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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工作制度[1988]

2005-08-08   劳字(1988)48号   |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一条  根据劳字(1988)48号文件,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为强化洗化厂的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洗化厂新建、扩建、改建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及引进的工程项目。(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建设项目不论规模大小及何种投资渠道,都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职业危害的技术措施和设施,并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从国外引进技术、设备,应当同时引进或者在国内补充配套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不得削减,保证投产后有良好的工作条件。

  1、在组织审查建设项目建议书时,应对可能产生的危险和尘毒造成的危害做出分析和说明。

  2、财务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投资概算时,与对主体工程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措施所需资金、应纳入投资额内、予以保证。

  3、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时,应有职业安全卫生评价的内容和结论,并将结论载入可行性论证文件。

  4、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审查时,必须有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其内容应符合《暂行规定》的要求。

  5、建设项目在施工图设计阶段(详细设计),应按初步设计批复的投资和内容进行职业安全卫生设计,如需变更,应将变更的依据和变更后的实际情况报审核批准单位批复备案。

  6、建设项目的生产准备应与施工同步进行,及早制订试车方案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培训人员,制订安全规章制度。

  7、建设项目的投料试车应保证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同时投产使用,否则不准投料试车。

  8、建设项目在经过试生产提交国家或上级部门验收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暂行规定》中提出的验收程序。

  9、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审查、开工条件检查和试生产考核后验收(以下简称全过程)时,应通知上级安全监察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参加,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10、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审查批准的文件或形成的会议纪要,凡涉及职业安全卫生内容的,应由安全处统一归口上报上级劳动部门审批。

  第四条  设计施工单位在建设项目中对实施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三同时”,应负全面责任。

  1、在编制建设项目计划时,应将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相应的内容和投资一并纳入计划上报。

  2、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会前30天,向上级安全监察部门报送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评价报告和有关资料。

  3、初步设计审查会前30天,向上级安全部门和地方劳动部门报送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和初步设计审批表等有关资料。

  4、按《暂行规定》向承担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的单位提出具体要求,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条件,对设计、施工过程落实”三同时”,负有督促检查的责任。

  5、在试车前,应对建设项目安全卫生设计组织开工条件安全大检查,确保试车安全进行。

  6、建设项目经过试生产考核,在竣工验收前30天,按照《暂行规定》填写竣工验收审批表和职业安全卫生专题报告,报上级劳动部门和安全部门,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

  第五条  设计单位要对建设项目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负责。

  1、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论证时,应对职业安全卫生可靠性作出评价。

  2、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上报的审查项目必须有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和初步设计审查表。

  3、在初步设计中,严格遵守现行的职业安全卫生法规,充分考虑到生产安全与预防职业危害的要求。

  4、在施工图设计(详细设计)阶段,应不断完善初步设计的内容,从设计上落实在初步设计中提出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意见,如有变动,应取得批准实施部门的同意。

  第六条  施工单位要对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第七条  建设项目投料前必须进行开工条件确认,其条件是:

  1、装置内主要交通干道应畅通无阻,临时设施工棚一律拆除,装置内外地面平整、清洁。

  2、施工结束,符合施工图设计,不留尾项。所有设施、管线、容器均需进行严格试压、试漏。封闭前,其内部要严格检查,清理干净,达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并符合开车需要。

  3、锅炉压力容器和放射源已根据国家规定取得使用合格证。

  4、根据规定建立各类专业档案(包括各种技术资料、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等)图纸技术资料齐全。

  5、所有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齐全、灵敏、可靠,并经校验,记录齐全。

  6、避雷、防静电系统完好,测试符合要求。

  7、消防器材和设备符合设计规定,道路畅通、水量充足、水压正常、满足灭火要求。消防人员按规定配备齐全,经过专业培训,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

  8、厂内通讯系统投入使用,优先保证生产指挥系统,消防系统和安全防护系统畅通。

  9、仪表联锁,可燃气体检测仪表和其它各种检测仪表已联校,调试完毕。

  10、有毒、有害岗位防护用品和防护器材应配置完备,并可随时投入使用。

  11、职工入厂必须进行身体健康普查、建立健康档案,对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要适当安排就业岗位。

  12、岗位工人已进行了安全技术规程及岗位安全操作法的培训,考试合格。特殊工种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作业。有毒、有害岗位,要进行防毒、防害及救护等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操作。

  13、安全生产制度健全,安全管理形成网络。

  第八条  建设项目必须按程序组织竣工验收,其依据是国家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当时的国家标准,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在试生产期间要进行安全系统满负荷生产考核,考核生产能力指标的同时,考核安全卫生及消防设计,必须达到设计标准,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2、对检查和标定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应尽快明确整改的项目、落实资金来源和整改措施。

  3、验收前要组织自检、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考核,标定数据应齐全、准确,并经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认可。

  4、竣工验收报告应分别有安全、卫生、消防专题报告、附表和附图,内容应包括:主要不安全部位及因素,防护措施,试生产暴露出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事故统计,安全评价等。

  第九条  建设项目全过程安全卫生监察工作要求

  1、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有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内容,在组织审查时,对内容不全的应不予审查。

  2、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必须有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和审批表,对内容不全,不符合《暂行规定》的项目,应限期上报材料,待符合要求时再组织审查。

  3、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查结束后,拟批准下发文件应有职业安全卫生结论性评价,建设项目未经上级劳动部门和安全部门审查或同意,不得批复。

  4、建设项目生产准备和投入生产,必须符合本制度第八条规定,否则不得投产使用,对强行投产造成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的,要追究批准投产者的责任。

  5、建设项目经试生产考核,达到验收标准时,职业安全卫生措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办法按审批分工权限执行。对不符合验收程序或验收资料不全的建设项目,应限期整改后再组织验收。

  6、对在试生产阶段暴露出的问题或与新标准有差距的项目,应统筹安排,落实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