罐压凝盖,也不应人工使用管状物撞击凝盖。有未凝结残留物的铁水、钢水罐,不应卧放。

  8.1.11  吊运装有铁水、钢水、液渣的罐,应与邻近设备或建、构筑物保持大于1.5 m的净空距离。

  8.2  铁水罐、钢水罐、中间罐烘烤器及其他烧嘴

  8.2.,  烘烤器应装备完善的介质参数检测仪表与熄火检测仪。

  8.2.2  采用煤气燃料时,应设置煤气低压报警及与煤气低压讯号联锁的快速切断阀等防回火设施;应设置供设备维修时使用的吹扫煤气装置,煤气吹扫干净方可修理设备。    .

  8.2.3  采用氧气助燃时,氧气不应在燃烧器出口前与燃料混合,并应在操作控制上确保先点火后供氧(空气助燃时亦应先点火后供风)。

  8.2.4  烘烤器区域应悬挂“禁止烟火”、“当心煤气中毒”等警示牌。

  8.3  地面车辆

  8.3.1  车间内的有轨车辆,轨道面应与车间地坪一致。

  8.3.2  车辆运行时,应发出红色闪光与轰鸣等警示信号。

  8.3.3  电动铁水罐车、钢水罐车、渣罐车的停靠处,应设两个限位开关。

  8.3.4  铁水罐车、钢水罐车、渣罐车台面,应砌砖防护。应根据需要,在轨道端头设置事故滑轮。带有电子秤的钢水罐车.应对电子秤元件进行防护。

  8.3.5  进出车间的废钢料篮车与渣罐车,其运行轨道与车间外道路相交的道口,应设置交通指挥信号;运行距离较长时,车辆运行过程中应有专人监视;其他地面有轨车辆的运行,也应贯彻目视监控的原则。

  8.3.6  所有车辆,均应以设计载荷通过重车运行试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8.4  起重设备

  8.4.1  起重机械及工具,应遵守GB 6067的规定;炼钢厂用起重机械与工具,应有完整的技术证明文件和使用说明;桥式起重机等起重设备,应经有关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8.4.2  起重设备应经静、动负荷试验合格,方可使用,试验负荷等应按表1规定执行。桥式起重机等负荷试验,采用其额定负荷的1.25倍。

1    起重设备试验规定

 

 

 

 

   

试验负荷

试验时间

试验周期

 

 

 

静负荷

动负荷

起重电葫芦

125PH

11PH

15

12

手摇卷扬机

125PH

11PH

15

12

链式起重机

125PH

11PH

15

12

滑式及复式滑车

125PH

11PH

15

12

千斤顶

125PH

11PH

15

12

钢丝绳及钢链

2PH

15

6

麻绳及棉纱绳

2P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