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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7002-2007

2008-02-26   AQ7002-2007   |   收藏   发表评论 0

  前言

  为了加强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纺织工业协会、上海纺织控股(集团)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宋伟克、黄承平、程皓、张建平、柴胜乔、张耀春、庄洁。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纺织工业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8218 重大危险源辨识

  GB6944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15603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11651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GB2893 安全色

  GB2894 安全标志

  GB/T 3608-1993 高处作业分级

  GB/T 4200-1997 高温作业分级

  GB4064 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

  GB50254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5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流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7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303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4387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GB5083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Z2-2002 职业安全卫生标准

  FJJ117 纺织工业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主要负责人 Person chiefly in charge

  纺织工业企业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第一责任人,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厂长、经理以及其他直接领导。

  3.2

  管理人员Maneger

  纺织工业企业内的危险品保管员、仓库管理员、压力容器管理员、生产车间主要负责人等。

  3.3

  特种作业人员 Special type operator

  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家规定。

  3.4

  危险岗位 Dangerous station

  指棉纺的清梳操作工、保全保养工、修理工;印染及染整的高温、高压操作工等。

  3.5

  高处作业 High-place operation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3.6

  安全评价Safety evaluation

  指运用定量或定性的方法,对建设项目或纺织工业企业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和有害因素进行危险源识别、分析和评估等过程。

  3.7

  三同时 Three at the same time

  指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8

  特种设备 Special type equipment

  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

  3.9

  六个必有 Six necessary

  指有轴必有套、有轮必有罩、有轧点必有挡板、有特危必有联锁、有洞必有盖、有台必有栏。

  3.10

  纺织工业企业 Textile industry enterprise

  纺织工业企业是指棉、麻、毛、丝、化纤等各种原料,以及与纺织相关的生产加工作业和经营,主要包括国资、合资、集资和民营、私营、联营等多种所有制形式、多种经营方式的纺织企业。

  3.11

  临边 Near the edge

  指在施工过程中,未安装栏杆的扶梯、阳台周边,无外脚手架防护的屋面,井架、人货两用梯通道两侧边,卸料平台的外侧边,框架建筑的楼层边。

  3.12

  机动车辆单位 Machine unit

  指非从事道路客运和货物运输,但拥有机动车辆、厂内机动车辆的企业。

  3.13

  专业运输单位 Special transportation unit

  指专业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的经营企业。

  3.14

  五双制度 Five both system

  指双人验收、双人发货、双人保管、双把门锁、双本台账。

  3.15

  十不烧 Ten can’t weld

  指焊工没有操作证的,不准焊割作业;属于一、二、三级动火,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不准焊割作业;不了解现场周围情况的,不准焊割作业;不了解焊割构件内部情况的,不准焊割作业;盛装过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未经洗尽的容器,不准焊割作业;用可燃材料保温、冷却、隔音、隔热的部位,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不准焊割作业;有压力或密封的容器、管道,不准焊割作业;附近堆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未作彻底清理或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不准焊割作业;与外单位相连,又未弄清是否有危险的部位,不准焊割作业;与附近其他工种互相有抵触的,不准焊割作业。

  4 安全工作目标管理

  4.1 安全目标的确定

  4.1.1 纺织工业企业应当将无因工死亡、无因工重伤、无火灾事故以及无交通死亡责任事故纳入本企业全年生产经营目标中。

  4.1.2 企业安全目标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安全生产委员会等组织形式的讨论确定。

  4.2 安全目标和工作计划的实施

  4.2.1 安全目标和工作计划的制定与实施,应当贯穿于纺织工业企业生产经营的全方位、全过程和全员化。

  4.2.2 安全目标和工作计划的实施应当做到与生产经营同时计划、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总结、同时评比。

  4.3企业安全管理目标的考核

  4.3.1 安全管理目标应当以科学的手段,运用人本原理的原则,落实资金、人员和措施,健全组织网络和管理体系,实施责任承诺和奖惩考核制度。

  4.3.2 企业应当对以下对象进行奖励;

  ——带领本企业努力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工作“四无”目标,推动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深入开展,为纺织的调整、发展作出贡献的责任人;

  ——热爱安全生产工作、忠于职守、无私奉献,以保护国有财产安全和维护从业人员安全、健康为己任,工作兢兢业业的监督管理人员;

  ——对危险源、重点口子采取监控预防措施,防止重大因工伤亡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取得显著成绩者;

  ——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教育、安全检查等活动,采取安全有效措施,完善监督管理,取得显著成绩者;

  ——在危急时刻,能临危不惧,奋不顾身,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减少和避免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有功者;

  ——坚持原则,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对危险源、重点口子监控预防措施违反劳动纪律等不安全行为敢于制止,维护从业人员安全和健康,保护国有财产安全,为群众所推崇者;

  ——在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劳动保护等方面,积极技术革新,有发明创造、科研成果或重大合理化建议采纳者。

  4.3.3 安全生产奖励考核由行政部门、管理职能部门、生产车间和工会组织结合安全生产劳动竞赛、年度总结评比等活动进行操作。

  4.3.4 企业应当设立相应的安全生产奖励考核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5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

  5.1 安全生产委员会

  5.1.1 企业应当组建由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以及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工会代表和从业人员代表等组成的安全生产委员会。

  5.1.2 安全生产委员会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审查本企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奖惩考核工作;

  ——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重大安全技术措施项目;

  ——确保各项安全所必需的投入和组织保障;

  ——研究和审查本企业有关安全工作的重大事项;

  ——督促、落实、开展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

  5.1.3 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遇到较重大的安全问题,应当随时召开安全工作会议。会议内容应当有完整的书面记录。

  5.2 工会组织

  5.2.1 企业工会应当依法参与监督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5.2.2 工会在安全生产方面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参与讨论本企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和实施;

  ——参与和监督本企业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监督本企业各项安全所必需的投入;

  ——监督本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与行政部门共同落实安全宣传教育、劳动保护措施,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参与本企业安全检查话动,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事故隐患提出解决意见或建议;

  ——参加本企业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事故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5.3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5.3.1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企业安全管理工作。

  5.3.2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地方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制定本企业备部门、各工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组织开展各项安全检查活动-及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广泛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管理的先进经验;

  ——参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和重大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的讨论和审查;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奖惩考核工作;

  ——管理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督促管理、安全投入和组织保障措施的落实;

  ——协助或者负责调查、处理工伤事故和火灾事故、交通事故,按时做好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落实整改防范措施;

  ——落实管理本企业其他安全工作。

  5.3.3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会议内容应当有完整的书面记录。

  5.4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设置

  5.4.1 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至少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1000人以上的,至少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2000人以上的,至少配备3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300人的.至少配备1名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4.2 企业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地方、行业和本企业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以及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负责落实、检查本企业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实施;

  ——深入现场,开展日常安全检查,及时督促、协调、检查有关部门落实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落实检查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和重大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施工、投产、使用的安全管理;

  ——总结、计划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总结推广安全管理的先进经验;

  ——督促管理安全投入的执行、管理工作;

  ——执行、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协助、参与伤亡事故和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按时如实做好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整改防范措施;

  ——检查、管理各项安全审批制度的执行和实施审批项目的操作;

  ——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各项安全工作交办任务。

  5.5 安全员的配置

  5.5.1 各车间(部门)或班组应当配备安全员。

  5.5.2 安全员应当由部门或班组主要负责人或技术骨干担任。安全员应当根据本部门或班组的安全管理工作范围,具体做好安全工作。

  5.5.3 安全员应当定期在本部门(车间)或班组的会议中,具体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反馈安全落实工作。

  6 安全生产责任制

  6.1 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

  6.1.1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符合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要求。

  6.1.2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为:

  ——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保证本企业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

  ——组织决策本企业“三同时”重大安全建设工程项目;

  ——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总结、分析事故教训,落实事故以及隐患的整改措施。

  6.1.3 企业各分管负责人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做好所分管生产经营活动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6.2 安全管理部门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6.2.1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和落实应当有专门的部门和人员来保障。

  6.2.2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完整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6.2.3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本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报告安全生产的运行情况,及时报告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或者事故隐患以及整改措施。

  6.2.4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对本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安全负责人的安全工作负责。

  6.2.5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当按照本部门的职责,组织做好本企业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全面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安全工作。

  6.2.6 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部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并协助部门负责人,负责落实本职管理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

  6.3 各职能部门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6.3.1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与本企业管理体制相统一,应当结合各部门、班组、岗位的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

