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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木工车床结构安全JB6111—92

2006-03-06   JB6111—92   |   收藏   发表评论 0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普通木工车床结构安全要求、包括操纵机构的要求、进给机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普通木工车床(以下简称机床)。

  2  引用标准

  GB 10961  木工机床操作指示形象化符号

  GB 12557  木工机床结构安全通则

  JB 5720  木工机床电气设备  通用技术条件

  ZBJ65 015  木工机床噪声声压级测量方法

  3  一般要求

  3.1  机床的结构安全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GB 12557的要求。

  3.2  机床上必须装有电气过载保护装置。

  3.3  在机床上加工坯料的圆周速度不得超过15m/s,应在明显位置配置工件直径与转速选用的标牌。

  3.4  机床应具有互锁装置或警示标志,避免在更换工件的夹紧装置时启动机床。

  3.5  机床的电气系应符合JB 5720的规定。

  4  操纵机构的要求

  4.1  操纵手轮、手柄离地面的高度和操纵力按GB 12557第5.4和5.6中“>5~25次/每班”进行考核。

  4.2  机床操作指示所应用的形象化指示符号应符合GB 10961的规定。

  4.3  机床必须设有急停操纵装置。

  5  进给机构的要求

  5.1  机床拖板的机动进给应设置限位装置。

  5.2  加工端面的机动进给应设置限位装置。

  6  装夹装置的要求

  6.1  工件的装夹装置必须可靠。

  6.2  刀具的夹紧装置(刀架)必须能可靠地夹紧刀具。

  6.3  尾架必须设有锁紧机构。

  6.4  手动进给的靠刀支架与机床必须紧固、安全可靠。

  7  机床噪声要求

  机床的噪声最大声压级不得超过83dB(A),测量方法按ZBJ65 015的规定。

  8  吸尘与排屑

  应在机床说明中说明木屑和粉尘的排除方法。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全国木工机床与刀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福州木工机床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木工机械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重光、蒋坤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