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为了改善和维护陆上石油天然气地质录井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与作业条件,适应全行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陆上石油天然气地质录井各项作业的踩?僮饕?蟆?BR> 本标准由石油工业安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长庆石油勘探局技术监督安全环保处、胜利石油管理局技术安全处、胜利石油管理局地质录井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马宏发 陈建设 童仁兵 李志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与天然气地质录井作业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陆上石油与天然气地质录井各项作业。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5082—1985 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GB 6067—1985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SY 5190—91 综合录井仪技术条件
SY/T 5191—93 气相色谱测井仪技术条件
SY 5225—1994 石油与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防火防爆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SY 5576—93 钻井队野营房
SY/T 5788.1—93 石油天然气钻井地质综合录井规程
SY 6014—94 石油地质实验室安全规定
SY/T 6022—94 综合录井仪现场安装技术规范
SY 6043—94 钻井设备拆装安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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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录井准备
3.1 设施、仪器的搬迁
3.1.1 搬迁设施、仪器时,房内禁放易燃易爆物品、所有物品应固定牢靠。
3.1.2 吊装、吊放应符合GB 5082—1985中2.1.1 和GB 6067—1985中5.1.3的规定。
3.1.3 仪器房运输时,应有专人押运,平稳行驶,以防损坏仪器。
3.1.4 地质值班房、仪器房宜摆放在距离振动筛10~25m处,符合钻井井场布局要求。
3.2 设施、仪器安装调校
3.2.1 录井仪器设备安装应符合SY/T5788.1—93中3.1、3.2、3.4的规定。
3.2.2 录井仪器设备按SY/T 5788.1—93中4.1 进行调试与校验。
3.2.3 仪器房中应配置室内可燃气体报警器。
3.2.4 仪器房应配2只8kg 1211灭火器,放置在便于取目的醒目之处。
3.2.5 安全门应定期检查,保持灵活方便。
3.2.6 仪器房内宜设置防火、防爆、防触电警示牌。
3.2.7 电热器、烘样烤箱应距墙壁0.2m以远,周围禁放易燃物品。烘样烤箱电源线应单独连接。
3.3 简易钻时装置的安装
3.3.1 简易钻时装置定滑轮应栓牢在井架上。
3.3.2 简易钻时装置测绳两端应卡牢,上下活动测绳不得与井架相摩擦。
3.3.3 简易钻时装置引绳应拉直,与电源线间距不小于0.5m,地面应设防护装置。
3.3.4 上井架工作时,应事先与当班司钻联系好,且符合SY 6043—94中3.2、3.3、3.5、3.8、3.10、3.12 的规定。
3.4 电气系统的安装
3.4.1 野营房电气系统的安装应符合SY 5576—93中5.4.1、5.4.2、5.4.6、5.4.7、5.4.8和SY 6043—94中10.3.2的规定。
3.4.2 仪器用电须架设专线,用四芯电缆直接引入。电缆线安装应符合SY 519—91中4.2.1的规定,绝缘应符合5Y/T 5191—93中3.5的规定,电源应符合SY 5190—91中4.2.2的规定。
3.4.3 电热器,烘样烤箱及降温电器均应据其负载大屯正确选用供电线、闸刀、熔断器、漏电保护器,并规范安装。
3.4.4 仪器接地体用金属导体制作,打入潮湿地下0.5~1.0m,接地体导线仪器接地点之间的电阻应小1Ω。
4录井作业
4.1 钻时录井
4.1.1 钻具、管具应先排放整齐,再进行丈量。丈量时应注意防碰撞、防碾压、防跌倒。
4.1.2 钻具、管具上下钻台时,录并人员应远离钻台大门坡道15m以外。
4.1.3 录井人员上钻台应戴好安全帽,划方入时,应站在转盘面以外。
4.1.4 收集泵压、排量数据时,录井人员不应接近钻井泵皮带轮和站在钻井泵安全阀泄流方向。
4.2 岩屑录井
4.2.1 应设置取样工作台,安装好护栏、梯于、扶手、照明设施,上下工作台应有防滑设施。
4.2.2 捞、洗、晒砂样的场地应平整和方便操作。
4.2.3 使用烘样烤箱烘干岩屑时,应先检查烘样烤箱外壳接地是否可靠,按SY 6014—94中4.7的规定烘样。
4.3 岩心录井
4.3.1 岩心出筒时,岩心筒与钻台面距离不大+0.2m。应用岩心夹持器接心,禁止用手掌直接接心。
4.3.2 用榔头敲击岩心筒辅助出心时,应防止榔头伤人。
4.3.3 选样劈心时,挥斧人员正前方不得站人。
4.4 荧光录井
4.4.1 荧光灯波长365nm,总功率不大于25W。
4.4.2 荧光灯外壳接地应可靠,经检查确认安全时方可使用。
4.4.3 保持荧光观察室通风良好,试验后的残液应集中处理。
4.5 气测录井
4.5.1 仪器开机前,应检查各部分电、气路元件,确认安装正确可靠、无断电、无损坏时方可通电。打开各部分电源时,应先打开总电源,后打开分电源。
4.5.2 氢气发生器应排气通畅,不堵不漏。
4.5.3 启动空气压缩机时,应注意转动方向。当发现旋转方向错误时,应立即停机整改。
4.5.4 当检测发现高含量硫化氢时,应及时通知有关人员按SY 5225—1994中3.5.6的规定作好防护准备。
4.5.5 现场做点火试验时,点火地点应在下风方向,远离井口30m以外
4.5.6 进入仪器房工作的人员,不应穿带有铁钉的皮鞋,防护服装应符合防静电要求。
4.5.7 井场及仪器房内禁止烟火。
4.6 工程录井
4.6.1 地质录井队负责人应在录井前向现场施工单位提出防喷、防卡、防漏、防斜井段的地质预告。
4.6.2 上循环罐或去泥浆槽、池边时,应防滑、防跌。
4.6.3 检查、维护、更换各类传感器时,应符合SY/T 6022—94中第4章的规定。
4.6.4 发现钻井液性能和工程监测参数异常时,应及时通知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4.7 特殊作业
4.7.1 当发生井喷时,应按钻井施工单位的统一指挥,及时关闭所有录井用电,灭绝火种,并妥善保管资料。
4.7.2 遇中途测试、泡油解卡、爆炸切割、打捞套铣等特殊作业,应严格遵守钻井施工单位的有关安全规定和应急措施。
4.7.3 在新探区、新层系及已知含硫比氢地区录井时,应进行硫化氢监测,并配备相应的防毒面具。
4.7.4 吊套管上钻台时,核对入井套管编号的录井人员,应远离钻台大门坡道15m以外。
4.7.5 固井时,录并人员不应进入高压警戒区。
4.7.6 带电检修仪器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操作时应至少有2人在场实施监控。
5 化学试剂的使用与管理
5.1 化学试剂、气体标样的存放和保管应执行SY 6014—94中5.1、5.2、5.3的规定。
5.2 使用酒精灯前应检查灯体、灯芯有无损坏。给酒精灯内添加酒精时,液面不得超过灯体2/3,加完后擦干灯体外酒精。用完酒精灯后应盖好灯盖。
5.3 作点滴法试验应符合SY 6014—94中3.3、4.2、4.6的规定。
5.4 地质值班房内不应存放非试验用易燃易爆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