  6.3.2 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6.3.3 各职能部门应当贯彻执行本企业对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和要求,落实本部门从业人员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接受安全培训教育,切实做到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

  6.4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6.4.1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遵章守纪,服从管理。对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应当拒绝执行。应当按照规定正确穿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6.4.2 从业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

  6.4.3 从业人员应当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事故对策及事故应急措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6.4.4 从业人员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向车间、班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企业安全部门提出。

  6.4.5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企业负责人报告。

  6.4.6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当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6.5 安全生产责任考核

  6.5.1 企业安全管理目标应当明确责任,层层分解,通过管理、技术和考核手段,做到责任到人,考核到岗,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6.5.2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督、检查等制度,发挥职工代表和工会组织的监督作用,以保证安全责任制真正得到落实。

  6.5.3 企业应当实施各级、各部门责任人安全责任书的签约,由上至下,落实一级对一级负责,一级保一级平安的承诺。

  6.5.4 各级责任人的安全责任签约应当与经济挂钩、与绩效挂钩,实施风险抵押,落实奖惩考核,使责任人职、责、权、利相统一。

  7 安全技术措施

  7.1 安全设施“三同时”

  7.1.1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7.1.2 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应编制本项目中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和所采取的劳动卫生防范措施。

  7.1.3 大中型建设项目,或者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因素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资格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7.1.4 建设项目经竣工验收台格后,方可投人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验收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劳动卫生设计的主要内容情况;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运行和经法定检测检查机构的考核;

  ——危险性较大设备取得的安全使用证情况;

  ——劳动安全组织机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证情况。

  7.1.5 建设项目自立项开始后,企业应当依法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提交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政府进行审查和竣工验收,并保存有关资料。

  7.2“四新”项目的安全投入

  7.2.1 企业应当积极采用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安全本质化建设。

  7.2.2 企业应当针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发多发事故等危险性大的生产设备、危险源、作业环境和重点部门,积极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设备、设施,应当选择无毒、无害、或不构成人员伤害的材料、物质,配备完整的安全防范系统、监控系统,有效改善生产作业的条件和环境,消除职业病伤害,防止生产安全和火灾等事故的发生。

  7.3 劳动保护技术措施

  7.3.1 企业应当编制、实施劳动保护技术措施。编制劳动保护依据以下内容:

  ——国家颁布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法律、法规、标准和指示等要求;

  ——针对发生重大因工伤亡事故、火灾事故、职业病等主要危险、危害原因以及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必须采取有整改措施;

  ——生产发展和工艺、设备改造后,需要相应设置的安全卫生设施;

  ——职工代表大会有关改善劳动条件的决议和群众合理化建议。

  7.3.2 企业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积极完善、完备生产机械设备各种安全防护、联锁、报警、保险、信号等装置,确保从业人员的劳动保护、生产作业的安全条件和安全环境。

  7.3.3 企业应当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积极创新、改造安全防护装置、设施、设备等,不断落实从业人员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落实安全检查中所查出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消除不安全因素和薄弱环节,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7.4 安全资金投入

  7.4.1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投资人、决策部门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等安全资金由董事会予以保证;国有企业由厂长或经理予以保证;其他生产经营者由投资人予以保证。上述保证人承担由于安全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而导致事故后果的法律责任。

  7.4.2 安全资金的投入主要用于以下范围: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安全生产的技术措施;安全防护装置、设施、设备的完备、革新和改造;事故隐患的整改;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安全宣传、培训教育,安全管理考核和奖励;劳动保护和防护用品;危险源及其消防的监控、管理和完善;应急救援器材、物质的储备;重大安全课题的研究;以及其他安全所必需的方面。

  7.4.3 安全资金的投人应当纳入年度生产经营的计划和财务预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8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8.1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各级安全责任制度;

  ——各工种安全操作制度;

  ——安全检查制度;

  ——隐患整改制度;

  ——安全教育制度;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管理制度;

  ——事故统计报告处理制度;

  ——安全奖惩考核制度;

  ——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机动车辆安全保养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设备、设施、装置、器材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器材、物质、通道管理制度;

  ——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制度;

  ——安全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外包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租赁承包安全管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其他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8.2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下列安全审批制度;

  ——建筑防火安全审批制度;

  ——三级动用明火安全审批制度;

  ——临时接拉电气、电线安全审批制度;

  ——登高作业安全审批制度;

  ——机动车辆跨省(市)市境安全审批制度;

  ——设备搬迁安全审批制度;

  ——房屋拆除安全审批制度;

  ——节假日检修安全审批制度;

  ——进入设备、容器内作业安全审批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三同时”安全审批制度,

  ——特种设备施工安全审批制度;

  ——建筑结构装潢安全审批制度;

  ——其他安全审批制度。

  8.3 各车间(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安全操作规程;

  ——上岗安全教育制度;

  ——安全检查制度;

  ——安全交接班制度;

  ——隐患整改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制度;

  ——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事故应急处理制度;

  ——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安全奖惩考核制度;

  ——其他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9 安全培训教育管理

  9.1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教育

  9.1.1 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应当在任职3个月之内参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培训教育,并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3年之内应当及时参加复训教育。

  9.1.2 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的负责人经安全培训教育后,应当掌握以下主要内容:

  ——国家有关安全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规范、标准等;

  ——安全管理的基本知识、方法与安全技术,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

  ——消防安全管理知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知识、交通安全管理知识等;

  ——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及调查处理方法,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的指挥原则;

  ——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管理理念;

  ——安全生产与生产经营决策的必然关联;

  ——典型的事故案例分析;

  ——其他必须掌握的安全内容。

  9.2 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教育

  9.2.1 企业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之前参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培训教育,并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3年之内应当及时参加复训教育。

  9.2.2 企业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经安全培训教育后,应当掌握以下主要内容:

  ——国家有关安全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规范、标准等;

  ——安全管理的基本知识、方法与安全技术,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劳动卫生知识和安全文化知识等;

  ——消防安全以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知识、交通安全管理知识等;

  ——工伤保险的政策、法律、法规;

  ——因工伤亡事故、职业病和火灾事故等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方法;

  ——事故现场勘查分析,应急处理措施;

  ——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原则;

  ——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管理经验;

  ——典型的事故案例分析;

  ——其他必须掌握的安全内容。

  9.3 生产管理人员和班组长安全培训教育

  9.3.1 生产管理人员和班组长应当参加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培训教育,并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3年之内应当及时参加复训教育。

  9.3.2 生产管理人员和班组长经安全培训教育后,应当掌握以下主要内容:

  ——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安全知识、规章制度;

  ——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其他需要掌握的安全知识等。

  9.3.3企业应当结合生产经营的特点,经常对生产管理人员和班组长开展安全培训教育活动。

  9.4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

  9.4.1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劳动保障等部门专门的培训教育.考核合格取得资质部门签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任职。

  9.4.2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当在上岗作业前参加专门的安全培训教育。每2年应当参加复审教育。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用人企业进行安全知识更新教育后,每4年应当参加复审教育。离岗6个月以上的必须重新参加培训教育。考核不合格未取得相关资格证书者不得上岗任职。

  9.4.3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实行全国统一培训大纲、统一考核教材、统一证件的制度。

  9.4.3.1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后,应当掌握以下主要内容;

  ——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安全知识、规章制度;

  ——安全技术基础知识与实际操作基本技能;

  ——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其他需要掌握的安全知识等。

  9.4.3.2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复审考核后,应当掌握以下主要内容:

  ——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安全知识;

  ——安全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身体健康检查;

  ——违章记录检查;

  ——本工种安全知识、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考试等。

  9.5 危险岗位人员安全培训教育

  9.5.1 危险岗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培训教育,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任职。

  9.5.2 危险岗位作业人员在参加安全培训教育后,每2年应当及时参加复训教育。离岗6个月以上的必须重新参加培训教育。考核不合格未取得相关资格证书者不得上岗任职。

  9.5.3 危险岗位作业人员经安全培训教育后,应当掌握以下主要内容:

  ——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安全知识、规章制度;

  ——安全技术理论与实际操作技能;

  ——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其他需要掌握的安全知识等。

  9.5.4 危险岗位作业人员经安全复训教育后,应当掌握以下主要内容:

  ——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安全知识、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新的知识;

  ——事故案例教育;

  ——本工种安全知识、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考试等。

  9.6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

  9.6.1 企业对每一位新进从业人员(包括临时聘用人员、实习人员等)实行厂部、车间、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对离岗6个月以上重新上岗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车间、班组二级安全培训教育。

  从业人员未经安全培训教育的,不得上岗任职。

  9.6.2 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教育后,应当掌握以下主要内容:

