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标准是对SY5436-92《石油射孔、井壁取心用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和使用规定》的修订。
随着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开发的不断发展,考虑到爆炸物品的使用技术的不断进步和使用领域的不断扩大,因此需要对SY5436-92进行修订。
这次着重从安全使用的角度对SY5436-92进行了修改,但不可能将有关规定、操作方法的细节都包括进去,不能代替本行业的技术操作标准。
本标准由石油工业安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华北石油管理局测井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周玉平 范巍 尹贵华
本标准于1992年4月首次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油气井射孔和井壁取心用的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使用、管理和销毁等的基本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陆上油气井井筒内的射孔及井壁取心施工作业。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90-19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 2702-1990 爆炸品保险箱
GB 6722-1986 爆破安全规程
GB 12463-1990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J 89-85 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3 爆炸物品的储存
3.1 库房
3.1.1 库房应建在远离城市的独立地段,不应建在文物保护单位及风景名胜区。
3.1.2 库房的规划和建造应按GBJ 89-85第2章中关于危险等级划分和存药量的规定规划外部距离、内部距离、建筑结构、内部平面布置、工艺布置。其建筑技术要求应符合GBJ 89-85中第7、8、9、10、11章的规定。
3.1.3 库房与周围的水利设施、交通要道、桥梁、隧道、高压输电线路、输油管线、其他危险品库房等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应按GBJ 89规定的危险等级和存药量计算后取其最大值。
3.1.4 库房周围应设防护堤。防护堤的高度应高于库房屋檐,其顶宽不小于1m,底宽不应小于高度 的1.5倍。
3.1.5 库区应设围墙,围墙应高出地面2.5m,围墙顶应有铁丝网或用玻璃碎片立插。
3.1.6库区内应装避雷设施。避雷设施每年应在雨季到来之前进行一次接地电阻检查,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3.1.7 库区内应备有消防器材及供水设施。
3.1.8 库房内应铺有防静电胶皮或无火花地板,并保持通风和防潮良好。
3.2 储存
3.2.1 每间库房储存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应超过库房设计的安全储存量。
3.2.2 射孔弹(切割弹),导爆索(传爆管),雷管(起爆器)、气体压裂弹,火药,炸药以及废弃爆炸物品应分库存放。
3.2.3 爆炸物品的包装箱下应垫有高度大于10cm的垫木。
3.2.4 爆炸物品包装箱应码放整齐,码高不应超过1.6m。码放通道宽度应大于0.6m,爆炸物品包装箱距墙的距离应大于0 .4m。
3.3包装,标识
3.3.1 爆炸物品的包装箱应符合GB 2702要求。爆炸物品应按照GB 12463的规定包装,并贴上清晰的标签。包装箱标志应符合GB 190的规定。
3.3.2 装入箱内的爆炸物品应码放整齐,空隙部位用防静电的软质物填充。用电起爆的雷管,外皮应包有防静电的金属纸。
3.3.3 每箱爆炸物品的总重量应不大子25kg。
3.3.4 爆炸物品的箱盖应采用搭扣,并由生产厂家进行铅封。
3.3.5 运到现场的爆炸物品应按GB 12463的规定包装并贴上标签,包装箱标志应符合GB 190的规定。
4 爆炸物品的运输
4.1 批量爆炸物品装运
4.1.1 石油射孔和取心用的爆炸物品,由收货单位凭物资主管部门签证盖章的爆炸物品供销合同,向所在地公安部门申请领取爆炸物品准运证后方可运输。
4.1.2 应由责任心强、工作可靠、懂得爆炸物品性能的专业人员押运。
4.1.3 运输爆炸物品时,应遵守GB 6722-1986中第10章的规定。
4.1.4 在公路上运输爆炸物品时,车辆时速不应超过40km/h。多车运输时,相邻车辆距离应大于50m。
4.1.5 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应挂防火、防爆安全标志。车辆不应超高超载。用汽车运输时,汽车的排气管应加装灭火花装置,并挂防静电接地链条。
4.1.6 火药、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不能混车装运
4.1.7 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在中途停歇时,要远离建筑物和人口稠密的地方,并有专人看守。严禁在装有爆炸物品的车上吸烟、使用无线通信工具,严禁在距车辆10m内使用明火。
4.1.8 装卸爆炸物品应轻拿轻放。
4.1.9 爆炸物品在运输过程中,如发现丢失,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协助公安部门查找。
4.2 现场施工用爆炸物品的装运
4.2.1 爆炸物品应分类分别装入专用箱内并加锁。
4.2.2 装好射孔弹的射孔枪应牢固地固定在车架上。
4.2.3 不应将射孔弹(含切割弹)和雷管(含起爆器)同时装在射孔枪内一起运输。
4.2.4 上井施工用的爆炸物品应用专车运送,并按4.1.2、4.1.4、4.1.5、4.1.6、4.1.7的规定执行。
5 爆炸物品的管理
5.1 爆炸物品应设专职人员管理,持证上岗。
5.2 爆炸物品的入库要有交接手续,并填写爆炸物品入库单。交货人和收货人应在入库单上签字。
