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安全技术的科研项目(以下简称安技项目)是指直接关系到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的应用技术、管理技术、劳动保护技术、工业卫生技术以及安全装备的发展和研制。
第二条 安技项目按集团公司、安全与环保监督局、企业三个层次立项管理。对石油石化安全生产具有重大意义、难度大、有推广价值的项目,由安全与环保监督局统一推荐,经集团公司科技部门组织审批同意立项后,列入集团公司科技发展计划管理;具有普遍意义的较大项目由安全与环保监督局立项管理;为解决企业自身安全技术问题的科研项目,由企业立项管理,报安全与环保监督局备案。
第三条 安技项目采用协商或招标的方式确定安技项目的承担单位,实行科技合同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 根据各企业申报的安技项目,由安全与环保监督局会同集团公司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分析、综合平衡、共同确认后,每年10月底以前编制出下年度安技项目计划。
第五条 安技项目的申报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技术指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简要分析,推荐的承担单位,预计进度及相应的经费预算等,于每年9月底前报安全与环保监督局。
第六条 部分安技项目试行内定招标,并逐步过渡到面向社会公开招标。保证投标单位的同等权利,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石化系统内的投标单位。
第七条 投标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科技力量、科研经验具备完成所投标任务的实力。
第八条 招标工作按《安全技术科技项目招标试行条例》执行。
第九条 安技项目通过招标或协商确定承担单位后,由安全与环保监督局或委托企业(甲方)与承担单位(乙方)就任务内容、技术要求、进度及经济条款进行磋商,议定双方同意的正式合同文本。
第十条 合同经甲、乙双方审议后,由各自主管负责人审批,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签约双方均应依法严格履行合同条款,积极组织力量,付诸实施。
第十一条 合同文本的格式及责任条款按《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委托合同》执行。
第十二条 合同签字后,承担单位按季认真检查合同执行情况,及时解决执行过程中的问题,每半年书面报告一次项目进展情况,年终进行总结。其内容包括;合同完成概况,取得的成果,经费使用情况,合同计划推迟的原因,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办法,每年12月底之前报安全与环保监督局。
第十三条 列入集团公司科研计划的项目,由集团公司拨给专项科技费用,列入安全与环保监督局的项目由安保基金预算中拨款或货款;列入企业科研计划的项目,由企业按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筹集科研经费。
第十四条 经费支出只限于该项目直接有关的科研支出;原材料费、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费、通用设备折旧费、测试外协费、资料费、调研费等项支出。科研经费专款专用,对擅自挪用者停止拨款,必要时,追回全部拨款。
第十五条 拟承担项目的单位,根据安全技术项目的研究内容进行认真核算,提出项目预算,经委托单位审核后,确定项目经费。实地一次核定,按进度分期拨款。审核确定的经费实行包干使用。
第十六条 安技项目经费以贷款形式拨付时,乙方有责任按合同规定承担偿还义务。
第十七条 安技项目完成后,必须按《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科学技术成果签定实施细则》进行鉴定。
第十八条 科研成果归属科研经费投入比例,或属于投资多的一方或甲、乙双方共享,成果具体划分应在合同议定过程中予以明确。
第十九条 所有参加安技项目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参加该项目技术鉴定或审本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合同规定,并承担保密责任。
第二十条 科研成果首先在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推广应用。向集团公司以外单位转让时,需经安全与环保监督局同意。
第二十一条 根据科研成果的技术水平、技术难度、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和社会效益,由集团公司组织推荐和申报国有科研成果奖、技术进步奖、劳动保护进步奖。
附:安全技术科研项目招标试行条例
为了在安全技术科研部分项目试行内定招标,参照国家科委科技项目招标试行条例,特制订本条例。
第一章 招标
第一条 由主管部门组织编写招标任务书,内容包括:
1.项目(课题)名称;
2.投标单位须知;
3.招标条件(项目具体要求);
4.要求进度;
5.保证及罚款;
6.投标截止日期。
第二条 安全与环保监督局向招标单位寄发招标通知,邀请投标。
第三条 投标单位密封报送标书。
第四条 由安全与环保监督局委托有关单位拟定标底。
第五条 安全与环保监督局组招标小组主持开封揭标、评标、定标等工作。
第六条 由集团公司安全与环保监督局批准评标结果。
第七条 经法律公证,招标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第二章 投标
第八条 投标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投标申请书,并接受资格审查。投标申请书内容包括:
1. 投标单位的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职务和技术职称,单位隶属关系,开户银行帐号。
2.投标单位简况:包括历史沿革,批准成立部门,项目指导人和技术负责人的姓名、技术简历、学术水平,参加项目工作的科研人员数量、素质及其专业,近期从事同类研究开发项目的名称及成果,承担项目的主要物质条件和经济状况。
3.保证单位名称、性质,保证人姓名、职务。
第九条 投标单位在接到招标任务后,应按规定要求填寄投标书,内容包括:
1.研究开发综合说明;
2.国内外研究现状、水平和发展趋势;
3.研究开发技术路线的选定;
4.研究开发技术方案的可行性论证;
5.解决技术关键的途径及技术经济指标;
6.预期完成的成果水平及经济、社会效益;
7.研究开发的综合条件和实验条件说明;
8.研究开发进度安排;
9.研究开发经费预算及来源;
10.完成研究开发项目的具体措施;
11.保证单位和保证人的基本情况。
第十条 各投标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标书一式10份,分别加盖单位及负责人印章,密封后送招标单位。标书一经寄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改变。
第三章 评标定标
第十一条 投标单位寄送的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效;
1.标书未加密封;
2.标书未盖投标单位和负责人印章;
3.标书未盖保证单位和保证人印章;
4.标书投寄日期(以邮戳日期为准)超过规定时间;
5.投标内容不符合招标任务书的要求。
第十二条 确定招标单位的主要依据:
1.技术经济指标;
2.研究开发方案及技术路线;
3.研究开发条件和措施;
4.研究开发经费预算;
5.完成研究开发任务的时间;
6.参加研究开发的专业技术队伍的水平;
7.研究开发者的信誉。
以上各条根据不同项目综合衡量,择优评标。
第十三条 招标小组负责主持对投标单位的资格审查,标书的评审和组织对投标单位的签辩时揭标、评标、定标工作。根据审定的标准,对标书逐个审议,提出评审意见和中标单位,由安全与环保监督局复核批准。
第十四条 安全与环保监督局向中标单位寄发正式中标通知。
第十五条 投标单位接到中标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与招标单位签订科技承包合同,任何一方借故拒绝或拖延签订合同者,要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为保证合同的严肃性,在签订科技承包合同的同时,要取得法律公正。
第十六条 在招标过程中,如果发现有泄密等不法行为者,根据不同情况,对招标单位工作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对投标单位取消投标资格。如由此造成重大经济和技术损失者,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招标条例适用于安全与环保监督局组织实施的安全技术科研项目。
第十八条 国家科技项目招标试行条例如有变更,本条例实施遇有问题时,再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