  ——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安全操作基本技能和安全技术基础知识;

  ——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其他需要掌握的安全知识等。

  9.6.3 厂级安全培训教育应当使从业人员掌握以下主要内容:

  ——本企业生产经营的状况;

  ——相关安全要求,规章制度,劳动纪律;

  ——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有关事故案例;

  ——其他需要掌握的安全知识等。

  9.6.4 车间级安全培训教育应当使从业人员掌握以下主要内容;

  ——本车间生产经营的状况;

  ——相关安全要求,规章制度,劳动纪律;

  ——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有关事故案例;

  ——其他需要掌握的安全知识等。

  9.6.5 班组安全培训教育应当使从业人员掌握以下主要内容: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

  ——生产设备、安全装置、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和正确使用方法;

  ——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有关事故案例;

  ——其他需要掌握的安全知识等。

  9.6.6 新进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时间不少于24学时。定期进行岗位现场复训教育。安全培训教育情况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记录卡(本),应当由教育人或考核人以及被教育的从业人员签字备案。

  9.7日常、专题安全宣传教育

  9.7.1 企业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经常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企业应当经常开展守法规、反违章、除隐患、保平安的群众性活动,使从业人员学会自我教育、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消除身边隐患。

  9.7.2 企业应当积极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宣传月”、“11?9消防安全宣传日”、“交通安全宣传日”等法定宣传括动,提高从业人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9.7.3 企业应当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以下主要内容:

  ——本企业、本车间和本岗位作业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

  ——应对危险因素的防范措施;

  ——事故应急的针对性保护措施。

  9.7.4 企业应当通过安全培训教育,增强和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知识和技能,达到以下要求:

  ——懂得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措施,懂得灭火方法,懂得自我保护;

  ——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处理初期火灾,会应急自救;

  ——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不留伤害隐患。

  9.8 “四新”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

  9.8.1 企业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时,应当对相关的负责人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辅助人员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教育,以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未经安全培训教育的,不得上岗任职。

  9.8.2 “四新”相关人员经安全培训教育后,应当掌握以下主要内容:

  ——采取“四新”相关的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安全知识;

  ——安全规章制度、技术特性、操作技能;

  ——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其他需要掌握的安全知识等。

  10 安全检查

  10.1 日常安全检查

  10.1.1企业应当对生产经营过程以及安全管理中可能存在的事故隐患,有害与危险因素,设备、设施缺陷等,有组织、有计划、有目的、有重点地开展安全检查活动。各级主要负责人应当亲自组织,亲自参加,深人生产现场,发动广大从业人员,由下而上.由点到面,不留死角、冷角,提高安全检查的质量,确保生产经营的安全。

  10.1.2 安全检查应当有系统地找出本企业中各种不安全因素,进行剖析,列出各环节、各层次不安全因素的突出问题、主要问题,确定检查的项目、检查的对策,注明检查时间、要求、检查者、直接负责人和其责任。安全检查的内容应当做到全面、系统、突出重点,应当包括软件系统和硬件系统两个方面,具体主要查思想意识、查责任考核、查组织落实、查培训教育、查管理措施、查隐患整改、查事故处理等。

  10.1.3 安全检查应当结合本企业的特点和实际,根据不同的季节、不同的内容和不同的重点,以各种形式、各种方法开展。安全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定点安全检查,以车间、部门、工种等为企业的安全检查;

  ——定岗安全检查,以从业人员为主的班前、班中岗位自我检查;

  ——定期安全检查,以日查、夜查、周查、月查等为固定形式的检查;

  ——经常性安全检查,以个别的、日常的巡视方式进行的检查;

  ——季节性安全检查根据天气变化,按事故易发多发的规律或时段对潜在的危险性.突出重点的检查,内容包括冬季防寒保暖、防坠落防跌滑、防火灾防爆炸、防煤气中毒;夏季防暑降温、防汛防台、防霉雨、防触电、防雷电等;

  ——节假日期间的安全检查,以重大节日前后容易发生事故为重点的针对性检查,如元旦、春节、劳动、国庆等;

  ——综合性安全检查,由本企业或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为内容的全面综合安全检查,必要时还可进行系统的安全性评价;

  ——各部门安全检查,企业各职能部门在开展生产、技术、管理等环节的检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安全工作;

  ——职工代表巡视安全检查,由本企业行政会同工会组织有关专业技术特长的职工代表进行检查,其内容包括督促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对不安全状态和事故隐患提出整改建议,对违章者和事故责任者提出教育及处理意见,促进从业人员劳动保护合法权利的维护等。

  10.2专项安全检查

  10.2.1 企业应当针对存在的某个具体的危险因素较大的问题或普遍性事故隐患进行单项的定性安全检查。应当通过针对性和专业性的检查,发现潜在的问题,研究整改对策,进行技术改造,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10.2.2 专项安全检查应当突出本行业、本企业内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发多发事故等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设备、危险源、作业环境和专项重点问题,以及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强制性检查的项目开展。

  10.2.3专项安全检查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检查;

  ——安全用电专项检查;

  ——清花、梳棉和化纤等其他纺织生产专用机械设备的安全专项检查;

  ——前纺车间以及其他重点部位的防火安全专项检查;

  ——施工(生产)作业现场安全专项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检查;

  ——生产安全事故整改专项检查;

  ——其他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10.3 事故隐患的整改落实

  10.3.1 企业对所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做好书面记录,根据事故隐患的轻重缓急,实行“三定四不推”的原则,逐条进行分类.落实具体部门,具体人员,明确责任,明确要求,迅速落实措施,组织整改。要做到事故隐患未查清不放过,整改责任未明确不放过,隐患整改未落实不放过,防范措施未到位不放过。

  10.3.2 企业对一时难于整改的事故隐患,一方面要采取可靠有效的临时措施,加强防范;另一方面要编制整改计划,筹备整改资金,尽快落实整改。

  10.3.3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部门的人员应当对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或抽查,特别是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发多发事故等危险性大的生产设备、危险源、作业环境和重点部门等查出的事故隐患。复查或抽查要做到有落实、有检查、有考核,确保其彻底整改。

  11 机械设备安全管理

  11.1 纺织专用设备安全管理

  11.1.1 纺织专用设备应当具有明确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11.1.2 禁止从业人员戴手套在纺织专用设备旋转部位进行操作,禁止从业人员不戴专用防护用品在接触腐蚀性、危险性的部位进行操作,禁止在设备运转未停妥时处理机械故障。

  11.1.3 纺织专用设备应当具备齐全、完整、可靠、有效的安全防护、联锁、信号、报警、保险等装置,做到有轴必有套、有轮必有罩、有轧点必有挡板、有特危必有联锁,有泄漏必有报警,有电气必有绝缘。

  11.1.4 纺织专用设备上的电气装置、电气联锁装置、电气限位装置等应当敷设规范、安装牢固、绝缘可靠、使用安全、操作有效。

  11.1.5 纺织专用设备应当配备完整、齐全、适用、有效的消防设备、设施和器材、用具等。

  11.1.6 棉纺织前纺车间内金属探测排除器、烟火联动报警器、多功能灭火水枪,以及墙式消防栓、喷淋装置、消防软管等应当配备齐全、实用到位。

  11.1.7 化纤生产、印染生产等涉及有毒有害的场所应当配备齐全、有效的监控装置、报警装置、防毒面具、抢险应急工具和专用消防设施等。

  11.1.8 纺织专用设备上的压力表、安全阀、防爆膜、温度计、电流表、电压表,以及其他各种仪器应灵敏有效。同时,必须符合电气、仪表安全规程要求。

  11.1.9 纺织专用设备上的电触能压力表、固定停启装置在核定压力数值后,应当具有防止擅自改动压力的措施。

  11.1.10 纺织专用设备各管道应有符合规定的标色,标明流向,管路上的开关处红白相间的芯子漆色应清晰。

  11.2 纺织专用生产设备现场安全管理

  11.2.1 棉纺织专用生产设备现场安全管理

  11.2.1.1 前纺工序的抓棉机、棉箱混棉机、成卷机、梳棉机等所有机械打手、轧点、旋转等危险部位必须有完整、有效、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机械打手部位应当隔绝封闭,打手部位的检修门、观察窗必须具有机械联锁和电气联锁双保险措施。机械运转时,其检修门、观察窗应无法打开。处理故障时,其机械、电气应无法启动。安全警示标志齐全、醒目。操作开关按钮应有明显的中文“开、关”标识。

