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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2006-01-19   -   |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一条 起重机械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如吊篮)等,不包括浮式起重机、矿山井下提升设备、载人起重设备和石油钻井提升设备。

  第二条 新购置的起重机械,其生产厂家应是政府主管部门颁发具有资质的专业制造厂,其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备,具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

  第三条 设计、制造、改制、维修、安装、拆除起重机械(包括临时、小型起重机械),需由取得政府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颁发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改造、安装后的起重装备,应取得当地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 起重作业按起吊工件重量划分为三个等级,大型:100吨以上;中型:40~100吨;小型:40吨以下。各类起重机械,应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台账,使用单位建立技术档案。

  第五条 自制、改造和修复的吊具、索具等简易起重设备,必须有设计资料(包括图纸、计算书等),并应有存档资料。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图纸进行,经具有检验资质的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 安全管理

  1.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起重机械进行日检、月检和年检。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起重设备,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

  2.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持有国家政府颁发的、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指挥和操作;

  3.在进行大型起重作业前,直属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对施工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

  第七条 起重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1.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格确认;

  2.对起重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3.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4.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规划、标识、障碍);

  5.核实天气情况。

  第八条 作业中安全措施

  1.起重作业时必须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

  2.起重指挥必须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作业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3.起重指挥应严格执行吊装方案,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方案编制人协商解决;

  4.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先将工件放回地面,故障排除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5.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6.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第九条 起重操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1.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2.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3.严禁使用起重机或其他起重机械起吊超载或重量不清的物品和埋置物体;

  4.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禁止起重操作;

  5.吊物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吊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6.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7.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必须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必须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8.在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吊在空中;

  9.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10.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11.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能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12.遇6级以上大风或大雪、大雨、大雾等恶劣天气时,不得从事露天起重作业。

  第十条 司索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1.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2.根据重物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吊索、吊具混在一起使用;吊具承载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过安全负荷;起升吊物,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

  3.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

  4.禁止人员随吊物起吊或在吊钩、吊物下停留;因特殊情况进入悬吊物下方时,应事先与指挥人员和起重机司机(起重操作人员)联系,并设置支撑装置,不得停留在起重机运行轨道上;

  5.吊挂重物时,起吊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吊运零散的物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

   6.不得绑挂、起吊不明重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地面和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7.人员与吊物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放置吊物就位时,应用拉绳或撑竿、钩子辅助就位。

  第十一条 起重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1.将吊钩和起重臂放到规定的稳妥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对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将总电源开关断开;

  2.对在轨道上工作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有效锚定;

  3.将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4.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设施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5.对起重机械进行维护保养时,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示牌加锁。