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油(气)田测井用密封型放射源库的设计、使用管理一直未有具体的规定。本标准是根据国家有关的法规、条例及标准,结合石油工业的特点,专为油(气)田测井用密封型放射源库的设计、使用管理而制定的基本的安全技术要求,也可作为新建、改建、扩建油(气)田测井用密封型放射源库的设计、审查及验收的依据之一。
本标准在内容设置上主要是油(气)田测井用密封型放射源库的设计、使用管理的安全技术要求,未包括放射源库设计、建设的配套内容。
本标准由石油工业安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胜利石油管理局安全技术处、胜利石油管理局测井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乔东亮 王来中 陈建设 郎佃世 赵忠 王登文 董国永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油(气)田测井用密封型放射源库的设计、使用管理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陆上油(气)田测井用密封型放射源库的设计及使用管理。本标准不适用于非密封型放射源的存放。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2894-1988 安全标志
GB 8703-1988 辐射防护规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号 1989年10月24日发布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2号 1997年9月1日施行
3 源库设计的要求
3.1 油(气)田测井用密封型放射源库的选址应符合GB 8703-1988中6.2.2的要求。
3.2 放射源贮存库(以下简称源库)应为独立的建筑,四周应设不低于2m的实体围墙,应设源库值班室、警卫室和放射性监测室。库区不得放置易燃、易爆等其他危险物品,不得设其他建筑。
3.3 围墙与源库四周的距离,应达到在使用活度最大的裸体放射源时,围墙处的剂量当量率小于2.5μSv•h-1。源库外和库区大门应设明显的电离辐射标志。电离辐射标志应符合GB 2894的规定。
3.4 源库内应设放射源贮存坑(以下简称贮源坑)。贮源坑深度不小于1.2m,其上口应高于周围地面100~150mm。贮源坑盖应有足够防护材料,保证贮源坑盖上表面剂量当量率小于25μSv•h-1。
3.5 活度大于37GBq的放射源,应每个贮源坑一枚。
3.6 源库内应有良好的照明及通风条件。
3.7 贮存大于200GBq的中子源和大于20GBq的伽马源的源库,应有机械提升和传送设备。
3.8 源库内无裸体源的条件下,源库墙外沿1m高1.5m处的放射剂量当量率应低于2.5μSv•h-1。
3.9 源库内应设有防盗报警装置或监视装置。
3.10 源库投产前验收应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第二章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4 源库使用的管理要求
4.1 源库的警卫源库应设警卫昼夜值班。
4.2 源库的通信
值班室应有通信设施,并保持畅通。
4.3 放射源存放
4.3.1 测井用放射源及废源应放在贮源坑内。
4.3.2 源库内应设有明示牌。明示牌应标明每个贮源坑内放射源的编号、核素、活度等情况。
4.3.3 每个贮源坑应设有所存放射源及出入库的标示,并相应固定到放射性测井小队。
4.3.4 源库内应备有辐射检查的仪器。
4.3.5 源库应设双锁,钥匙分别保管。
4.4 放射源的出入库
4.4.1 源库工作人员进入库区工作应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并佩带个人剂量计。
4.4.2 放射源出入库应有完备的手续。取源要凭通知单,交接要有检查、签字手续。
4.4.3 放射湖出入库应用仪器检查源,不得用眼直接观察裸源。
4.5 源库安全防护性能的定期检查
4.5.1 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源库内外放射性剂量当量的测定、贮源罐防护、放射源泄漏情况等。
4.5.2 安全防护性能检查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并记录备案。如有新源进库或更换贮源罐,要及时进行检查并记录备案。
4.6 源库的资料管理
应建立放射源资料台帐。其主要内容有:新存入的放射源、废源处理和放射源贮存情况。资料分别由主管部门、使用单位或保管单位保存,每年进行一次核查,并记入台帐。
4.7 应急计划
应制定放射源防护管理的应急计划。
5 源库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要求
源库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按《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