  11.2.1.2 并条、粗纱、细纱、捻线、络筒、摇纱以及气流纺等棉纺专用生产设备的链轮、链条、齿轮、电动机、皮带轮,以及车头、车尾传动、旋转、轧点等部位必须有完整、有救、可靠的安全防护罩、防护拦、防护盖等装置。

  11.2.1.3 清花、梳棉、细纱等纺部专用生产设备、生产工序,以及滤尘室等辅助设备在生产过程中一旦发生火灾事故时,应立即采取相对应的应急措施:

  ——扑灭小火,及时报警;

  ——迅速引导正在作业的从业人员疏散到安全地方;

  ——停止送风、回风、吸棉、吸尘工作,迅速转移半制品,切断火势蔓延和扩展的路径;

  ——停止左右相邻设备的运转,起火机台继续保持空转;

  ——停止起火机台喂人供应,继续半制品加工输出;

  ——采用滑石粉、干粉灭火器、雾状水等进行灭火;将着火的棉花、棉纱浸入水中。

  11.2.1.4 络筒、整经、浆纱、穿筘等准备工序专用生产设备的旋转、轧点部位必须具有完整、牢固、有效的安全防护装置。

  11.2.1.5 浆纱设备上的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以及起重设备等安全附件,必须齐全、有效,定期检测,合格使用。蒸汽管道、箱体、排气装置应当采取隔热防烫措施。

  11.2.1.6 浆纱和浆纱烘箱设备内及潮湿处的电气装置、工作照明等必须采用安全电压及防水、防潮灯具。

  11.2.1.7 浆纱穿筘架照明灯具以及吸停经片器等必须采用安全电压;结经机应当采用保护接地措施。

  11.2.1.8 织布、折布、整理、打包等专用生产设备的旋转、轧点部位必须具有完整、牢固、有效的安全防护装置。

  11.2.1.9 织布机的电机、齿轮、皮带轮、曲轴弯头、多臂机长连杆等处均应装设安全防护装置,梭箱两侧和筘帽必须装有防飞梭保护装置,断经、换棱、轧梭自停装置必须灵敏、有效。

  11.2.2 印染及整理专用生产设备现场安全管理

  11.2.2.1 印染及整理专用生产设备包括:棉及棉与化纤混纺织物、丝绸、绢纺、毛、麻及其混纺织物等印染及整理专用机械设备(包括蒸漂、染丝、烘染、炼染、卷染、针织、巾被、线带、装饰、手帕、复制等)。

  11.2.2.2 轧车退浆、履带汽蒸机、绳状机、丝光机、开轧烘、机印机、各类网印机、卷染机、轧染机、热熔染色机、皂洗机、平洗机、防缩机、定型机、热风拉幅机、整理机等专用设备中的轧车、吸边器、剥边器、开幅器等进布口轧点部位,必须安装齐全、完整、有效、可靠的防护挡板、网罩、栏杆、拦绳等防轧装置,防轧装置一般与轧辊之间的距离应当小于12.5mm,灯芯绒、粗纺面料等厚织物应当控制在15mm以内。

  11.2.2.3 印染及整理专用设备中的预缩机(三辊防缩机)进布端、重型轧车和辊筒印花机的万向联轴器等危险部位,必须做到防护隔离装置和电气联锁装置相配套,并在醒目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旋转部位安全防护罩应完整、牢固、无缺损。

  11.2.2.4 烧毛机、预烘机、培烘机、拉幅定型机(整理、丝光、定形、辊筒)、轧光机(电光、轧花)、蒸化机、蒸呢机和轧染预烘、圆网预烘以及烘箱、烘房,雕刻花筒涂蜡等以燃气、燃油为热燃源的设备,应当落实防火防爆管理和监控措施。

  11.2.2.5 印染及整理的生化处理或者物化处理的处理池应当采用钢筋混凝土材料或者防酸碱耐腐蚀的材料。

  各类酸、碱、氧化剂、还原剂、染化料等贮存槽、池和污水处理等处的平台、栏杆及轧兰林应当采用防酸碱耐腐蚀的材料,符合防坠落,防跌滑等安全要求。并定期做好检查、维修和保养。

  11.2.2.6 使用、贮存酸、碱、氧化剂、还原剂等腐蚀性的印染及整理专用设备、容器、管道必须完整无损,防范有效。贮存管口必须防腐、加盖、上锁,安全标志应齐全、醒目。从业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和使用手套、套鞋、眼镜等专用防护用品、用具进行安全操作。

  11.2.2.7 印染及整理车间应当设置排水、防水措施,地面应具有向排水沟或者有地漏的坡度。溢水多的印染及整理专用设备位于楼层时,设备下部应设集水盘。

  11.2.2.8 印染及整理专用设备的电缆、电气动力配线和照明电线应当使用线槽或者线管架空设置。电气设备、装置和移动电具等应当具有防水、防潮、防触电和漏电保护装置,并有效接地。

  11.2.3 化纤专用生产设备现场安全管理

  11.2.3.1 酯化、聚合等专用设备中,各反应釜或者酯交换塔必须做到管道完整无泄漏;安全阀和压力表应当齐全可靠、定期检测、合格使用;反应釜的反应装置、贮罐降温设施及温度报警装置灵敏有效;联苯加热器液位标志明显清晰,温度和压力上下限位联锁报警装置、防爆片等可靠到位;现场应当有明显的安全标志;室内应当设置热感应报警装置或者烟火自动报警装置,配置适量的蒸汽灭火管。

  11.2.3.2 转鼓、回转干燥机以及充填干燥机等专用设备的蒸汽加热系统、温度表、压力表、安全阀应当齐全有效、定期检测、合格使用;电气安全联锁、联络信号装置、报警装置等应当齐全、有效、清晰、可靠。

  11.2.3.3短丝纺丝机等专用设备中,联苯箱体以及直(弯)管应当完整无泄漏;安全阀和压力表应当齐全可靠、定期检测、合格使用;使用联苯加热器的装置应当具备液面镜、超温超压联锁、安全阀、压力表等,并且齐全有效,检测合格,安全使用;熔体过滤器的前后电接点压力表、熔体压力联锁装置必须灵敏有效。

  11.2.3.4 黄化机、五合机等专用设备必须密闭无泄漏,装设符合设计要求的防爆装置,二硫化碳管道、排毒风管、开关、法兰片等处应有接电静电装置,操作平台应当铺设木制地板或者橡胶地毯。黄化、五合工序使用的工具必须使用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成,严禁使用金属制成的工具。

  11.2.3.5 严格落实二硫化碳防火、防爆、防泄漏的安全管理。发生意外险情必须迅速报警,做好自我应急保护措施。

  11.2.3.6 二硫化碳贮罐必须全部浸入水中,操作平台应装设围栏。贮库池水应当定期更换,保持水质清洁。贮罐液位计量管玻璃应当符合耐压、清晰要求,保护装置齐全。计量桶应当安装超位报警装置,并有溢流管。

  11.2.3.7 二硫化碳的设备、管道、阀门、考克、液面计等处应当严密无泄露,各法兰处装设接地片,并接地良好。地面上的贮罐应有降温装置。

  11.2.3.8 二硫化碳计量室、贮库的照明、电气开关等装置应当符合防爆要求,装设单独的避雷装置,送风、排风装置良好。

  11.2.3.9 浆粕生产、蒸球设备的安全阀、压力表等应当齐全有效,定期检测合格,安全使用;杜绝跑、冒、滴、漏;操作平台栏杆应当符合安全要求;地面应当清洁防滑。

  11.2.4 毛麻纺织专用生产设备现场安全管理

  11.2.4.1 毛纺织(包括精纺、粗纺、毛条等)、麻纺织专用生产设备中,精梳、复洗、洗呢、缩绒、煮呢、上浆、烘呢、蒸呢、洗毛、和毛、梳毛、洗麻、梳麻、染整、蒸呢等所有机械打手、轧点、旋转等危险部位必须有完整、有效、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机械打手部位应当明确封隔,轧点的进口处应当安装防护挡板,具有机械联锁或电气联锁保险措施。机械运转时,其打手部位应无法打开。处理故障时,其机械应无法启动。安全警示标志应当齐全、醒目。

  11.2.4.2 毛纺织(包括精纺、粗纺、毛条等)、麻纺织专用生产设备使用的压力表、安全阀、温度计,以及其他各种仪器应当灵敏有效,符合仪表及电气安全规程的要求,并且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合格有效,安全使用。

