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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1990]

2003-10-05   劳安字〔1990〕2号   |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一条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六条的要求,为保护女职工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正常发育和成长,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三条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矿山井下作业;?

  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工作;?

  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第四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食品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等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Ⅱ级(含Ⅱ级)以上的作业。?

  第五条 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ⅢⅥ级的作业。?

  第六条 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已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第七条 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每六条中第1、5项的作业;?

  2?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企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