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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氨基磺酸HG/T2527—93

2006-03-23   HG/T2527—93   |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

  工  业  氨  基  磺  酸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氨基磺酸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对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尿素法制得的工业氨基磺酸。该产品可用于化工、建筑、轻纺、食品、军工等部门作为金属电镀、除垢剂、稳定剂、磺化剂、阻燃剂等的原料。

  分子式:NH2S03H

  相对分子质量,97.09(按1989年国际相对原子质量)

  2  引用标准

      GB 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601  化学试剂  滴定分析(容量分析)用标准溶液的制备

      GB/T 603  化学试剂  试验方法中所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

      GBl250  极限数值的表示方法和判定方法

      GB/T 3049  化工产品中铁含量测定的通用方法  邻菲哕啉分光光度法

      GB/T 6678  化工产品采样总则

      GB/T 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3  技术要求

  工业氨基磺酸应符合表1所规定的要求:表1



  式中:m0——干燥前后的质量差值,g;

              m4——试样质量,g。

  4.5.5  允许差

  取平行测定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测定结果。平行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不大于0.05%。

  5  检验规则

  5.1  工业氨基磺酸应由生产厂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生产厂应保证所有出厂的工业氨基磺酸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批出厂的工业氨基磺酸都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内容包括: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商标、等级、批号、净重、出厂日期、产品标准号。

  5.2  使用单位有权按照本标准的规定对收到的工业氨基磺酸进行验收。

  5.3  本产品规定当日生产之同一规格的成品数量为一批量。

  5.4  检验用的样品,随机按桶取样,当总单元数小于500桶时,取样单元数的确定,可直接按GB/T 6678中第6.6.2条表2“选取采样单元数的规定”;如总单元数大于500桶时,取样单元数按产品总单元数立方根的三倍数——3×  (N为总桶数)来确定,如遇小数则进为整数。

  从选出的桶中,用取样工具,自包装袋的中心垂直插入料层的2/3处取样,取出样品的总量约2k8,并混和均匀。然后用四分法缩分至约500g,立即装入两个清洁、干燥带磨口的磨口瓶中,加盖密封,贴上标签,并注明生产厂厂名、产品名称、批号、取样日期和取样者姓名等。一瓶用于检验,另一瓶用于保留样。

  5.5  检验结果中如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自两倍量的包装袋中取样核验,核验结果,即便只有一项指标刁;符合本标准要求时,整批产品不能验收。

  5.6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按《全国产品质量仲裁检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5.7  按照GB1250规定的修约值比较法判断检验结果是否符合标准。

  6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6.1  包装袋上要有牢固清晰的标志,内容包括:生产厂厂名、产品名称、商标、质量、等级、批号或生产日期、净重、本标准编号和GBl90所规定的“腐蚀性物品”标志以及GBl91所规定的“怕湿”标志。

  6.2  工业氨基磺酸内包装采用聚乙烯塑料薄膜,袋口双层扎口或热合封口,应严密不漏。外包装采用铁桶包装。每桶净重25或50kg。

  6.3  工业氨基磺酸应装在铁路棚车或其他帘蓬带盖的交通工具内运输。

  6.4  工业氨基磺酸应贮存于阴凉、干燥、通风仓库内,防止受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