5.3 库房管理人员凭施工通知单发放施工所用的爆炸物品,并填写爆炸物品发放表,收货人和发货人分别在爆炸物品发放表上签字。库房保管人员应对领料人员的手续进行复核,如发现异常,应停止发放,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5.4 施工剩余和下过井不能使用的爆炸物品要全部回收,交回库房,并分别填写爆炸物品回收表,交货人和收货人应分别在爆炸物品回收表上签字。
5.5 射孔、取心用爆炸物品只限于射孔队、取心队使用。其他单位需要爆炸物品时,应持有索要单位介绍信、资质证和当地公安机关批准书,经持有爆炸物品单位的上级领导批准,方能通过供应部门调拨。
5.6 储存爆炸物品的库房,应设专职警卫人员负责库房区域内的保卫工作。进入库区的人员严禁携带火种和无线通信工具,不应在储存爆炸物品的库区内往宿或进行与施工作业无关的其他活动。
5.7 库房管理人员每次发放爆炸物品都应进行严格核销,并应每月盘点一次库存爆炸物品。若发现帐、物不符,应立即查明原因,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5.8 储存爆炸物品的库区内严禁吸烟、使用明火、存放其他易燃品及杂物。
6 人员及培训
6.1 人员
爆炸物品使用人员的基本条件包括:
a)年满二十周岁以上;
b)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爆炸物品施工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c)具有从事爆炸物品施工所应具备的文化程度;
d)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操作使用爆炸物品的合格证和岗位操作证。
6.2 培训
6.2.1 爆炸物品使用负责人和爆炸物品使用人员要参加正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a)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中关于存放、处置、运输和使用各种爆炸物品的规定;
b)《石油安全工程》1)(初、中级本)的石油测井分册中有关射孔、取心部分的内容;
c)爆炸物品的分类、性能和特点;
d)安全处置爆炸物品的步骤和方法;
e)井场爆炸物品的安全操作步骤和方法。
6.2.2 爆炸物品使用主管单位对取得合格证的人员每年考核一次,核发岗位操作证。
7 爆炸物品的使用
7.1 施工井场条件
7.1.1 施工人员到达井场后,施工负责人应将施工通知单的内容通知钻井队,与钻井队责人一起识别并纠正可能导致在爆炸物品施工中造成事故的井场条件。
7.1.2 在井场,应指定爆炸物品临时存放地点和装枪地点,并应设有“当心爆炸”、“严禁烟火”字样标志牌或类似含义的警示标志。
7.1.3 应消除施工用电干扰,包括:
a)关掉阴极保护系统;
b)停止所有电焊作业;
c)检查作业井架有无漏电,如有漏电,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漏电;
d)作业期间禁止使用无线通信工具。
7.1.4 在恶劣天气(雷雨、大风、尘暴、沙暴、浓雾等)不应进行射孔和爆炸作业。
7.2 爆炸施工前准备
7.2.1 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
7.2.2 地面设备中应该具备的要求:
a)射孔绞车中有主电源开关来控制通向发射系统的所有电源;
1)中同石油大然气总公司编,石油工业出版社出版。
b)电缆安全系统处于安全状态时,电缆电路应与射孔绞车电路的全部电源断开;
c)引爆系统有多级安全控制环节;
d)绞车与装拆射孔器的地点之间应建立有效的通信,且做到安全可靠;
e)电路接地、连接系统完好,符合相应的技术规范。
7.2.3 施工用的电器仪表,其对地的绝缘电阻和仪表线路间的相互绝缘电阻应大于20МΩ。
7.2.4 检测电雷管电阻值应用专用的电雷管电阻测量表。检测电雷管时,应把电雷管放入电雷管安全筒中。电雷管安全筒壁厚大于5mm,长度不小于400mm。测量时,雷管放入安全筒中部,人员不应面对管口。
7.2.5 井下作业器材和爆炸物品的性能及基本要求:
a)雷管和引爆装置的技术特性应由政府主管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确认;
b)引爆系统安全可靠;
c)应是安全雷管;
d)井下设备应做到从井口回收时能安全排除内压力,使用螺纹连接的井下设备应有排除内压力的装置。
7.3 施工操作
7.3.1 按操作规程装配和拆卸射孔枪、切割器、爆炸筒和井壁取心器时,除工作人员外,在装配场地周围10m内严禁他入进入,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装配时,操作人员应站在射枪、切割器、爆炸筒的两端方向。
7.3.2 进行井下爆炸作业只能在井场装配爆炸筒。装配爆炸筒时,要切断井场一切电源,等爆炸筒下入井下70m后方能送电。
7.3.3 射孔枪、切割器、井壁取心器与点火缆心连接前,应断掉仪器电源,并把缆心接地放电,确认点火缆心无电后方能接线。待上列器件下入井下70m后方能接通仪器电源。
7.3.4 按操作规程施工,严格控制仪器起下速度。
7.3.5 引爆射孔枪、切割器、爆炸筒时要有专人指挥,爆炸操作员听清指挥人员的口令后方能引爆。
7.3.6 下井未起爆的射孔枪,切割器、爆炸筒,在提出井口前应切断仪器引爆电源,提出井口后应立即卸掉起爆器或雷管。
7.3.7 下井未引爆的取心器,在打开取心器药室时,不应用金属工具敲砸,应在药室内灌上水后再用专用工具打开。
7.3.8 施工后剩余爆炸物品应由专人负责全部收回。
8 爆炸物品的销毁
8.1 爆炸物品的报废,应由使用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写明报废原因、品名及数量,经主管部门进行技术鉴定确认不能使用,批准后方可报废。
8.2 经主管部门批准报废的爆炸物品,应予以销毁。销毁爆炸物品应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按GB6722-1986中11.2的规定执行。
8.3 销毁爆炸物品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指挥,销毁地点的周围应有警戒人员。
注:1)中国天然气总公司编,石油工业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