  11.2.4.3 毛纺织(包括精纺、租纺、毛条等)、麻纺织专用生产设备中,复洗、烧毛、烘呢、热定型等有蒸汽加热、电加热或燃油、燃气明火操作工艺的设备.具有火灾和烫伤等危险性,应当做好操作机台防范火灾、防烫的措施以及清洁工作,热定型、烘呢机、通风管道中等毛尘油脂须定期铲除。

  11.2.4.4 毛纺织(包括精纺、粗纺、毛条等)、麻纺织专用生产设备、生产工序以及滤尘室等辅助设备在生产过程中一旦发生火灾事故时,应立即采取相对应的应急措施:

  ——扑灭小火,及时报警;

  ——迅速引导正在作业的从业人员疏散到安全地方;

  ——停止送风、回风、吸尘工作,迅速转移半制品,切断火势蔓延和扩展的路径;

  ——停止左右相邻设备的运转,起火机台继续保持空转;

  ——停止起火机台喂入供应,继续半制品加工输出;

  ——采用滑石粉、干粉灭火器、雾状水等进行灭火;将着火的毛、麻半制品浸入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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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4.5 从技术上、制度上、管理上落实麻纺生产作业过程中由于粉尘爆炸、静电引爆、电气火花、机械摩擦、金属打击等引起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措施,联锁、防护、保险、警报、信号等装置应当齐全、有效、可靠。

  11.2.5 丝绸、绢纺织专用生产设备现场安全管理

  11.2.5.1 丝绸、绢纺织专用生产设备中,所有链轮、链条、齿轮、电动机、皮带轮,以及车头、车尾传动机构等部位必须有完整、有效、可靠的安全防护罩、防护栏、防护盖以及门钩锁闭装置。

  11.2.5.2 丝绸的浸渍机、整丝机、浆丝机、并轴机、剑杆织机;绢纺织的开茧机锡林部位、联合清花机打手检查孔(观察孔)、滚筒盖板、双刺辊及三翼打手等部位必须具有机械联锁和电气联锁双保险措施。机械运转时,其观察窗、打手等部位应无法打开。处理故障时,其机械、电气应无法启动。安全警示标志应齐全、醒目。

  11.2.5.3 丝绸的整经机经轴处、浆丝机经轴处、轧水打卷机、碱减量处理机、台式筛网印花机、平圆网印花机、平幅振荡水洗机组、滚筒整理(烘燥)机、呢毯整理机、汽蒸预缩蒸呢机组、电热压光机;绢纺织的开茧机给棉罗拉、制条机和并条机紧压罗拉、喂入部位等绸布进入轧点处必须装设完整、有效、可靠的安全防护挡板或者防轧电气联锁。

  11.2.5.4 丝绸的浆丝机、进出绸布装置、悬挂式连续蒸化机全机进出绸布及平台处、热风拉幅定形机进出绸布处、电热压光机轧辊前后;绢纺织的开茧机等必须装设稳固、灵敏、有效、可靠的紧急停车装置或者刹车装置。

  11.2.5.5 丝绸的浸渍机、烘燥机、蒸筒蒸箱、浆丝机、煮浆机、绳状脱胶机、溢流染色机、呢毯整理(定形)机、电蒸锅炉、绳状浸染(水洗)机、印花台板、圆筒蒸箱、悬挂式连续蒸化机、涂层机、热风拉幅定形机;绢纺织的煮炼机、浆纱机等外部蒸汽管道、箱体、排气装置应当采取隔热防护措施。

  11.2.5.6 丝绸的浸渍机、烘燥机、蒸筒蒸箱、浆丝机、煮浆机、等速卷染机(包括高温高压卷染机)、溢流染色机、绞丝喷射染色机(包括卧式、立式及高温高压卷染机)、喷射染色机(高温高压卷染机)}绢纺织的烘燥机、浆纱机等必须装设齐全、完整、有效的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等安全附件,定期检查、检测,合格使用。

  11.2.5.7 丝绸的绳状脱胶机、溢流染色机等视孔应当装设防爆玻璃;等速卷染机(包括高温高压卷染机)、喷射染色机(包括高温高压卷染机)等视孔应当装设耐温玻璃和金属防护网;喷射染色机(包括高温高压卷染机)、圆桶蒸箱等玻璃液面显示管应当装设安全防护装置。

  11.2.5.8 丝绸的煮茧机观察窗工作照明、自动缫丝机电热丝、均匀检验室局部照明、无梭喷气平绒织机局部照明、溢流染色机照明、等速卷染机(包括高温高压卷染机)缸内照明、连续平幅精练机照明、悬挂式连续蒸化机照明;绢纺织的烘燥机烘房照明、浆纱机烘房照明等都应采用安全电压及防水、防潮灯具。

  涂层机室照明应当采用防爆型灯具。

  11.2.5.9 丝绸的抱平机和检尺器等机台的三线或者网线插座应当保护接地;印花台板(包括蒸汽、电热法)的台板电轨道与金属架之间绝缘、保护接地或者接零完好;电熨斗绝缘性能良好,定期安全检测,合格使用,插座有通(闭)电源指示信号。

  11.2.5.10 丝绸的出绸装置、涂层机、热风拉幅定形机等应当装设静电消除器,作用良好。

  11.2.5.11 电熨斗(吊瓶熨斗)等定型工具、设备应当符合移动电具安全设计要求,电线、插头、温控、指示等完好无损,绝缘可靠,使用三芯纱包线,长度不得超过3m,并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落实电熨斗(吊瓶熨斗)的安全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合格使用。

  ——电熨斗(吊瓶熨斗)在使用中,从业人员不得离开岗位,工作间断时电熨斗不得直接放置在面料织物上。

  ——使用完毕必须及时切断电源,冷却后按序锁入专用铁箱,集中存放管理。

  11.2.5.12 丝绸、绢纺织织机的电机、齿轮、皮带轮、曲轴弯头、多臂机长连杆等处均应有安全防护装置,梭箱两侧和筘帽必须装有防飞梭装置,断经、换梭、轧梭白停装置必须灵敏、有效。

  11.2.5.13 丝绸的热风拉幅定形机、高温焙烘机等燃气加热装置应装设自动点火及火焰检测器,气体燃烧应当具有安全防爆设施,排气装置与气体燃烧控制器之间应装有安全防护联锁装置,燃气管道无渗漏。

  11.2.6 针织专用生产设备现场安全管理

  11.2.6.1 针织络筒机、菠萝锭、经编机、坯布丝光机、碱缩机、氯氧联漂流水线、经编剖幅机、轧光机、滚筒及布动印花、平幅起绒机、切领布机(直、横条)、钢带裁剪机、自动卷纬机、缝合机、直线式缝合机等传动、旋转、轧点部位必须安装完整、有效、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

  11.2.6.2 棉毛机、大圆机、脱水机、平幅热定型机、圆筒热定型机、滚筒及布动印花、平幅起绒机的落布门、万向轴、防护门等危险部位必须安装完整、有效、可靠的电气联锁装置。

  11.2.6.3 台式筛网机印花机、平幅起绒机、钳式落料机、纱线丝光机、回转式袜子定型机等紧急制动装置应灵敏、有效、可靠。

  台车、棉毛机、大圆机、整经机、经编机、脱水机、经编剖幅机、轧光机、滚筒及布动印花、剪(翻)罗纹机、60型橡口罗纹机、单针筒织袜机、缝纫机、袜子清洗机等制动装置应灵敏、有效、可靠。

  11.2.6.4 氯氧联漂流水线酸碱溶液的盛器、管道无泄漏,安全防护设施有效、完整,警示标志明显。

  亚漂流水线罐盖、罐体密封无泄漏,氯气在处理前的排放系统畅通无外泄,双氧水盛器及盖完整无损。

  平幅热定型机同位素克重仪防护层必须完好,警示标志明显。

  11.2.6.5 整经机、圆筒热定型机、平幅热定型机、起毛机等设备应当安装静电消除器。

  11.2.6.6 超喂轧光机、圆筒热定型机、平幅热定型机、呢毯定型机、植绒洪燥机等电加热电热系统各连接点、轧辊接点、绝缘必须良好、有效,温控装置性能灵敏、可靠。

  11.2.6.7 罗纹机工作灯、棉毛机工作灯、氯氧联漂流水线离工作地面2m以下的照明灯应当使用安全电压。

  11.2.6.8 起毛机储尘室出风面积应大于墙面积的1/5,储尘室容积应大于8m2,做到一机一室,具有安全泄爆口,安置喷淋灭火管,禁止使用无防护措施的电气装置。

  11.2.7 复制专用生产设备现场安全管理

  11.2.7.1 复制专用生产设备包括巾被、装饰、色织、手帕等工艺技术的生产设备。

  11.2.7.2 复制专用生产设备中,煮纱(布)锅、堆(起)纱(布)机、漂白机、绞纱洗纱机、高温高压染色机(筒子、绞纱)、箱式溢流染色机、浆染联合机(纱、线)、剖幅机、烧毛机、绳洗机(练、漂、染各工序)、平洗机(皂洗机)、开幅机、绳状开幅机、烘烧机(织物轧水烘烧机、五层短环烘烧机)、丝光机、焙烘机、热定型机(热风拉幅机)、验布联合机等设备传动、旋转部位必须安装完整、有效、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操作平台必须安装安全防护栏杆。

