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洗化厂。
第二条 有下列违反安全法规行为之一的,对责任者予以50元的罚款,对单位予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并要追究领导责任。并扣单位0.5分。
1、不准用汽油等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工具、配件、衣物及地面等;
2、火焊施工现场,氧气瓶、乙炔瓶放设间距必须大于3米;
3、不准充装、运输和使用安全部件不完好的氧气瓶、乙炔瓶和氢气瓶;
4、禁止用叉车翻斗车运送氧气瓶和乙炔瓶;
5、不准作业人员用脚踩机泵、手轮、压力表、栏杆进行高空作业。
6、车工、刨工不准戴手套作业,车工操作必须佩带防护镜;
7、起吊物件时钢丝绳三角区不准站人;
8、在易燃易爆区作业不准使用电线绝缘不好或有破损的防爆电动工具;
9、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技术考核不合格者独立顶岗作业;
10、禁止用黑色金属工具在易燃易爆区内开关阀门和打压作业;
11、不准在道路或装置地面拖拉管线及物件;
12、生产现场女职工披肩发不得露出工作帽外;
13、不准穿钉子鞋进入生产装置和易燃易爆罐区;
14、不准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入易燃易爆区和罐区,尤其不得在该区穿、脱衣服或用化纤织物擦试设备;
15、在易燃易爆区作业,必须使用防爆手电照明;
16、在高压配电装置作业时必须有人监护;
17、装置内临时用电设施,收工时要按操作规程拉下一次送电开关;
18、进入检修、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
第三条 有下列违反安全法规行为之一的,对责任者给予罚款100元,对单位予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领导责任者要追究行政责任。并扣单位1分。
1、没有办理安全作业票,严禁进入塔、容器、下水井等有毒缺氧环境作业;
2、没办理安全作业票及不系安全带者,严禁从事高处作业;
3、没办理作业票严禁检修、拆卸设备、机泵等;
4、机动车、内燃机车,必须按规定装阻火器,未经批准不准进入罐区、库区、生产装置和一切易燃易爆场所;
5、在道路上或地下施工时,现场要设置标志、安全围栏、警示灯等;
6、禁止氧气瓶、乙炔瓶混装;
7、严禁操作人员带压拆卸容器、设备、机泵、阀门、管线;
8、不准就地排放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
9、不准损坏、拆卸在用的各种安全防爆设施;
10、装置正在使用的安全阀,保护阀必须全开;
11、必须按规定、制度,维修安全装备,经常保持完好可靠;
12、在厂内骑车时严禁撑伞、撒把、带人及超速骑自行车;
13、严禁吊车、叉车、翻斗车等工程车辆违章载人或作业;
14、通勤车上线时,不允许装载液化罐等易燃易爆物品。
第四条 进行明火作业时必须按规定办理火票,监火措施要得当,动火手续齐全,监火人到现场,对违者要给予行政处分和罚款处理。对单位扣1.5分。
第五条 禁止职工携带烟火入厂和在厂内或厂外禁烟区(含厂门前)内吸烟,对违反者罚款1500-3000元,并给予行政处分,领导干部就地免职。扣单位2分。
第六条 日常安全管理处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进行经济处罚,并扣单位0.5分。
1、上岗作业职工,不熟知本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发现一次扣罚当月奖金10%;
2、周二安全活动日,每少活动一次,对周二不搞安全活动,弄虚作假编写安全活动记录的单位,每发现一次扣单位奖金100元;
3、安全基础台帐记录不及时者,给予100-300元的处罚。
4、安全工作管理不善或受到厂级以上(含厂级)批评的单位,罚款10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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