  11.2.7.3 浆染联合机(纱、线)、烧毛机、簇绒机、绳洗机(练、漂、染各工序)、履带练漂平洗机、平洗机(皂洗机)、绳状开幅机、烘燥机(织物轧水烘烧机、五层短环烘烧机)、丝光机、浸轧机、焙烘机、热定型机(热风拉幅机)、轧光机、防缩机、烫平机、三辊连续蒸呢机等设备轧辊进布(纱、线)口轧点部位必须安装完整、有效、可靠的安全防轧栏、绳及挡板等装置。

  11.2.7.4 漂白机、浆染联合机(纱、线)、烧毛机、割绒机、簇绒机、抓剪联合机、印花机、卷染机(各种高温、低温卷染机)、丝光机、防缩机等设备的危险部位必须安装完整、有效、可靠的安全联锁装置及紧急制动装置。

  11.2.7.5 煮纱(布)锅、高温高压染色机(筒子、绞纱)、管道染纱机、浆染联合机(纱、线)、绞纱烘燥机、筒子烘燥机、蒸箱(筒)、经轴浆纱机、热定型锅(箱)、磨缄机(刷绒)、履带练漂平洗机、平洗机(皂洗机)、烘燥机(织物轧水烘烧机、五层短环烘烧机)、小烫机、印花机、蒸化机、溢流染色机、高温高压喷射溢流管式染色机、丝光机、浸轧机、热定型机(热风拉幅机)、热定形锅(箱)、防缩机、蓬松机、烫平机、三辊连续蒸呢机等设备必须装设齐全、完整、有效的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以及爆破片(防爆膜)等安全附件,定期检查、检测,合格使用。

  11.2.7.6 履带式漂白机、绞纱丝光机、绞纱酸洗机、丝光机等设备的输酸管、输碱管、容器、阀门、液压系统必须完好无泄漏,落实防范措施。

  11.2.7.7 履带式漂白机、绞纱丝光机、绞纱皂练机、绞纱酸洗机、绞纱上浆机、脱水机、往复(升降)式染色机、箱式溢流染色机、喷射式染色机(洗纱、皂练)、浆染联合机(纱、线)、经轴浆纱机、刷毛机、J型容布箱、履带练漂平洗联合机、平洗机(皂洗机)、烘燥机(织物轧水烘烧机、五层短环烘烧机)、蒸化机、溢流染色机、卷染机、热定型机(热风拉幅机)等设备的电气装置、照明灯具必须采取安全电压或者具有防水、防潮性能。

  穿筘架照明灯具及吸停经片器应当采用安全电压;结经机应当采用保护接地措施;热定型机(热风拉幅机)、点方机应当安装静电消除器。

  11.2.7.8 绞纱皂练机、管道染纱机、箱式溢流染色机、喷射式染色机(洗纱、皂练)、浆染联合机(纱、线)、筒子烘燥机、热定型锅(箱)、绳洗机(练、漂、染各工序)、履带练漂平洗联合机、平洗机(皂洗机)、绳状开幅机、烘燥机(织物轧水烘烧机、五层短环烘烧机)、小烫机、蒸化机、溢流染色机、卷染机、浸轧机、热定型锅(箱)、防缩机、蓬松机、烫平机、三辊连续蒸呢机等设备的蒸汽管道、箱体、排气装置应当采取隔热防护措施。

  11.2.8 服装、鞋帽专用生产设备现场安全管理

  11.2.8.1 卧式、移动裁断机(带式、立式裁布机)、铡刀式落料机(切纸机)、裁滚条机、裁橡筋机、折布机、削边机(拉毛机)等专用设备的刀具、钢带必须牢固,非工作部分的刀具、钢带以及旋转部位必须具有安全防护装置。

  ——电气装置应符合设计要求,绝缘可靠,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并合格有效。移动裁断机(立式裁布机)导线应当采用胶皮线(橡胶护套线),长度不得超过5m。

  —使用卧式裁断机(带式裁布机)等专用设备的从业人员必须佩戴金属防护手套。

  ——磨钢带时,从业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11.2.8.2 大白扣冲压机、冲压式落料机(下落机)、铡刀式落料机(切纸机)、脱水机、圆盘注塑机、造粒机、打浆机、冷粘上胶机等设备的旋转、冲压部位必须装有完整、有效、可靠的光电或者机械联锁装置,或者挡板式保护装置及紧急制停装置。

  11.2.8.3 平缝机(中速平缝机、高速平缝机、单针链条车、双针链条车、绣花车上袖机、揉肩机等)、包缝机(三线、四线、五线)等缝纫专用生产设备和锁眼机(锁洞机)、钉钮扣机、套结机、开袋机、拷边机、锁边机、验布机、蒸汽合布机、弹子长丝络筒机、帽子压缝机、破碎机、捏合机等设备的传动、旋转部位必须具有齐全、完整、有效的安全防护装置。

  11.2.8.4 电熨斗(吊瓶熨斗)等定型工具、设备应当符台移动电具安全设计要求,电线、插头、温控、指示等应完好无损、绝缘可靠,使用三芯纱包线,长度不得超过3m,并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落实电熨斗(吊瓶熨斗)的安全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合格使用。

  ——电熨斗(吊瓶熨斗)在使用中,从业人员不得离开岗位工作间断时,电熨斗不得直接放置在面料织物上。

  ——使用完毕必须及时切断电源,冷却后按序锁入专用铁箱,集中存放管理。

  11.2.8.5 平缝机(中速平缝机、高速平缝机、单针链条车、双针链条车、绣花车上袖机、揉肩机等)、移动裁断机(立式裁布机)、卧式滚筒洗涤机、蒸汽滚筒洪干机、脱水机、压领机、压上下盘机、圆领机、电箱体、打浆机、压滚条机、压沿条机、织帽机、(针织圆机)电热烫帽机、冷粘上胶机等设备、设施必须保护接地,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工作照明等使用安全电压。

  11.2.8.6 炼胶机(打胶机)使用有机溶剂打胶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防火防爆的电气设计规范。各类仪器、仪表及测温仪应当齐全、有效。

  11.2.8.7 使用蒸汽加热、电加热或燃油、燃气明火操作工艺的设备,具有火灾和烫伤等危险性,应当做好操作机台防范火灾、防烫措施。热定型、通风管道应定期做好清洁工作。

  11.2.8.8 蒸汽滚筒洪干机、蒸汽熨烫定形机、蒸汽烘箱、蒸汽台布机、帽子整烫液压机等使用高温、高压的安全阀、压力表、温度仪等安全附件必须齐全、有效,并应定期检测,合格使用,安全警示标志应明显。

  11.2.8.9 压领机、压上下盘机、圆领机、蒸道式蒸汽熨斗、蒸汽烘箱、蒸汽合布机、压滚条机、压沿条机、电热烫帽机等设备的蒸汽管道、箱体、排气装置应当采取隔热防烫措施。

  11.2.9 制线、织带专用生产设备现场安全管理

  11.2.9.1 并纱机、捻线机、倍捻机、倒筒机、双面摇纱机、槽筒式落筒机、秘光机、涤纶筒子倒角机、射频烘燥机、橡筋包线机、四针机(多针机)、水管涂塑机等设备的旋转、传动部位的防护装置应当齐全、可靠,车头箱应当装有联锁装置。

  11.2.9.2 并纱机、双面摇纱机、槽筒式落筒机、脱水机、水洗机、秘光机、宝塔机、线圈机、络筒机、台布拉幅机、整经机、漂染和整烫机、商标切割机、商标印刷机、练胶机、滤胶机、双捻机等设备旋转、传动部位除有齐全、可靠的防护装置外,还应具有可靠、有效的应急制动装置。

  11.2.9.3 双滚筒蜡光机的滚筒、线球机的重锤、整经机的重锤、无梭织带机和有梭织带机的重锤、提花经编机的经轴托架、鞋带轧头机的重锤、墙纸机经轴滚筒等部位应当安装可靠、有效的防坠、防脱钩防护装置,旋转、传动部位防护装置应齐全、可靠。

  11.2.9.4往复式染色机传动齿轮啮合处、台布拉幅机的轧点、放丝机牵伸滚筒轧点等危险口子必须安装可靠、有效的轧点防护装置。

  11.2.9.5 升降式染纱机、打包机、立式制线机等设备上下运动的部位应当安装可靠、有效的限位防护装置。

  11.2.9.6 卧式煮练锅、高温高压筒子染色机、烘燥机(烘房、烘燥柜)、拖浆机、拌浆机、射频烘燥机、台布拉幅机、定形锅、漂染和整烫机、墙纸机、捏合机、硫化压机、滤胶机等使用高温、高压的安全阀、压力表、温度仪等安全附件必须齐全、有效,并应定期检测,合格使用,安全警示标志应明显。

  11.2.9.7 酸洗机的喷射式酸洗机按钮开关;拖浆机、宝塔机、线圈机、络筒机、线球机、线板线机的自停装置;针织钩编机的断经自停装置;鞋带轧头机的刀头架电加热器等必须使用安全电压。烘燥机(烘房、烘燥柜)和提花经编机、切丝机的工作照明必须使用安全电压和防潮灯具。

  11.2.9.8 商标印刷机电气控制开关、锭带刮浆机电气开关、苯吸附装置电气控制箱等应当采用防爆型电气设施和装置。

  11.2.9.9 上胶机的机械旋转部位安全防护装置应齐全、可靠,进气阀、疏水器、测温仪应齐全、完整;上胶机的机房应密闭,门窗启闭应灵活,排气、通风装置应良好、可靠。落实预防尘、毒措施,配备可靠、应急的防毒面具。

  11.2.10 烧毛专用生产设备现场安全管理

  11.2.10.1 烧毛专用生产设备包括纺织、印染、毛麻、丝绸、服装、针织、巾被、线带、装饰、手帕等纱、线、毛、布、绸、呢、毯采取烧毛加工工艺技术的设备。

  11.2.10.2 使用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和汽油等汽化气烧毛的燃气分配室、储气罐、储油罐、汽油汽化器、热媒炉等设备、装置,必须与生产加工、人员密集场所明确分开,单独设置,保持安全距离。建、构筑物的采光、照明、通风及相邻建、构筑物间的通道、距离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火防爆的设计要求。

  11.2.10.3 汽化气烧毛设备必须具有集动力排风装置、火焰检测装置、监控装置、报警装置为一体的程序控制装置。在燃气输送的管道间设置断气电磁阀和防爆装置,预防燃气积聚,防范燃气燃爆,并且应当设置完整、显示灵敏、使用可靠、检测合格、安全有效。

  11.2.10.4 燃气分配室、储气罐、储油罐、汽油汽化器、热媒炉等设备、装置的泄爆口、爆破片、防爆膜等防爆装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范技术标准的规定。其设备、设施、容器、管道等应完好无泄漏,燃气管道应用色标明确。

  11.2.10.5 燃气分配室、储气罐、储油罐、汽油汽化器、热媒炉等所使用的电气设备、装置和照明灯具必须采取防爆型,电气开关装置应设置在室外。

  11.2.10.6 燃气分配室、储气罐、储油罐、汽油汽化器、热媒炉等危险部位必须配备具有针对性的灭火设备、器材和报警装置。烧毛设备的自动点火及灭火装置应完好有效。汽化器、热媒炉等停机、停气联锁装置必须有效、可靠。

  11.2.10.7 燃气设备、设施的压力表、安全阀、防爆装置、吹扫管、放散管、报警装置、降温排风装置、检测报警装置等安全附件必须设置完整、定期检测合格,且显示灵敏、使用可靠、应急方便、安全有效。排气孔应当朝向无人走动的区域。

  11.2.10.8 烧毛专用生产设备必须装设完整、有效、可靠的防静电装置、避雷装置,并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合格使用。

  11.3 通用设备安全要求

  11.3.1 采用冲床、锻压、压力机、剪板机、剪刀机及其相应辅助机械加工处理、剪切、冲压、装配金属、非金属板料和金属型材的冲压设备是通用设备安全管理的重点。其旋转、打击、切割、冲压、触电等伤害的危险区域必须装设齐全、完整、可靠、有效的安全防护装置和安全标志。

  11.3.1.1 剪板机的压料器前、联合冲剪机的各个剪切位置、鳄式剪切机的可动部分,以及其设备传动、旋转、切割部位等都应安装安全防护罩或者防护隔离栏。

  11.3.1.2 剪切长度在2500mm以上的剪板机或者剪切工作台宽度在2500mm以上的板料折弯压力机,应当在每个立柱上安装紧急开关装置。

  11.3.1.3 各种防护罩、隔离栏等安全装置必须紧固于压力机适当可靠的位置上,只有使用专用工具和在足够外力的作用下方可拆卸;不应与压力机滑块或其他运动部件出现夹紧点,两者之间至少保持25mm以上的间隙;它应当具有足够的强度,便于检查和维修,选用透明材料制成。当用金属材料制造时,应当具有垂直透明孔。如采用金属网罩或者拉伸网片时,透明孔不应当采用菱形斜孔。

  11.3.1.4 刀架在动作过程中,当手或者身体某一部分一旦接近危险界限时,刀架必须及时停止动作。当手脱离操纵刀架的按钮或者操纵杆后,直到进入危险界限之前,刀架必须及时停止动作。

  11.3.1.5 各剪切工、冲压工和其他有关从业人员工作时,必须正确戴好防护手套,不得穿拖鞋、凉鞋或高跟鞋。

  11.3.2 采用金属切削、车床、铣床、刨床、钻床、镗床、磨床、磨削(砂轮、铸造)及其相应辅助设备是机械加工设备安全管理的重点。其旋转、切削、触电等伤害的危险区域必须安装齐全、完整、可靠、有效的安全防护装置和安全标志。

  11.3.2.1 金属加工机械的旋转、切削等危险部位的安全防护装置必须与设备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并且应当结构简单,固定牢靠,容易控制。其动作不依赖操作人员的意愿、行为,与机械加工循环联锁,不能自行打开,不能影响操作人员操作观察。

  11.3.2.2直线运动部件之间或者直线运动部件与静止部件之间应当保持一个安全距离。当动力或者控制信号中断时,制动、夹紧动作不应中断。

  当机械附件的执行机构可能给操作人员造成危险时,机械的控制系统内应有能发光或者声响报警信号的装置、联锁装置。

  11.3.2.3 圆周速度超过50m/min或者转速超过20r/min的旋转轴上的手柄或手轮,必须通过离合器与旋转轴自动脱开。

  11.3.2.4外露旋转零、部件的外表面不应有尖棱、尖角、毛刺等。

  11.3.2.5 光电式、感应式等安全防护装置应当设置自身故障报警装置。

  11.3.2.6 紧急停车装置应当保证瞬时动作及时终止设备的一切运动。对有惯性运动的设备紧急停车装置运动与制动器或者离合器联锁,迅速终止运行。紧急停车开关形状应当区别一般控制开关,颜色为红色,应当保证操作人员易于接触,不发生危险。设备由紧急停车终止停止运行后,必须按启动顺序重新启动才能运转。

  11.3.2.7 设备控制装置应当与安全防护装置联锁,使设备运转与安全防护装置同时起作用。控制线路应当保证线路损坏后不发生危险,控制显示器应当准确、简单、可靠、有效,安装在操作人员最便于观察的位置,显示器应当与控制器调整方向以及运动部件运动方向相统一,危险信号的显示器应当在信号强度、形式、确切性、对比性等突出与其他信号,优先采用视、听双重显示器。

  11.3.3 采用各种锯、例、凿及其相应辅助机械是木工设备安全管理的重点。其旋转、打击、锯割、冲压、触电等伤害的危险区域必须安装齐全、完整、可靠、有效的安全防护装置和安全标志。

  11.3.3.1 木工机械的旋转、锯割、刨削等危险部位采取的机械、光电等安全防护装置必须与设备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并且应当结构简单,固定牢靠。容易控制,不能自行打开,不影响操作人员操作。

  11.3.3.2木工机械的操作现场,必须健全明确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时、定点落实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并配备有效完好的灭火器材。

  11.3.3.3 操作工和其他有关从业人员必须自觉遵守防火禁烟规章制度,不得擅自使用电加热器具和违章吸烟。

  11.3.3.4 木工机械的操作工和其他有关从业人员工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不得用手代替工具上机操作。

  11.3.4 采用各种切菜、绞肉、和面、轧面、烧烤、蒸煮及其相应辅助机械、工具是后勤以及食堂安全管理的重点。其旋转、轧点、搅拌、高温、触电等危险部位必须安装齐全、完整、可靠、有效的安全防护、联锁装置和安全标志。

  11.3.4.1 采用各种切菜、绞肉、和面、轧面等机械设备的旋转部位、进料口的安全防护装置、联锁装置必须与设备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并且应当结构简单,固定牢靠.灵敏有效。

  11.3.4.2 食堂安全管理应当落实食品安全卫生的防范措施,持有“食品卫生许可证”。

  11.3.4.3 作业人员必须符合地方卫生防疫部门体检要求,定期做好体检,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11.3.4.4 饭菜、食品必须做到生熟分开、冷热分开、先后分开、成品和半成品分开,保持其新鲜、卫生,防止变质。作业现场应当明示“闲人莫入”,落实防范中毒措施。

  11.3.4.5 电冰柜、电饼铛等电器设备、电气设施应当落实良好接地或者接零措施。

  11.3.4.6 作业现场应当保持清洁、整齐、卫生,定期做好清洁消毒和环境大扫除工作,落实防油腻、跌滑、潮湿、触电等措施。

  11.3.4.7 烹饪、蒸煮采用煤气、液化气等可燃气体或者燃油、蒸气作热能源的,应当加强防火、防爆管理措施,火源与能源之间必须分割分开。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要上墙告示。配备有效的灭火器材。

  11.3.4.8 烹饪、蒸煮使用蒸汽蒸锅、蒸箱的压力表、安全阀应当灵敏有效.并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测、检验,合格使用。其箱体、管体应当落实防烫措施,排气口应当朝向无人区域。

  11.4 常用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装置的设置要求

  11.4.1 常用设备的安全防护必须安装齐全、完整、可靠、有效的安全防护罩、网、套、盖、栏、门、联锁等安全装置,防止人体或者人体某一部分触及旋转、打击、切割、冲压、触电等伤害的危险区域,确保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11.4.2 安全防护装置应当采用固定式装置、封闭式结构,由金属材料制成,并满足所必需的强度和刚度条件。经常需要调整或者维护的旋转、打击、切割、冲压等危险运动部位、部件,必须优先采用机械和电气(光电)联锁保护装置,以确保万无一失。

  11.4.3 当生产操作现场的安全防护需要采用可调式装置、网状式结构时,其安全距离和网眼的开口宽度应当符合或者具备防止人体或者人体某一部分触及危险区域的基本要求。

  11.4.3.1 安全防护装置为有效防止手指指尖误入或者触及危险区域而造成伤害事故,其开口宽度、直径及椭圆形孔的短轴尺寸应当小于6.5mm,安全距离应当大于35mm。

  11.4.3.2 安全防护装置为有效防止手指误入或者触及危险区域而造成伤害事故,其开口宽度、直径及椭圆形孔的短轴尺寸应当小于12.5mm,安全距离应当大于112mm。

  11.4.3.3 安全防护装置为有效防止手掌(不含一掌指宽)尖误入或者触及危险区域而造成伤害事故,其开口宽度、直径及椭圆形孔的短轴尺寸应当小于47mm,安全距离应当大于460mm。

  11.4.3.4 安全防护装置为有效防止足尖误入或者触及危险区域而造成伤害事故,其防护装置的底部与地面,或者操作人员站立台面的间隙应当小于76mm,安全距离应当大于150mm。

  11.4.4 安全防护装置的颜色应当区别于机械设备的颜色,便于识别。同时,配备对应的安全标志,安全标志应清晰、醒目。

  11.5 机械设备安全维护保养

  11.5.1 在用机械设备应当建立完整的台账资料,做到一台一档,账、卡、物三相符。

  11.5.2建立机械设备维修、保养档案,记录齐全、准确。

  11.5.3 落实机械设备定期检验、检修、检测,并做好记录。

  11.5.4 在用机械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应当齐全、完整、有效,井上墙告示。

  11.6 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安全管理

  11.6.1 企业的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设施。

  11.6.2 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有关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运行管理,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11.6.2.1 企业应当对在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应当每月组织一次安全自行检查,落实防高温、防火灾、防爆炸、防腐蚀、防触电、防意外事故等应急措施,并做好记录;对安全附件、安全防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应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检修,并做好记录。

  11.6.2.2 设备的保护装置、联锁装置、应急装置、电气安全装置等,必须齐全、完整,性能可靠,制动灵敏,定期检测,合格有效,使用安全,应急便利。自动显示运行中与安全有关的工艺参数的计量装置应当齐全、完整、可靠、有效。

  11.6.2.3 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必须向当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要求。经安全检测、检验合格,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继续使用,并保存记录。

  停用的特种设备重新启用前,必须经过当地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安全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未经定期安全检测、检验或者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

  11.6.2.4 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改造必须由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其授权的特种设备监察机构认可、具有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或分包给没有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改造。

  11.6.2.5 特种设备的购置,必须向具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购买。

  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经安全检测、检验合格,取得使用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11.6.2.6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必须按照操作规程及时停止运行,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并做好记录。

  11.6.2.7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11.6.3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完整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11.6.4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下列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使用证”、“年度检验报告书”。

  11.6.5特种设备应当落实专人负责,明确责任,定岗考核,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杜绝和防止违章操作、违纪行为,防止事故的发生。

  12 电气设备安全管理

  12.1安全用电基础管理

  12.1.1 企业应当建立电气安全责任制,明确相关责任人,实施安全责任考核制;建立、健全电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12.1.2 电气管理人员、电工作业人员必须经过资质部门定期的专业培训或复训,经考核合格之后方可上岗操作。高压电工和低压电工必须持对应的有效证件操作。禁止无证操作、混证操作、违章操作。

  12.1.3 企业应当建立完整的电气安全技术档案和电气防火安全档案,包括电气图纸、电工分管专职区,电气要害重点部位,爆炸、火灾危险部位,电气隐患部位。对重要电气设备应当分类编码,登记立卡。

  12.1.4 企业应当严格安全用电的审批制度和施工安全操作管理。

  12.1.4.1 电气设备的安装、检修、拆除和临时用电线路的接拉、使用必须经过审批许可;涉及电气设备安装、检修、拆除过程中的登高、明火作业以及利用假日施工、作业的还必须按具体规定办理相应审批手续。未经审批许可不得施工和作业。

  12.1.4.2 电气设备的安装、检修、拆除和维护保养以及高压、高空作业的每一个工作点必须实行“双人操作制”,一人作业,一人监护,同时应当落实可靠的安全措施。

  12.1.4.3 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工作票和倒闸票操作制度。在停电或者送电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前后顺序,在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操作:停电时先断负荷开关,后断电源开关;送电时先送电源开关,后送负荷开关。

  12.1.5 制订电气防灾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培训教育,熟悉、掌握电气意外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技能。

  12.1.6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用电和防火禁烟的管理措施,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活动,及时整改电气设备、装置、线路、用具等存在漏缺、损坏、老化、松动和检测超期、失效等隐患,并做好书面记录。

  12.2 变配电室、动力电源设备安全管理

  12.2.1 变配电室、动力电源设备中,断路器、隔离开关、自动开关、熔断器、等高压或者低压开关电气,在电路正常运行或者发生意外事故时,闭合或者断开电路应当灵敏、有效。

  12.2.2 变压器应当保证各部分绝缘良好,接线牢固,接地可靠;保证变压器额定电压与电源电压匹配一致;运行中应当注意变压器电流电压的测量,防止过负荷运行;变压器的油温应当控制在85℃以下,发现其缺少、变质或者酸量超过规定值时要及时处理;变压器室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室内温度不应超过45℃;室内应保持清洁、通畅,无油污和积水。

  12.2.3 高压配电室应当为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低压配电室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高低配电装置同在一室时,其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m;每台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等充油电气设备,应当装在两侧有隔板的间隔之内,或者防爆间隔之内;总油量在60kg以上时,油浸电压互感器应有储油设施或者挡油设施;总油量超过600kg时,应当安装在单独的防爆同内,或者采用成套的高、低压配电装置;配电室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

  12.2.4 配电柜(箱)各种刀闸及断路器在处于断电状态时,刀片和可动部分应当不带电;金属外壳应当有良好的接地,其电阻不大于4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